我于2013年被院領導挑選為承辦小額訴訟案件的法官,在一年多的審判實務中,認真學習小額訴訟制度,嚴守審限,并一以貫之地堅持“快、簡、敢”三個“字”,取得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突出“快”,減輕當事人訟累

  一是實施錯時送達。訴訟程序能否正常開展,及時將訴訟相關材料送達被告是關鍵,小額訴訟更是如此,因此,解決送達難是順利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我通過分析當事人居住、工作特點,考慮周六、周日當事人大都在家休息,對適用小額訴訟制度的案件采取每周四、五立案,先通過郵局利用休息日到小區內進行郵寄送達。周一上班時,我及時與郵政人員取得聯系,了解送達情況。對未能送達成功的,分析不同情況錯時送達。比如白天家里有老人的(郵寄拒收情形),上班時間上門送達;而對于只有早晚在家的當事人,則采取早晨上班前或晚上下班后加班送達,送達成功率在90%以上。通過這個方法,避免當事人因為簡易糾紛來回奔波法院,也保證案件程序及時進行,我負責審理的小額訴訟案件,每一件均能確保在30日內審結,效果較為理想。

  二是采取電話調解和短信溝通。簡易糾紛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溝通渠道,快速調解是首選。小額訴訟案件由于訴訟標的較小,當事人讓步空間不大,協商解決的利益趨動不多,所以在調解環節區別于其他普通案件,關鍵是信息溝通,并不一定需要專門安排坐下來討價還價。我在調解該類型案件時,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的審理始終,并采取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其中利用電話調解、短信溝通的方法進行調解結案的案件占據一定比例。

  比如物業服務糾紛案件,該類型案件具有群體性和法律關系復合交叉等特點。如業主往往會將對開發商的不滿,以及鄰里之間的(樓上下管道滲水、部分業主占用公共部位等)矛盾,轉移到物業服務企業,并以此作為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的理由。

  我在審理該類型案件時,利用電話便捷的方式力求在庭前與每一位當事人進行交流與溝通,以便了解每一起案件當事人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的理由,同時在電話交流時對其拒交的理由適時進行釋法,解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如何解決,同時將與被告交流的情況反饋給原告,要求原告庭前再與業主進行溝通協調;有的業主對因幾百元或上千元的物業服務費而被訴至法院嫌丟人,拒接法官電話;有的業主處事偏繳,拒收傳票,拒接電話。我就通過發送短信與其進行交流,解釋法律規定,并告知拒絕應訴會給其帶來的不利后果。部分當事人收到短信后,能對短信內容回復,陳述其拒交的理由,在此情況下,我再電話與其溝通進行調解。有部分案件因為與我在電話里的溝通交流和釋法,而與原告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故有相當比例的案件是在開庭審理前就以自行調解的形式結案。如我審理淮安市富麗物業服務公司訴被告吳建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雖已通過郵局將相關訴訟材料送達給了被告,但我在確定被告已收到材料后,仍然與其進行了電話溝通,被告在電話中語氣非常生硬,認為其不交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公司不愿意為其修理門窗,我在電話中耐心解釋修理門窗確實不是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同時也提出法院愿意為其進行調解。我再隨即與物業公司的代理人取得聯系,了解情況是否屬實。后物業公司經我做工作,主動上門為被告修理門窗,被告也當場交納了物業服務費用。如此形式調解的案件在我審理的案件中比比皆是。此外我還會采取聯動配合、集中調解的辦案模式,主動與勞動行政部門、政府部門配合,聯合化解追索勞動報酬、勞動爭議案件,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落實“簡”,緩解案多人少矛盾

  一是簡化庭審。采取靈活的審理程序,既可以及時化解矛盾、定紛止爭、促進和諧,又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減輕法官工作壓力,實現“人少辦多案”的效果。

  我在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時,改變平時審理普通案件的庭審模式。因庭前送達訴訟材料時,相關證據材料已一并送達給了被告,故在庭審中對于同意調解的案件,直接詢問調解意見。對于暫時未能同意調解的,不再遵循簡易程序所設定的先訴、辯雙方陳述,然后歸納爭議焦點和分配舉證責任。而是采取法官主動詢問的庭審模式,直接進行詢問,原告可以口頭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也可以直接詢問被告的抗辯理由。在審查被告的抗辯理由時,針對抗辯理由直接進行釋法。這樣簡便的開庭方式,大大提高了庭審效率。

  對于個別案件、特殊當事人在簡化庭審后,留足時間讓被告傾訴、法官耐心傾聽,待被告的怨氣充分發泄后,我再進行釋法和調解,而不是急于走完庭審程序。所以,有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庭審時間比簡易程序案件要長些,但是往往能實現案結事了的效果。有的當庭就能兌現,省去撰寫法律文書的時間。

  二是簡化文書。為體現小額訴訟案件高效、快捷的審理模式,我與我的同事們在審判實踐中,不斷進行摸索與研究,認為要素式裁判文書格式能體現這一特點。故我在制作法律文書時,不再分開陳述原告訴稱、被告辯稱、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幾個部分,而是圍繞各項要求陳述原被告意見、證據和法院認定的理由與依據,簡單分為當事人基本信息、本案情況及說明問題、判決結果三部分。采取這種夾敘夾議的寫作方式,簡單、明了、易懂,一定程度上節省了法律文書制作的時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踐行“敢”,實現小額訴訟的制度價值

  一是轉變思想。從我本人而言,當初組織上安排我參與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心理上有些畏懼的感覺,適用小額訴訟制度的案件審限較短,而且是實行一審終審,雖然擴大了基層法院法官的裁判權利,但在社會各界還沒有廣泛了解、認同,以及部分當事人迷信上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基層法院的法官一般并不愿意輕易使用一審終審權利,而膽大心細就是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關鍵了。我通過一年多的鍛煉,在審判實踐中不斷摸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較快地適應了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并由當初的膽怯逐漸應對自如。

  二是判前疏導。我之所以“能調敢判”,是因為我在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過程中,始終將講法釋法工作貫穿于案件的審理始終,并在裁判前做好判前疏導工作。如我在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時,對部分當事人沒有明顯正當理由而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明確指出其行為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讓其知道拒交物業費的行為是不對的;而對法律關系存在復合交叉情況的,則著重解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分別解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讓當事人清楚其正當權益應如何依法實現。如我審理的淮安市興達物業服務公司訴宋耀、王飛燕物業服務糾紛一案,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因入住后不久墻體發生滲水現象,在物業公司多次維修未果的情況下拒交物業服務費用,后經本院釋明,雖未調解成功,但判決后,兩被告不僅未提起再審,還依我的釋明,另案向開發商提起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依法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一年多來,我審理的小額訴訟案件判決后即定紛止爭,沒有一件進入再審。

  綜上,“快”、“簡”、“敢”是我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三點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