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徐州中院一審判決“萬通佳苑”樓盤標識商標侵權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海南洋浦耐基特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耐基特公司)對徐州市嘉禾實業有限公司使用“萬通佳苑”標識冠名、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徐州市嘉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嘉禾公司)由江蘇萬通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蘇萬通公司)等三公司共同投資成立,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等。江蘇萬通公司擁有“萬通”食品類文字注冊商標,并連續兩次被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江蘇省著名商標”。1998年4月,國內貿易部授予江蘇萬通公司“中華老字號”稱號。嘉禾公司在江蘇萬通公司西廠區開發四座樓盤,2002年8月,其向徐州市建設局等報建的材料上開始使用“萬通佳苑”標識作為工程名稱。在銷售“萬通佳苑”商品房的過程中,被告在售樓廣告、網上宣傳、《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小區命名等處廣泛使用了“萬通佳苑”文字標識。上述使用均注明了開發商為嘉禾公司,且經過江蘇萬通公司的許可。原告耐基特公司是海南的一家公司,2004年2月至5月在國家商標局相繼獲得“萬通”(第37、42、43類)、“萬通地產”(第36類)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170萬元等侵權責任。
  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萬通”既是原告的注冊商標,亦是江蘇萬通公司的企業字號與食品類別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但無權禁止他人對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正當使用,另外,由于商標是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因此,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實際產生混淆為標準。本案中,被告使用“萬通佳苑”文字標識雖然與原告的“萬通”第36、37、42類商標核定服務范圍相類似、二者構成近似,但是指明了房地產的地理位置,便于消費者識別樓盤及周圍的地理環境,以突出樓盤的交通、環境等優勢,符合不動產經營的商業慣例,也是不動產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萬通佳苑”標識即具有標示樓盤及服務地理位置的含義。同時,“萬通”在徐州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經過企業的經營積淀,“萬通”標識與企業的商譽、地理位置已存在一致性。因此,被告在企業原址開發、銷售樓盤,使用“萬通佳苑”文字標識符合直接表示商品(樓盤)及其服務地理位置的特點;另外,被告于2002年8月即開始使用“萬通佳苑”作為樓盤名稱,原告于2004年2月才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萬通佳苑”的時間先于原告的商標注冊時間,屬于善意使用;再者,房地產相對于其他商品而言,具有地域性特點,被告圍繞“萬通佳苑”樓盤所提供的出售等服務以及消費者均集中于徐州市區。由于原告尚未在徐州市使用商標,因此,原告的注冊商標在徐州市消費者中的知名度相對要小。提到“萬通”兩個字,徐州的公眾首先會聯想到“萬通”標示的醬、醋等產品和江蘇萬通企業本身,以及與企業相聯系的地理位置,而不會與原告耐基特公司及其擁有的商標相聯系。此外,商品房相對于普通商品,由于售價、使用期限等因素,消費者在選擇的時候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尤其關注開發商的信譽和實力。被告嘉禾公司在提供售房服務時,均與消費者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消費者對提供商品房的公司企業是明知的,而不會誤認為是原告在提供出售樓盤的服務。被告使用“萬通佳苑”標識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據此,徐州中院認定被告使用“萬通佳苑”標識的行為,屬于對直接表示商品及服務地理位置特點的正當使用,且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胡慧平、劉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