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日前,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吸食搖頭丸致人死亡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當庭作出判決,被告王為、孫震威因對死者鄭輝救護延誤被判賠償人民幣16萬元,被告袁玉梅(聚友茶社業主)因其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2005年1月3日晚,鄭輝與被告王為、孫震威相約去南京城內娛樂,三人在某KTV唱歌喝酒至1月4日凌晨1時許,又相約至大廠區聚友茶社繼續娛樂。途中,孫震威在轎車上吃了一顆搖頭丸,約2時許,三人及約請的兩名女子到了聚友茶社,進入茶社一包間后,即讓女服務員呂某送兩盤瓜子后離開睡覺去了。之后,鄭輝、王為及兩名女子分別吃了搖頭丸,5人在包間內隨音樂搖頭、晃動身體。2個多小時后,孫震威、王為發現鄭輝躺在地上打滾,最后不動了,孫震威、王為等即將鄭輝抬上沙發,幫其晃動身體,最后發現鄭輝沒有了呼吸,孫震威即對鄭輝掐人中、做胸壓。約7時31分,孫震威才撥打了120電話,等120急救人員到達聚友茶社時,孫震威僅講鄭輝是酒喝多了,沒有講其吃搖頭丸。后鄭輝經搶救無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結果是,鄭輝符合吸食甲基苯丙胺后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王為、孫震威有無盡到救護責任和被告袁玉梅提供的經營場所有無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開展激烈辯論。法庭認為,根據醫學原理,吸食一定數量的搖頭丸也不都導致死亡結果,如果救護急時得當,也可能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被告王為、孫震威的行為延誤了對鄭輝的救護,如果在鄭輝發生危險之時即請求醫學救護,也許不致鄭輝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發生了死亡結果,王為、孫震威也不應承擔鄭輝死亡的責任。但是王為、孫震威沒有這樣做,其行為與鄭輝的死亡存有因果關系。
  被告袁玉梅經營的聚友茶社女服務員深夜接待喝過酒的鄭輝一行五人,在鄭輝一行要求其離開后不可能再主動來照顧鄭輝一行,在鄭輝陷入實際危險后王為、孫震威也未向其求救的情況下,聚友茶社無法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對鄭輝的死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鄭輝應當知道吸食搖頭丸的毒害性,其本身也存有過錯,應當減輕王為、孫震威的賠償責任。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興武、陳敬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