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是一種妨害司法,藐視法律尊嚴,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但由于目前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虛假訴訟行為的界定不清,對虛假訴訟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的定性不明,導致眾多的虛假訴訟行為游離于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外,虛假訴訟也因炮制者頻頻得手,運作成本低,而成為眾多企業或個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良策”。虛假訴訟逐年增多的原因何在,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履行職能,預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筆者擬就上述問題略陳管見。

 

虛假訴訟的含義及典型特征

 

所謂“虛假訴訟”顧名思義是指假的、不真實的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當事人,虛構訴訟主體,虛構案件事實,虛構關鍵證據,使法官產生錯誤的認識,作出錯誤的裁判,從而使一方通過該錯誤裁判實現非法目的的訴訟。研究了系列虛假訴訟的真實案例以后,我們發現虛假訴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1、經濟發達地區的發生率較高。經濟越發達的地區,經濟交往活動越頻繁,債權債務關系越普遍,虛假訴訟的發生率也越高。2、通常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當前我國民事訴訟采當事人權利自主、規范化的法官有限職權主義模式,案件審理過程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證據材料,且互認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調查核實證據內容的真實性。3、案件的類型多為財產糾紛,如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民間借貸糾紛、分家析產案件等等,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確認權屬,轉移財產的目的。4、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多為親屬或朋友關系,因為是雙方串通進行的虛假訴訟行為,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陌生人不愿參與,而且與陌生人進行相關的信息溝通工作也存在諸多的不便。5、案件通常以調解方式結案,且執行工作也較順利。由于雙方當事人事先已溝通好,庭審中爭議的焦點不多,或雖為迷惑法官制造了部分爭議焦點,也能很快解決,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多以調解方式結案,且敗訴方也會配合法院執行到位。

 

二、虛假訴訟逐年增多的原因分析

 

虛假訴訟現象在我國有快速上升的趨勢,嚴重地挑戰了司法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價值觀念的偏頗,導致民眾對虛假訴訟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近年來,中國過度關注經濟建設的發展,而忽視了對公民素質的培養和提高,金錢至上成為部分公民的主導價值觀,社會對公民的誠信度提高也缺乏良好的激勵機制,誠信度高低與公民的受尊重程度、參與經濟活動的便利度并非成正比,有時甚至成反比。部分公民為了追逐財產利益最大化,喪失了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等良好品德,不惜制造虛假訴訟來達到其轉移財產、躲避債務等非法目的。部分法律工作者素質不高,惟利是圖也對虛假訴訟的發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大部分虛假訴訟案件的幕后操手均為律師,他們熟悉法律,自認可以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幫助虛假訴訟者獲取“利益”,賺取高額的代理費,甚至有部分法官也收受賄賂,參與炮制虛假訴訟的罪惡勾當。

 

2、民事訴訟模式的缺陷,導致虛假訴訟的成本偏低,成功率較高。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采當事人權利自主、規范化的法官有限職權主義模式,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擁有更多的自主性,法院在訴訟中的地位更加消極和中立,對當事人的自認行為,自主處分行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只要不違法,法院均不予否定。此種訴訟模式為虛假訴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只要虛假訴訟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從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法官一般不會主動去審查雙方證據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真實性。而因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事先串通,且關系密切,也不會出現上訴或申訴的情況,虛假訴訟者通常能夠輕易成功。 

 

3、法官管理模式的弊端,導致虛假訴訟的識破和查處幾率降低。現階段我國法院的管理模式仍采用傳統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對法官的考核也多采用業績考核的形式,法官的辦案數量成為評價法官業績的重要指標,成為法官升遷任免的重要依據。現代社會,經濟快速增長,民事糾紛訴訟量大幅激增,而民事法官的數量卻增長緩慢,人均辦案量基數較大,以筆者所在地區為例,20141-10月份民事法官的人均辦案量近150件,在此種情況下,法官以盡快審結案件為追求的目標,既使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存在異常情況,有虛假訴訟的嫌疑,可能也不會花費過多的精力去進行調查核實,只要雙方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就會盡快結案。

 

4、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從現有法律條文來看,對民事領域的虛假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刑法僅對刑事訴訟領域的偽證行為進行了定罪量刑,對民事訴訟領域的妨害司法行為未作明文規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排除了刑法對虛假訴訟的適用,雖然實踐中有地方法院以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或參照訴訟欺詐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類行為予以處罰,但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仍存在較大的分歧意見,部分地方法院對此種行為多以罰款或行政拘留了事,甚或不作處理。

 

三、人民法院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

 

虛假訴訟對司法權威危害性大、破壞性強,且成因復雜,隱蔽性強,加強防范和打擊是一項系統性工程。

 

1、統一虛假訴訟的識別標準。為及時有效地識別虛假訴訟,根據業已發現的虛假訴訟案件,實踐中可從以下五個方面去審查判斷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嫌疑:(1)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不合常理,訴訟請求的數額與應得到的救濟不相當;(2)原、被告雙方沒有真實發生民事法律關系,雙方沒有真實的履約行為,原告訴稱的案件事實虛假;(3)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訟爭事項敷衍抗辯,甚至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提異議;(4)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和自覺履行行為異常;(5)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其他異常表現,包括:原、被告當事人不肯親自出面訴訟;庭審中當事人的神情、言語異樣,面對法官詢問言語支吾、神色緊張;原告自行通知被告到庭應訴,等等。

 

2、建立嚴格審查制度、嚴密防范虛假訴訟的發生。對于虛假訴訟高發的糾紛,例如房產糾紛、勞動爭議、借貸糾紛、離婚糾紛及執行案件,立案時應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著重審查:(1)原告身份是否真實;(2)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密切的關系;(3)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不合常理;(4)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存在偽造的可能,特別要注意審查原告與被告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包括各種合同的履行、民事權利的取得和民事債務的存在等方面的證據是否真實;(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無爭不成訟”,法院在立案審查時發現雙方當事人并無爭議的起訴,一般不予立案。

 

3、嚴防虛假訴訟當事人借調解實現非法目的。法院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審查,包括:密切注意調解環節當事人的行為和表現,除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外,對涉及他人利益的事項,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為當事人出具調解書。必要時,法院應讓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時對自己履行債務的能力進行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以確保對調解協議的真實性負責。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事實尚未查清或責任分擔不明的,不得為當事人出具調解書或撤訴裁定。對當事人持人民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持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法院也應嚴格審查人民調解協議或仲裁調解書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調查相關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