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5年8月22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調解并執(zhí)結一起涉案金額高達70余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案。
  2004年12月18日晚,出差在外招警的季某(深圳市公安局招警辦副主任),搭乘溫某駕駛的轎車前往上海途經沿江高速常熟段,適逢張某駕駛山東榮成某食品公司的魯K38731廂式小貨車由山東榮成往上海方向行駛至沿江高速寧太線171Km+200m處時,該車右后輪內檔胎爆胎、車輛向左側翻橫于路上,張某及隨車人員孫某下車。溫某駕駛的轎車的車頭撞擊側翻貨車底中部處,致季某重傷;數分鐘后,鞠某駕駛蘇AAC306轎車行至上述地段,車頭左前部撞擊位于左側車道內的張某,致張某重傷;又遇陳某駕駛滬EQ2248轎車行至上述地段,車頭撞擊側翻貨車底尾部處。事故發(fā)生后,季某、張某經送當地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起事故中,還造成4車受損,高速公路路產損壞。2004年12月29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溫某負次要責任,季某不負責任。
  季某的父、母、妻、子因經濟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安某公司及山東榮成某食品公司按照深圳市的標準賠償其因季某死亡引起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合計719830元。
  海安法院經審查認為,4原告主張的賠償范圍及標準符合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經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xié)議,由山東榮成某食品公司一次性賠償4原告365000元,其余損失354830元由海安某公司賠償。上述款項已于2005年8月22日一次性執(zhí)行到位。至此,這起備受矚目的交通事故賠償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丁興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