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江蘇蘇州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據了解,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是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140余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2010年審結的300余個案件中篩選出的,以民事案例為主,兼顧刑事案例和行政案例,都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及較大的社會影響。典型案例的挑選和推廣也是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

 

  體現平等保護司法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不斷增多。2010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涉外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369件,比上年增長0.59%;一審涉外、涉港澳臺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計1004件,占知識產權行政一審結案的41.99%

 

  十大案件中有5件涉及外方當事人,既有中國公民或企業起訴外方侵權的案件,如上海世博會法國館“高架立體建筑物”發明專利案、“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商業秘密案;亦有中國公司被國外權利人起訴侵權的案件,如涉及伊萊利利公司藥品方法專利民事侵權案件;還有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企業的案件,如“鱷魚”商標侵權案。在上述案件的判決中,體現了法院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司法原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明確新型案件裁判規則

 

  孫軍工介紹,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中,明確了一系列新型、復雜、疑難案件的裁判規則。

 

  如在干擾搜索引擎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環境下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審理規則。該案是網絡環境下出現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引發了網絡產業界的廣泛關注。該案既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即有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關系的理解以及原則條款的適用,又有較為疑難的技術事實查明問題,即在網絡技術條件下如何認定不當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本案裁決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關系不以經營者屬同一行業或服務類別為限的認定,以及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正確運用和把握,進一步深化和豐富了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解。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揮網絡技術專家證人的作用,合理運用證明責任規則,解決了技術事實查明問題,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同時,該案的裁決對規范網絡競爭秩序具有很好的導向作用。

 

  典型案例發布探索制度化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京外召開的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在蘇州舉行授牌儀式,宣布成立5個“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層示范法院”、5個“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調研基地”、5個“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論研究基地”。

 

  最高院知識產權庭還與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簽署了合作備忘錄,將蘇州高新區作為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評選發布的基地。

 

  孫軍工表示,這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有益嘗試。

 

                     

 

  鏈接

 

  2010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1.上海世博會法國館“高架立體建筑物”發明專利案

 

  2.“鱷魚”商標案

 

  3.伊萊利利公司吉西他濱及吉西他濱鹽酸鹽專利案

 

  4.“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商業秘密案

 

  5.干擾搜索引擎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屬案

 

  7.LED照明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8.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

 

  9.“杏花村”商標異議復審案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典型案例·“鱷魚”商標案持續10

 

  【案情摘要】

 

  (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簡稱拉科斯特公司)創辦于1933年。

 

  (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簡稱鱷魚國際公司)前身系陳賢進于1943年在新加坡創辦的利生民公司,1983年更名為現名稱。

 

  2000511,拉科斯特公司以鱷魚國際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鱷魚國際公司之行為不同于刻意仿冒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為,其在主觀上并無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聲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故意;鱷魚國際公司的系列商標標識經過在中國大陸市場上大規模、長時間使用后,客觀上也已經建立起特定的商業聲譽。而且,被訴侵權產品標示的并非僅為“鱷魚圖形”,還標有“CARTELO”及“CARTELO及圖”,所有這些作為一個整體,使得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了整體識別性,能夠有效地與其他標有鱷魚形象的商品相區別。有鑒于此,根據整體比對、綜合判斷的原則,拉科斯特公司與鱷魚國際公司的系列商標標識作為整體,二者之間已經形成了顯著性的區別特征。兩者無論在實際購買商品時還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鱷魚國際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單獨使用“鱷魚圖形”的行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判決駁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訴訟請求。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229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系列商標糾紛案中最為業界關注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此案的裁判,明確了此類具有復雜歷史淵源的案件的裁判原則,對各級人民法院裁判此類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