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社會對人民法院工作有各種各樣的誤解,是司法公信不彰、司法權威難顯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拓展司法公開廣度、完善司法民主機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2008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在全市法院組織開展“千名人大代表旁聽法院百案庭審”專項活動的實施意見》,即徐州市1個中級法院和10個基層法院,每個法院每年組織10次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活動并就該案件進行評議,每次邀請10名左右人大代表,這樣全市法院每年約有1000余名人大代表旁聽100余件案件。“千名代表聽百案”專項活動如一陣春風,將司法民主與司法公開帶到徐州兩級法院,審判工作煥發了勃勃生機。

 

  共識:增進了解,加強理解

 

  在徐州中院旁聽了一起民事案件二審庭審后,十幾位人大代表來到一間會議室,圍坐在桌前,對這起案件的二審庭審情況進行評議。他們熱烈討論對庭審的一些看法,內容既有對程序的評論,也有對實體的認識;既有對法官控庭能力的評價,也有對代理人辯護效果的評價;既有褒揚,也有批評。代表們一邊討論,一邊將相關建議和意見填寫在評議表上供法院參考。

 

  這并不是法院辦案的常規程序,但自“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開展以來,這在徐州兩級法院時有所見。

 

  “法院需要群眾的了解與支持,也愿意接受人民的監督,讓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運行。”徐州中院院長李后龍說。他認為,人大代表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有利于增強他們對司法活動的了解,提高他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而他們對案件審理的介紹和宣傳可以進一步擴大案件公開的范圍和成效。

 

  對法官而言,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意味著更加直接的監督,但是自此項活動開展以來,法官們感受到的助力,遠遠大于壓力。

 

  徐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邱學鋒說:“剛開始的時候,一些法官不拘小節,在庭審的過程中有出去接電話的現象,或者法袍穿得不齊整,這些現象被細心的代表們一一指出,法官們于是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隨著聽庭次數的增多,代表提出的意見從形式走向了內容,評議質量越來越高,法官們在這樣的動力下也更加規范庭審程序,提高自身業務能力。”

 

  前來出庭支持起訴的檢察官張巖認為:“人大代表們的旁聽和評議不僅使法官的審判、控庭水平更高了,而且能夠起到普法宣傳、預防犯罪的作用,這一點在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刑事案件中體現非常明顯。公訴人也會被評議,這就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了出庭公訴的規范化。”他也在評議中不斷提升自己,2009年被徐州市人大評為“十佳公訴人”。

 

  有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如同將庭審置于陽光下,當事人心里更加踏實了,殊不知,法官們心里也有同樣的感受。

 

  民一庭副庭長王松便遇到過這種情況。曾有一位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屢次打電話給王松,借上訪要挾。二審中,法院特意邀請了很多人大代表旁聽庭審,該當事人到庭后非常意外:“你們怎么還請了人大代表?”二審后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該當事人也沒有再無理糾纏。王松說:“代表們旁聽案件,不僅對法官進行了監督,對當事人也是一種約束。如果只是面對法官,一些當事人會有抵賴等行為,而人大代表在場使得庭審過程變得透明,這種透明對法官也是一種保護。”民一庭庭長李勇表示贊同,他認為對于那些涉及群眾利益、有重大影響、存在爭議的案件,邀請代表旁聽并評議,是法官收集民意的一種方式,有利于法院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剛剛出完庭的張律師談了他的看法:“人大代表聽審議案,體現了法院主動接受監督,也避免當事人懷疑法院暗箱操作,同時,起到一個普法宣傳的作用。”

 

  很多人大代表表示,以前跟法院接觸并不多,法官斷案是一件很神秘的事,一般都在電視節目上有所了解。旁聽和評議案件,使他們有機會走進法庭,對法院的工作有了更真切的感受。

 

  “人大監督司法是憲法賦予的職責和權力,行使監督權是人大代表的職責。可是如果對法院的工作沒有充分的認識,監督就無從談起。旁聽庭審,評議庭審,給我們人大代表履職提供了很好的方式。”人大代表于慶華說。

 

