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國人大便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成立破產法修改小組就,對破產法進行全面修改,并于2006年8月定稿成律。新破產法并沒有涉及自然人破產問題。在我國,自然人是否有必要破產?自然人能否破產?如破產,其制度又該如何建立?這些問題既影響到我國破產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完善,也關系到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本文試就自然人破產上述問題做一分析。

 

關鍵詞】 破產自然人破產 必要性 可行性

  

一 破產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一)破產制度的概念

 

破產制度是為了清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通過破產程序以使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

 

破產制度的固有傳統是債權人地位平等。由于存在這樣的可能,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會爭先恐后地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行動,不僅妨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而且有悖社會文明和秩序,所以,國家應當力求避免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發生混亂,盡量協調債務人和債權人、債權人相互之間的利害沖突,使所有的債權人在平等的條件下接受清償以及分擔不能受償的債權損失,才有必要選擇破產制度。因此,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構成破產制度的核心,國家的公力救助則為破產制度有序化的保證。破產制度是由破產立法確定的。

 

(二)破產制度的意義[1]

 

1、對于債權人來說,通過破產程序,可以使他們的債權請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償秩序的情況下可能受到的損害。

 

2、對于債務人企業來說,破產制度可以起到兩種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過和解整頓以及破產企業的整體轉讓)。

 

3、對于社會來說,破產制度的意義首先在于通過規范破產行為,維護正常的債務清償秩序。其次,在于妥善處理破產案件,減少其消極影響,維護社會安定。最后,通過優勝劣汰機制,實現資源優化組合,促進經濟發展。

 

二、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1、解決目前民事訴訟中“執行難”需要

 

當前,“執行難”已經是民事執行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執行難”雖然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但是,缺乏自然人破產制度無疑是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對企業法人而言,因無力支付到期債務而造成的“執行難”問題,可以依據現行破產法予以解決。但對自然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于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就不可避免的演變成為執行中的“難題”。

 

2、保護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的需要

 

在自然人資不抵債時,如何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分配,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更具體規定,法院在分配財產中擁有決定權。因此實際操作中訴訟在先的債權人往往能得到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則有可能得不到償還,從而使得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這種情形嚴重損害了平等求償權的實現。即使實現執行平等主義,但由于沒有公告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債權人都能在一定時間對提出債權的請求,往往會失去求償的機會。

 

此時唯有依據自然人破產制度,才能使全體債權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債權救濟,而不致發生有違訴訟正義的消極現象。

 

3、對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的需要

 

對確實資不抵債的誠實債務人而言,貝卡利亞也認為:“對于后者(指善意破產人,筆者注),應為其保留選擇恢復元氣的方法的權利。” [2]更何況處在相似境況的企業法人可以在經營不善時,依照破產來取得重生的機會,自然人卻要為此做出更大的犧牲,根本無法在平等條件下與企業法人展開競爭,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因此,社會應當給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以使他們擺脫困境。

 

除此以外,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對惡意欠債者也是一種威懾,對諸如化解消費信貸風險提醒自然人理性消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增進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性、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等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可行性

 

(一)從我國現行的經濟現狀來看

 

幾十年的改革開放,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及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無論在經營規模上還是在經營方式上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他們已經成為市場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截止94年底,我國各類企業837萬戶,其中取得法人獨立核算的419.2萬戶,非法人企業417.8萬戶。[3]

 

在非法人企業中領域中絕大多數都是上自然人操作的結果。他們在生產經營中要通過市場采購原材料,組織生產;流轉資金,又要將產品推向市場,這使其無法避免的加入了商業信用的行列,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當一部分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失敗,無力償還到債務時,自然人就產生了破產的可能性。

 

(二)實際操作上的可行性

 

在普通自然人破產案件中,債務人并沒有參加商業經營,其所欠債務多是由于民事上的借貸、侵權、消費信用等等原因形成的。由于我國目前信用制度尚不發達,住房貸款、汽車貸款也是剛剛起步,遠不似消費信用的普及。而且由于中國人傳統的對債務的抵觸情緒在日常消費中一般都能做到量入為出,所以實際上進入破產程序的是極少數,這樣不會造成大量破產案件的積壓,所以自然人破產案件一般集中在商自然人破產中。比如說一個商自然人負債累累,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而其有10個債權人,如果適用普通訴訟程序就會產生10個訴訟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壓力,而如果依破產案件來處理既節省了訴訟成本,又防止因為起訴時間先后不同而造成債權清償不公。同時很多國家在破產程序中設立了“小破產”處理程序,例如在日本當破產財團數額不足100萬日元時,根據破產法第358條和359條規定采用小破產程序以簡化手續,節省費用和時間。我國破產法可以借鑒這些破產立法經驗,減少案件數量壓力,提高辦案效率。

 

四、對未來我國破產法立法模式之構想

 

對于未來企業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以下選擇:第一,保持現有的破產立法,補充頒布非法人企業破產法和自然人破產法;第二,打破現有的立法格局,進行各主體統一的破產立法,使之既適用于各類企業,又適用于自然人;第三,區分自然人和法人進行分別立法。[4]相比之下,第一種立法模式難度較小,但有重復繁瑣之弊;第二種難度較大,但能避免重復繁瑣,并能使破產立法一步到位;第三種立法模式能充分考慮到不同主體的財產構成的差異,但當自然人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必然涉及到作為投機者的自然人的責任財產的分割,兩種主體立法的必然聯系被割斷了,而且并未減少立法的復雜性。因此,筆者認為第二種立法模式較合理,因為破產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而立法上區分全民和非全民企業并設置不同的破產原因及其他不同的處理程序意味著對待不同的破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態度是不同的,這與當前我國企業立法為適應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不相適應的。

 

 

參考文獻:

 

﹝1﹞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理論思考和對策建議[J].法學研究,1993:(6)

 

﹝2﹞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82-83

 

﹝3﹞ 江平,江帆.論商自然人的破產能力[J].現代法學,1997.

 

﹝4﹞鄒海林.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