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真沒想到,這么個大熱天,院長您親自來執行我們的案件,不管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都信服!”4位雇員受害賠償案的申請執行人動情地對前去執行的海安法院院長宋石說。
  盛夏八月,驕陽似火。怎樣克服高溫酷暑帶來的諸多不利因素,保持各項工作的良性循環,海安法院黨組一班人經過認真思考,決定從7月下旬開展為期1個月的院領導辦案月活動。
  今年4月23日,左某等4人的親屬杜某在受他人雇傭到張某家拆房過程中死亡,訴訟后法院判決張某賠償左某等4人17000余元,但其未能履行。海安法院院長宋石了解到該案案情后,決定親自執行。8月15日,他帶領執行人員深入現場,一方面對張某家的建筑材料進行查封,另一方面對張某進行嚴肅的談話。張某最后表示,一定積極設法履行義務。據悉,7月份下旬以來,該院院領導辦結案件14件,其中調解結案5件,執行案件4件,執行標的額近8萬元。
  其實,院領導辦案在海安法院已不是什么新鮮事。海安法院黨組充分認識到,院領導辦案,有助于抓住工作重心,提高管理和決策能力,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找準根結所在,確保決策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還能提高全院辦案質量和效率,增強全體法官的業務素質。因此早在2001年初,該院就推出了院領導辦案制度。規定院長年結案數不少于3件,其他院領導不少于6件;辦理案件的類型主要為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新類型、疑難復雜的案件;還規定院領導要開好示范庭,要對案件實行動態管理,特別是對重點案件要進行全程跟蹤,對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加強監督。為了確保院領導辦案制度的落實,海安法院將院領導辦案列入崗位目標考核,每年院領導均須繳納1000元的崗位責任風險保證金,由院政治處、監察室、審監庭等部門人員組成的考評小組在年底對院領導完成辦案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未圓滿完成任務的,扣減考評分值,并相應扣減崗位責任風險保證金。
  近5年來,海安法院的院領導辦案制度不僅達到了預期目的,發揮了領導的帶動作用,也有力地促進了法官的整體素質,使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有了明顯的提高。該院4次被省高院授予“人民滿意的法院”或“優秀法院”稱號,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執行等10項工作以及民一庭、曲塘法庭等5個集體被評為全省法院先進,1名同志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滿意的法官”稱號,3名同志被省高院授予“人民滿意的法官”稱號。在南通市中院公布的2004年、2005年上半年全市基層法院審判質量效率指標中,海安法院綜合排名均居全市第一。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