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蘇沭陽見義勇為索賠案9月14日在江蘇沭陽法院審結,法院當庭判決被告武某某法定監護人補償原告張某某、姜某30000元。
  原告張某某、姜某系死者張某某的父母,死者張某某及案外人盧某等人會游泳,被告武某某不會游泳。2005年6月24日下午,死者張某某與被告武某某到村邊小河中游泳,被告武摸某在淺水處游泳時不慎滑入深水處,不能自救時,死者張某某及時對被告武某某實施了救助,用力將其往岸邊拉,但由于張某某沒有救人常識,不但未將武某某救助上岸,反而因自己耗盡體力溺水死亡,被告武某某則在他人救助下得以生還。后死者張某某父母要求武某某父母補償有關損失,雙方協商未果,張某某、姜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武某某父母補償各項損失104181元。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原告之子張某某在被告武某某遇險不能自救時挺身而出,對武某某實施救助而致自己耗盡體力身亡,雖未能直接將武某某救助上岸,但其實施救助的行為,為武某某被他人救助生還贏得了寶貴的時間。死者張某某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人身受到損害以致身亡,完全體現了社會道德準則,應該得到鼓勵和法律保護,二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各項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補償的具體數額可根據受益人的受益范圍、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受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因被告武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武某某、楊某某酌情補償原告張某某、姜某30000元。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范守建、魏良軍、王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