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公布江蘇法院20082010年勞動爭議10大案例,其中包含一些新類型訴訟,最突出的就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索要雙倍工資的案例。據悉,此類案件占總量的17.27%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案例中,某廣播電視局和員工王某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了合同有效期、勞動報酬等,但缺少工作內容這一核心條款,法院據此認定勞動合同不成立,判決廣播電視局向王某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19769月,老曹開始在泰興市一家中心小學擔任代課教師。辛苦工作了33年后,老曹換來的卻是學校“無法安排”的清退通知,無奈之下老曹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院據此認定學校和老曹間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已經成立,判決中心小學要和老曹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過熟人介紹,田某進入徐州一家礦業公司工作。20087月,田某因工受傷住進徐州一家外科醫院,12月份出院,住院期間礦業公司支付了醫藥費共計6000元。為逃避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該公司強調未辦招工手續,否認田某是公司的職工,田某遂將之告上法院。法院根據醫院病歷記載情況和礦業公司多名員工的證詞,認定田某和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對新出現的用工方式如何界定勞動關系,10大案例的審判也給予了相應啟示。比如“小時工”,法院認定其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并且承擔工傷保險,沒有為小時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義務。還有,每天清晨把牛奶送到早餐桌上的“送奶工”。法官提醒,由于送奶工和乳業公司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承攬合同關系,所以,乳業公司沒有給送奶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據統計,我省法院3年中共審結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11.5萬件。其中,追索勞動報酬類型案件占37.2%,居各類案件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