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轉型期社會系統內在結構的變化,導致利益主體多元化,社會矛盾復雜化,這就對糾紛解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從搭建訴訟調解工作平臺、增強法官調解理念、提升法官調解技能入手,切實加強調解工作,一大批民事糾紛當事人在法官的精心協調下握手言和。常州市委書記閻立9月6日視察該院時,認為這是常州中院為民司法的新亮點。

  機制:

  把舞臺裝扮得更靚

  任何工作的開展都需要一個有效的機制,訴訟調解也不例外。如何搭建訴訟調解工作平臺,是人民法院在訴訟調解中首先遇到的問題。常州市兩級法院的做法是,通過結對共建、訴調對接、與行政機關及基層組織建立聯調機制等途徑,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武進區湟里鎮的劉某和余某已經是第三次訴訟離婚了,前兩次都是因矛盾尖銳未能調解成功。這次承辦法官直接到鎮上巡回開庭,由于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和雙方的親戚朋友都趕來協助調解,雙方當事人一反常態,積極配合,一對夫妻最終平和分手。這是常州法院開展和諧共建活動的一個典型案例。

  常州中院院長張屹介紹,2009年以來,常州法院與公安、司法、勞動等行政機關以及婦聯、工會等組織開展“結對共建”,與鄉鎮、街道開展“和諧共建”,與基層法庭轄區派出所、司法所開展“庭所共建”三項活動,相互配合,妥善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3年多來,全市法院運用這些平臺,訴前分流并成功調解民商事糾紛5萬余件,其中訴前化解的糾紛數占涉訴民商事糾紛總數的三成。

  2010年10月,常州中院還下發《關于在全市人民法院開展訴訟服務站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各基層法院隨即在轄區內各鄉鎮設立訴訟服務站和巡回審判點,并定期進行巡回審判、巡回調解。目前,全市共設立訴訟服務站30余個,這些訴訟服務站已成為全市法院深入基層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根據地”。

  上面所述常州法院所構建的訴訟調解機制,一般適合一審案件,至于二審案件的調解,一般而言,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并進入二審程序的,都是雙方分歧較大,難以調解的糾紛。多數法院的做法是立案后直接移送到相關審判業務庭審理,但常州中院卻在此前設置了一道速裁程序,從而使一些調解難度很大的糾紛順利調解結案。

  早在2010年,常州中院就在二審案件立案前開展調解工作了。今年以來,常州中院將二審案件立案前調解與速裁相結合,采取速裁組法官與調解工作室調解員1+1相對接模式,聯動開展調解速裁工作。即速裁法官選擇一部分適宜直接開庭審理的案件直接進入快速審理程序,并在審理中抓住一切機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即判決。

  調解工作室則把適宜在二審立案前調解的案件,按照1對1的模式分流給調解員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案件馬上立案,由法官出具調解書或撤訴裁定書,對調解不成的案件轉立案后由對接法官繼續調解審理。這樣既確保所收案件得到了有效分流,同時也提高了辦案數量和案件調解成功率,僅今年上半年即已成功調解案件100件。

  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訴前委派調解工作室及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成功案件20269件,以聯合調解、法官駐點參與調解以及其他方式化解糾紛10809件,速裁結案34813件。

  培訓:

  給法官一雙調解智慧手

  “在毛法官的指導下,我感到自己的目標更加明確、方向更加清晰,學習工作更加有計劃性。我要感謝法院的’薪火接力工程’。”常州中院民三庭青年法官劉穎深有體會地說。

  “薪火接力工程”是常州中院于2010年7月正式啟動的,具體內容是,在市中院選出24名在審判、執行一線部門實際辦案10年以上的資深法官與初任法官簽訂協議書,實行一對一幫教指導,重點培訓初任法官的審判和調解能力。同時,與30名全國知名法學專家簽訂“一對一”培養協議,由法學專家對年輕法官進行法學理論指導。

  為充分提升法官調解技能,常州中院組織編寫了《全市法院首屆“十佳辦案能手”、“十佳調解能手”經驗總結匯編》,全院審判人員人手一冊。同時還經常安排調解能手為一線法官授課,以他們的成功經驗引導帶動全體法官提升調解工作水平。

  訴訟調解是一個極具專業性的工作,不僅需要法官擁有深厚的法律專業功底,還需要對各行各業的專業知識有所涉獵,從而有效地說服當事人。為彌補年輕法官專業知識過窄的不足,常州中院出臺多項措施提高年輕法官的綜合能力。

  常州中院一方面大力開展“書香工程”建設,每季度定期為干警購買各類專業書籍,開展全院讀書、評書活動。同時與有關科研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網上學習系統,開通全市法院系統學習網,建立網上學習、考評制度。

