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江蘇高院積極推進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近日,制定下發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行政案件管轄意見》)。
    《行政案件管轄意見》對各地法院以往一些不成文做法進行了統一規定,力圖從制度上排除非法干預行政審判的各種因素,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第一,適當提高了部分案件的管轄級別。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案件除外)、省級行政機關(廳、局、委、辦等)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告為國務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以及全省轄區內其他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高級人民法院一審。
    第二,加大了訴權保護力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后,受訴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根據其已向法院起訴的憑據(訴訟材料收據或者郵寄憑證等),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第三,明確了指定管轄的條件。規定行政案件如在當地審理干擾或阻力較大、依法裁判確有困難,或法院事先曾事先參與行政機關組織的相關聯合執法、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活動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他法院管轄。
    第四,規范了不動產案件的專屬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原則上僅限于行政機關確定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直接針對不動產權屬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