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深入推進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誠信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江蘇南通中級人民法院于日前在全國法院系統率先制定并推出了《關于建立企業商事信用評價和披露制度的實施意見》。

 
據了解,該《實施意見》是通過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涉訴企業的失信行為進行評價和披露,并實現與社會綜合信息系統的鏈接,實現司法征信與社會征信系統的有效對接、有機整合,填補了企業信用信息中訴訟信息缺失的空白。
 
《實施意見》明確了涉訴企業信用信息和失信行為的基本內涵,將法院評價和披露的范圍限定在商事交易活動和參加訴訟活動兩個階段;確立了法院評價和披露涉訴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四項基本原則(包括:督促企業在商事交易和訴訟程序中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及時披露原則、客觀公正原則、鼓勵整改、及時修復原則);規定了披露部門及時通知被披露企業的義務和被披露企業申訴抗辯的權利;強調涉訴企業信用評價必須以法院裁判文書的認定和評判作為基礎。
 
南通中院院長馬志相表示,以商事審判為試點,出臺了這個《實施意見》。待條件成熟后,企業商事信用信息評價和披露制度也要在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個訴訟領域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