  另一方面,他們通過“常州法院大講堂”、創建“教科研實踐基地”等途徑開展培訓學習活動。常州中院與南京師范大學、華東政法大學開展了“教科研實踐基地”合作試點,以實踐基地為平臺,開展教科研合作,定期舉辦法官沙龍和法官論壇,不斷提升法官的法學理論功底和法律適用能力。

  調解不僅是語言的交鋒,更是心靈的碰撞。實踐證明,一名出色的調解能手,一定是善于掌握雙方當事人的心理活動的法官。常州中院于2010年3月選派部分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業務部門領導和年輕法官參加了全國職業心理咨詢師培訓,有5名法官順利通過考試,獲得三級心理咨詢師資格,成為常州法院法官中首批職業心理咨詢師。

  調解的對象是群眾,調解能力,說到底就是一項重要的群眾工作能力。常州中院堅持組織干警到鄉鎮街道掛職鍛煉,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群眾,不斷提高群眾工作能力。

  科學的培訓為法官提升調解能力打下了堅實基礎,妥善化解了大量糾紛。 一起43名員工狀告某外資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經人民調解、仲裁、一審訴訟后仍未有效化解。常州中院二審承辦法官找到癥結,直接與企業外方老總協調,使其逐步改變認識,促成這起群體性糾紛最終順利調解。

  實踐:

  沙場磨礪顯真功

  如果說,前幾年,常州中院的訴訟調解工作還處于“自在”階段的話,如今已經轉為到了“自為”階段。其中重要標志是,在訴訟調解過程中做到規范有序和講究調解方法。

  就人民法院而言,調解分為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張屹認為:“訴前調解首先是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其次是嚴格地貫徹證據規則的規定,同時通過落實規范調解協議督促條款、擔保履行條款的適用、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監督管理等措施,切實加以規范。”

  對于調解方法,常州中院的同志認為,訴訟調解與訴前調解階段不同,許多糾紛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組織雙方協商的,因而法官所采取的調解方法,與訴前調解相比也大有差異。

  甲乙兩公司簽訂3萬米管樁買賣合同,乙方在向甲方供應管樁810米后未繼續供貨。一審法院判決乙方返還甲方貨款并承辦相應的違約金。二審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引導當事人圍繞乙方未按約足額供貨的原因等爭議焦點展開舉證和陳述,明確乙方未足額供貨的原因在于甲方認為其提供的管樁質量達不到監理公司的要求,沒有繼續履約系事出有因。至此,承辦法官注意到甲方心理有了變化,故不再強調要求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并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可見,庭審調解與訴前調解階段不同,策略也不同。”民二庭庭長何繼祥結合這起案件說,“我們的做法是,通過法庭調查,將爭議的案件事實進一步明朗化,使得當事人對責任承擔以及訴訟風險有了各自的基本預判。在此基礎上細致觀察當事人的心理變化,及時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抓住當事人注重經濟利益的心理,以成本與收益的考量為關鍵,為當事人做訴訟利益與成本評估,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提出調解方案,促成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

  提高調解過程的公開透明度,是提高二審案件調解撤訴率的一個重要保證。常州中院法官在審理中適時行使釋明權,加大庭審全程告知力度,通過釋明、引導、告誡等方式增強當事人參與庭審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中港公司訴建強公司票據損害賠償糾紛上訴一案,當事人雙方對于基本事實均無異議,但對于適用法律方面爭議較大,主要集中在如何認定合法的最后持票人。面對當事人各執一詞,爭執不下的情況,承辦法官在解釋票據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同時,找出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司法》的同類案例,向當事人釋明合法的最后持票人的法律要件。通過庭審,中港公司和建強公司都清楚知曉了法律對于最后持票人的認定要件,對于訴訟的走向有了清楚明了的預判。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立即自動履行了協議。

  機制、培訓、實踐,三者的有機結合,表里互動,不但提高了常州法院的訴訟調解質量,也提升了調撤率。在何繼祥的案頭,記者看到這樣一組數據:今年上半年,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調撤率達到46.34%,同比上升了8.01%。

  提升司法能力的有益探索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侯欣一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教師 鄒曉枚

