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年來,丹陽市法院以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為目標,在行政審判中大膽引入協調機制,通過庭外協調,化解“官民”矛盾,使行政審判呈現出“三低兩高”即:“低上訴,低申訴、低判決、高結案、高效率”的良好效果。2005年,該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27件,審結26件,其中通過提出司法建議和做協調工作,被告采納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或經過釋法,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共10件,占結案數的38.46%,這些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僅為27.8天。該院的具體做法是:
  一是針對個案的實際情況,強化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促使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案件具體行政行為的是非曲直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二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違法行為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敦促行政機關主動改變或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訴求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及時向其釋法和做協調工作,促使原告息訴,把矛盾化解在庭外。
  四是按照合理、合法、適度的原則,在協調工作中依照案件的不同情況在吃透案情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和揣摩當事人的心理,找準切入口,采取靈活的協調方法,努力化解“官民”糾紛,使行政案件得以及時解決。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