  法官們熱情,人大代表們熱忱。2008年專項活動開展以來(截至201012月底)共有9681人次代表旁聽庭審842件。駐徐州的661位全國省、市級人大代表,已有522位到法院旁聽庭審。三年來,代表隨機參加旁聽的案件有207件,占全部代表旁聽案件的24.6%。

 

  通過旁聽增進了解,通過溝通加強理解——正是這樣的共識催生了“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為司法公開、司法民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載體。

 

  共建:完善細節,暢通渠道

 

  通過“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開民主、公開之窗,既是一條新思路,也是一項新舉措。如果離開了制度化的設計,那么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就僅僅停留在理念層面上,難以成為生動的實踐。

 

  要使“千名代表聽百案”取得扎實的效果,法院先要有敢于展現司法過程的膽量,人大機關和人大代表也必須給予大力支持。但被人監督總是痛苦的,一些法官當初并不愿意讓人大代表來旁聽,認為是一種思想包袱。而以往的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活動,因方式單一、旁聽人數少、沒有固定的組織機制等原因,導致重形式輕實質,成效不明顯。有一次,徐州中院給人大代表發出去100份邀請函,準備了100個旁聽席,可是開庭時只來了3名人大代表。另一方不想被監督,一方不愿意監督,怎么辦?

 

  2008年,李后龍就任徐州中院院長后,就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主動向市人大匯報,取得共識,得到市人大的大力支持。徐州市人大認識到旁聽庭審是人大代表履職的重要形式之一,決定在市人大常委會的統一組織下開展人大代表聽審議案活動,由人大內司委、法工委會同人代工委具體負責組織工作,并專門發文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開展活動提出明確要求。人大與法院就該活動每年年初開會布置,年終總結表彰。每次活動都是法院向人大報告開庭信息,人大通知代表到法院旁聽庭審。同時,徐州中院出臺了《關于在全市法院組織開展“千名人大代表旁聽法院百案庭審”專項活動的實施意見》,兩級法院都成立了由院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專項活動的協調落實工作。各法院均設聯絡工作人員專職從事該項工作;庭審前向代表發放旁聽案件評議表,庭審后由人大相關工委組織代表進行評議。每次旁聽后,法院領導還會就法院工作的一個專題向代表進行匯報,讓代表們能更深入地了解法院的工作。這樣有效調動了代表的積極性,保證了代表參與人數和參與率。

 

  經過三年多的探索,一個組織有力、內容豐富、程序規范、職能全面的人大代表聽審議案的工作機制逐漸形成,有力地促進了法院工作的科學發展。

 

  各基層法院也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方式對此項活動的流程加以完善。

 

  在豐縣法院刑一庭,一塊指示牌標識著人大代表旁聽席,庭審尚未開始,很多代表已陸續入座,認真地閱讀手中的評議表。記者注意到,在每份評議表后都附有此次庭審的基本案情,以及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

 

  為了使旁聽活動做到有始有終,該院不僅是在評議表上注明相關法規便于代表聽案,還建立了旁聽庭審案件檔案,將法院報送的開庭信息表、參加代表名單、座談評議記錄、反饋意見、判決結果等裝訂成冊,立卷建檔。這樣就能更好地總結、評估這項活動。

 

  在一次聽庭后,細心的代表發現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由于沒有找到話筒的按鈕,以至于他的話筒始終沒開,聲音很小。代表便在評議時提出了這一情況。不久,代表便收到了來自法院的信函,不僅說明了該案件的裁判結果,還對該代表意見的落實情況作了反饋。該名代表在第二次旁聽時注意到,每一個話筒旁邊果然都貼著提示牌,說明話筒的使用方法。

 

  “代表們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聽案,他們的意見得到尊重既是‘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本來的要求,也是這項活動能夠推廣的動力來源。”豐縣法院院長岳彩領介紹說。

 

  豐縣民族中學的校長王平,是位蒙族人大代表,她擔任著豐縣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同時也積極參與代表旁聽庭審活動。僅今年便旁聽了五起案件。說起為什么愿意旁聽庭審,王平說:“我是做教育工作的,遇到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庭審,法院會邀請我來聽。看到這些孩子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犯了罪,我覺得非常遺憾,在工作中,我更加注重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也會常常請法院的法官來給我們作宣傳教育。不僅旁聽收獲大,而且我們的建議也總是能得到落實,讓我更好地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職責,也就更有熱情去參與這個活動。”