  提升司法能力,快速合法合理地解決因社會轉型而日益增多的糾紛,是當下和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司法機關所面臨的一項迫切任務。提升司法能力可做的工作很多,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訴訟調解機制創新為抓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眾所周知,訴訟調解是當代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一環,相對于法院判決的“規范性解決”而言,訴訟調解雖然同樣借助于司法的權威,但卻在靈活性、效率性、經濟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常州市中院在訴訟調解機制的探索創新過程中,重視搭建良好的制度平臺,實現了調解與判決、調解與速裁、訴訟調解與其他調解的有效對接;在調解實踐中重視法官的法律技能與人文素養、社會心理知識的并行提升,在有效化解糾紛的前提下,將當事人之間因訴訟造成的人際疏離減緩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實現社會和諧之目標。這些制度嘗試與司法實踐,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提升司法能力不僅要求法官會“坐堂辦案”,還要求法官在法治理性和司法制度允許的限度之內,積極采用司法權主導下的多元化途徑解決不同特點的法律糾紛,在進行及時有效的法律裁決的同時,將糾紛解決的效力視野延伸至社會生活的終端,做到“案結事了”,正因為如此,訴訟調解機制的創新才成了司法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依托。常州市中院在訴訟調解改革過程中的各項舉措,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實際效果,源自于他們較好的把握了以下幾重關系:

  首先,訴訟調解機制創新必須以合法合理有效的解決糾紛為目的和限度。無論是判決,還是訴訟調解,都是為了更有效的解決社會糾紛,為了公平正義法治原則的實現,不是為創新而創新,為能動而能動。訴訟調解在追求司法民主化、民眾參與性的同時,要確保并強化司法的權威性,而絕不是削弱甚至動搖司法的權威。

  常州市中院通過結對共建、訴調對接、與行政機關及基層組織建立聯調機制等途徑,深入到不同的基層調解組織中,使案件當事人能夠在法院立案前后、庭審前后的各個階段,基于自主意愿充分參與到法律糾紛的調解解決過程中來。但是這種參與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規則,且實體性權利義務的最終處置,并不與法律的實體性規定發生抵觸。在此基礎上的糾紛化解,不但沒有削弱司法的權威性,反而強化了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權威和公信力;在訴訟調解與其他調解方式實現聯動的過程中,常州市中院的改革舉措堅持了司法權的主導性和獨立性。調解機制聯動但不混同,多方參與調處但由司法人員獨立作出裁決。正是在確保司法獨立性與公正性的前提下,訴訟調解機制的創新才發揮出了其應有的作用。

  其次,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特點來決定糾紛解決機制的取舍。與基層人民法院直接處理大量一審案件不同,常州市中院受理的案件既有依法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下級人民法院一審基礎上的上訴案件。對上訴案件進行調解的難度很大。如果一味地追求調解結案的比例,那么勢必造成部分案件中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打折”。

  常州市中院對上述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司法策略的方式值得肯定。對于一般的一審案件,采用與其他調解機構、調解組織聯動的方式,盡可能地將糾紛化解在初始狀態。調解機制的“柔性”特點,使其在案件爭議初期能夠更好的化解糾紛,防止其擴大化、復雜化;對于上訴案件的調解,常州市中院采取的立案前調解與速裁相結合的模式提供了新的制度設計思路。法官和調解組織同時第一時間介入案件,而不是等待調解失敗后再讓法官接手審判。法官可以在立案調解過程中深入了解案件的性質、特點、爭議焦點等關鍵要素,以此為基點確定糾紛解決的最終方式:適合調解的調解結案,不能調解的迅速及時的轉入司法審判程序。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可以避免過度調解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損耗,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法官接手案件之后對事實和證據的再熟悉過程。

  最后,提升司法能力,不僅表達了司法系統的一種立場或態度,也要求每個法官個體都應有全新的智識和能力。常州市中院在改革實踐中注意到,提升司法能力,滿足當事人對高質量公共服務的需求,一方面要求訴訟調解過程中的法官具備良好法律素養,從而能夠較為準確的把握實體與程序意義上的法律尺度,不至放任;同時也要求法官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一定的社會心理學常識,從而能適時的判斷當前案件有無調解的可能和必要,正確選擇適當的切入點介入調解并主導整個調解過程,掌控局面。

  此外,在訴訟調解中要想發揮司法的主導作用,還必須重視案件當事人的成本收益衡量。在理性人的假設之下,任何當事人選擇任何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必然經過了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成本與收益衡量。從制度創新的角度來看,任何新型的訴訟調解機制的成功,必然是有效地減少了當事人在同等收益基礎上的成本支出,這種成本可能是經濟意義上的、時間意義上的,甚至是情感意義上的;從法官個體的行為角度來看,法官只有憑借對規范、社會及對當事人的深入了解,才能準確的判定爭議各方將會進行怎樣的成本與收益衡量,從而準確的選擇最可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有效解決爭議的同時,從根本上為當事人節約機會成本,為國家節省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