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近日,灌云縣法院一審審結一起致5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連云港市云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徐某、張某、佘某等被判處賠償人民幣共計1014917.6元,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005年1月25日上午,家住新浦的吳某帶著年僅14歲、10歲的兩個女兒和內弟媳孫某乘坐由陳某駕駛登記在連云港市云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桑塔納出租車,一起去灌南縣老家走親戚。9時30分左右,車輛由北向南沿蘇236省道行駛至灌云縣侍莊鄉劍墩村一組路口時,因雪天路滑,超速行駛,車輛向左側滑至對向車道,與相對行駛的張某駕駛登記在連云港市華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歐曼重型自卸車相撞,自卸車局部受損,出租車基本報廢,陳某及四名乘車人當場死亡,現場慘不忍睹。事發后,駕駛員張某棄車離開現場。
  事故發生后,連云港市市長劉永忠當即作出重要批示,市縣其他主要領導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施救,并成立專案組,處理該事故的善后事宜。2005年2月25日,灌云縣公安局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張某同等過錯導致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四名乘客無責任。調解終結后,死者陳某、吳某及其兩個女兒和孫某的親屬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分別提起訴訟,涉案標的達1104344元。灌云縣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非常重視,組成專門合議庭,由副院長陳興平親自擔任審判長,集體“會診”,認真研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依法行使釋明權,妥善做好各方當事人的思想穩定工作。就案件的審理進度和遇難親屬的思想、生活狀況,主動向市、縣有關部門和領導通報,確保該系列案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查明,出租車實際所有人為陳某和佘某(死者陳某之妻),該車掛靠于連云港市云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經營;張某駕駛的自卸車實際所有人為徐某,張某為徐某雇傭的駕駛員,該車是徐某于2004年4月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連云港市華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華泰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2004年4月30日,徐某以華泰公司名義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肇事車輛歐曼重型自卸車已經投保了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對五人死亡造成的財產性損失分別賠償人民幣40000元。其余損失應由駕駛員張某、陳某承擔連帶同等賠償責任,因自卸車駕駛員張某系徐某雇工,且是在雇傭活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賠償責任應由雇主徐某承擔,但張某在明知其駕駛證被記扣42分且被依法扣留,仍然駕駛機動車,在雨雪天氣超速行駛,事發后棄車離開現場,具有重大過錯,應與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租車駕駛員陳某已經死亡,但其從事出租行業,經濟收入用于供養家庭,因此其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妻子佘某應承擔陳某應負的賠償責任,又因出租車掛靠于云陽公司經營,云陽公司亦收取了有關費用,故云陽公司對佘某所負責任份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除了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對五人死亡造成的財產性損失分別賠償人民幣40000元外,因陳某死亡造成的其余損失,再由徐某賠償50%和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118103.25元,張某對徐某應負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陳某家人自負;因乘客孫某死亡造成的其余損失(含精神撫慰金),再由徐某賠償40673.25元,張某對徐某應負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某妻子佘某賠償40673.25元,云陽公司對佘某應負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徐某、佘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因乘客吳某及其兩個女兒死亡造成的其余損失(含精神撫慰金),再由徐某賠償276965.55元,張某對徐某應負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某妻子佘某賠償276965.55元,云陽公司對佘某應負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徐某、佘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文章出處:灌云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建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