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2005年8月22日啟用聽證程序審理了一起未成年少女搶劫案。法官在判決以前充分聽取社區干部,學校老師,公訴人的意見,才對兩名未成年少女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判決。
  17歲的被告人小宜和晨晨是本市某職高的女學生,2005年5月20日中午,兩人與幾名同學因瑣事來到彩香中學,將被害人李某帶至本市三香路與桐涇路路口的小公園內,隨后兩人采用腳踢臉部、打耳光等手段,搶得李某現金人民幣31元和工藝手鏈一條、黑色休閑鞋一雙。5月23日兩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察機關以兩人涉嫌搶劫罪向滄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滄浪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經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兩人犯搶劫罪罪名成立,但在對兩名未成年少女進行量刑的時候。法院了解到,小宜這個小女孩早在6歲的時候家庭就離異,當時在小宜印象中,父親整天就是喝酒,同時又是經常打罵母親,暴力的陰影給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父母親離異后,小宜跟隨母親生活,由于母親忙于生計,對其的教育缺乏。自從讀職業高中后,就認識了一批社會上的朋友,經常在外打鬧。雖然是女孩子,但她卻顯得異常暴力,證明自己在朋友中的厲害。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而晨晨則是生活在一個溫暖的家庭,初中畢業后讀了職業高中后,父母親的管束也少了,主要由外祖父母照顧,由于年事已高,教育和照料顯得力不從心。由于自己同學在網上聊天時候吃了虧,一下子熱血沸騰,陪同小宜結伙前去搶劫毆打。
  為了能夠很好地發揮判決的效果,合議庭組織公訴機關、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社區矯正機構人員、被告人所在學校的老師,對被告人是否可以適用緩刑進行了聽證。兩名女孩子所在社區矯正機構人員宣讀了社會調查報告,對被告人是否具備緩刑監管條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同時提出了矯正方案。兩被告人所在學校的班主任老師也介紹了兩人平時在校表現及學校在案件發生以后所采取的措施,希望法院能夠給兩被告人繼續讀書的機會,并表示愿意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監管工作。兩被告人也對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并表示愿意接受社區等有關部門的矯正。
  聽證后,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依法判決被告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聽證是《刑事訴訟法》在審判程序上的一種探索和延伸。當法官根據犯罪事實,認為被告人滿足《刑法》規定的可判處緩刑的條件時,為體現司法公開、透明的原則,使庭審活動更符合民意,法官可以招集社區群眾進行緩刑聽證,然后根據大多數群眾的意見,作出對被告人是否判處緩刑的決定。

文章出處: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華建文、魏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