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4月22日訊(記者 米格)看似不經意地使用了一張別人拍的圖片,盡管反復強調圖片是用于公益,但依然擺脫不了著作權侵權的罪名。今天下午,無錫創天公司為此挨到了教訓。這是無錫濱湖區法院知識產權庭開張兩年來審判的第三起攝影作品知識產權案,此案的看點在于只要侵權是事實,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面前,強扯證據擺脫罪名總是蒼白的。

  攝影,為了選取好的角度,挑選好的天氣,等待好的光照,調節好的色彩,往往一張能稱之為作品的片子問世要花費很多的工夫和金錢。無錫的潘建利作為一名專業攝影師,就是通過這樣的反復實踐,于2008年11月創作出了一幅無錫博物院的攝影作品,并被無錫市錄入畫冊,且制成了明信片,署有潘建利的姓名。

  2010年8月25日那天,職業習慣使潘建利覺得馬路邊的一張印刷品很扎自己的眼睛,他撿起來一看,是《上海世博會中國美術作品展覽參觀券》,面值100元,正中一張照片正是他所拍攝的無錫博物院。他怎么也沒想到,時隔兩年,自己的作品居然被人非法用于商業,未經授權這是侵權。

  以攝影為生的他,怎么能容忍如此行徑!隨即與展覽承辦方交涉,要求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承辦方無錫創天公司稱無法確定該作品的作者是誰,且展覽屬于公益活動無盈利,拒絕的他的要求。潘建利遂一紙訴狀將創天公司告上法庭。

  記者細觀這張引有面值的參觀券,發現印有創天公司的簡介,以及眾多商家的廣告,那么創天公司為何還說是公益活動無盈利呢?創天公司是否實施了侵犯潘建利著作權的行為,是否應承擔潘建利所訴稱的法律責任,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在庭審中,記者了解到創天公司是一家提供廣告宣傳及會議展覽服務的公司。2010年初,創天公司為其承辦的世博美展印制了參觀券,將世博會上展出的作品運回無錫,在無錫博物院再次展出。創天公司認為,雖然潘建利的證據中提供了自己的原作,但無證據證明參觀券上圖片就是潘建利的作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中有條文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創天公司還辯稱展覽是受無錫博物院委托承辦的,是公益行為,未獲利,無錫博物院也出具了相關證明,潘建利也未遭受實際損失,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創天公司的理由聽起來天衣無縫,參觀券使用這張圖片就是為了介紹展覽地點是無錫博物院,兩張照片在同一角度拍攝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但是法院卻另有說道。在眾多證據面前,法院認為潘建利提供了涉案照片“博物院”的數碼文件及發表該照片的明信片,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潘建利系是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創天公司認為對涉案照片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不構成侵權,但創天公司忽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中還規定著“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這一條,更未對此使用行為作出應有的說明,故創天公司對涉案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條件。

  就未獲利一說,法院認為無錫博物院是委托創天公司舉辦展覽的一方,自證創天公司的公益行為證據無證明效力,而且創天公司未進一步舉證。從參觀券內容看,不僅印有金額“壹佰元”及一些公司、產品等的非公益性廣告,而且未提及展覽及廣告的非商業性,因此創天公司辯稱的公益行為與常理不符。再者,著作權侵權的構成不以侵權人是否獲利為要件,即使創天公司所述屬實,侵權人未獲利也僅是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考慮的因素。因此,創天公司的該抗辯觀點法院不予采納,認定創天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潘建利享有的著作權,判決創天公司賠償潘建利經濟損失8000元,并登報致歉。

  記者了解到,創天公司的這張照片是從網上下載的,在無法找尋作者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對此,法官給出的解決辦法是只能不使用,使用必犯錯。

  知識產權庭庭長朱俊偉對記者說,著作權人享有法律規定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除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之外,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復制、發行、表演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依法構成著作權侵權。潘建利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創天公司未經潘建利許可,將涉案攝影作品裁剪后刊登于世博美展參觀券封面上,且未注明作者的身份,創天公司的上述行為是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侵犯了潘建利對涉案攝影作品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故創天公司應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