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上將人分為三六九等的觀念越來越顯得過時,給予每一個民工以“市民待遇”是每個人的責任。2005年8月15日,一起由于對殘疾賠償金標準適用而引起的道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給予了外來打工者應有的公正,也讓他們充分體會到了蘇州“市民待遇”的暖意綿綿。
    事情要從2003年那起車禍說起,2003年12月6日,環衛處朱某駕駛大型專用車行至蘇州市勞動路70號附近,與前方向的在某中學讀書的小美(化名)騎的自行車同方向相碰,導致小美跌地受傷。小美當天就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并分別在30日進行了右股骨外髁骨折切開復位螺釘內固定術,2005年1月26日進行了右股骨外側髁取釘術。不但為此不得不休學一年,身心更是遭受極大損害。經鑒定,小美雙腿相差2公分,構成10級傷殘。
    該起事故經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朱某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為朱某是在工作的時候造成這起車禍,所以環衛處對此次事故負責。當小美剛發生事故時候,環衛處主動支付了小美的醫療費四萬余元,但后來小美的父母多次要求其賠付殘疾賠償金等雜項開支,雙方總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小美的母親??外地來蘇打工的楊女士?就此和環衛處打上了官司。
    法庭上雙方爭論焦點就是那兩萬多殘疾賠償金,原告楊女士認為女兒長期在蘇州上學生活,殘疾賠償金的衡量標準應該是蘇州的生活水平,而被告則認為,楊女士身上只持有暫住證,并不能證明她們一家長期住在蘇州,所以殘疾賠償金衡量標準只應該按照楊女士老家的標準。而這一標準是遠遠低于楊女士開頭提出的賠償金額,只有蘇州標準的一半。
    最后法院審判認為,小美長期在蘇州上學生活是客觀事實,所以應該按照蘇州市城鎮標準衡量其殘疾賠償金,環衛處依法賠償小美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等雜項共計40853元。



      

   
文章出處: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華建文、徐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