 

  共贏:促進公正,達成和諧

 

  人大代表聽審議案機制形成后,人大代表大規模、經常性地走進法院、走進法庭、走近法官,親眼看到法官審案件、辨是非、論曲直,直觀感受法院各方面的工作情況,在此基礎上進行座談評議,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更加直接、更加全面、更加細致,能有效促進法院內部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同時,人大代表積極發揮自身力量,通過各種形式支持法院依法履行職責,幫助法院排除工作阻力,推動法院外部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經過人大代表聽審的案件,其審判過程的合法性、規范性與正當性,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合法性與合理性,一般都會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認可。對于個別人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及裁判結果的懷疑,人大代表結合自己的親身經歷,向公眾進行解釋和溝通,宣傳法律規定,普及法律思維方式,促成社會公眾的理解和認同。人大代表參與旁聽的案件,沒有發生上訴或信訪,全部實現案結事了。

 

  在銅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村民起訴村委會債務糾紛案中,村主任張某自恃身為縣人大代表,對村民起訴要求償付4500元土地租金態度蠻橫,不愿調解。銅山區法院法庭庭審時特意邀請市人大代表、優秀村支書陳峰到庭旁聽。庭審間隙,陳峰以群眾工作的切身體會與張某交流,促成了當庭調解。

 

  “一些人對上訪形成了路徑依賴,事實上是迫切希望自己的訴求能得到滿足,公正裁決只是前提,真正滿足這些利益訴求需要更多的體制保障和社會關懷。作為人大代表,我們希望能通過自己的力量來促進矛盾的化解,也希望能從矛盾中發現改善民生的著力點。”一名人大代表說。

 

  “由于代表熟悉基層情況,在調解矛盾時,能夠緊扣實情,把握關鍵,也幫助法官更能將法理與情理融合起來,他們在為法官減輕裁判壓力的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李后龍說。

 

  三年多來,兩級法院共有84件疑難復雜或信訪老案通過人大代表協助做好化解工作,該項工作經驗被江蘇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林祥國和江蘇省高院院長公丕祥批示推廣。

 

  不僅如此,通過協助執行,代表們發現執行難的問題實非法院一己之力可以解決的。判決的執行往往需要綜合很多因素,對其他機構的配合度要求也很高。代表們決定通過推動立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出臺了《關于加強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從立法上為執行予以保障。

 

  代表們主動配合法院做好服判息訴息訪工作,架起了司法審判與社會認可的溝通橋梁,使當事人更加信任法院的司法活動,更加尊重和服從法院的裁判結果,從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和社會認同。

 

  于慶華將此項活動的意義歸納為“三贏”:一贏在法院,法院可以在外力的監督和批評建議中提升隊伍素質;二贏在人大,人大擴寬了監督平臺與了解民情的渠道;三贏在代表個人,通過旁聽庭審,學到了法律知識。他說:“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于2008年起步,在2009年規范化,2010年深入,2011年,我們希望將活動重點由代表聽案數量轉為聽案效果,將個案監督上升到類案監督,來更好地發揮代表聽案的作用,帶動徐州地區經濟發展。”

 

  李后龍說:“‘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已成為我市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品牌,成為法院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亮點工作。我們希望能將這項活動逐漸發展為一項制度,使其更好地開展下去。”

 

加強公開與民主 贏得公正與公信

——徐州中院院長李后龍訪談錄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了“司法公開示范法院”創建活動,徐州中院成為全國首批100家“司法公開示范法院”之一。“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的開展,無疑是徐州法院加強司法公開與司法民主舉措的亮點。調查中,徐州中院院長李后龍解答了有關該活動的一些問題。

 

  李后龍首先強調“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助力法院做好了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促進了司法公開公正,提升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度和司法公信力,也提升法院知名度和影響力,但活動不僅僅是徐州法院系統自身構建和開展起來的,而是在徐州市兩級人大的領導、支持和組織下進行的。

 

  關于開展“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的法律依據,李后龍認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人大代表的監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責任。而審判是法院的第一要務,也應該是人大監督的主要內容。人大代表聽審評議,真實感知審判過程,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增強了監督的實效性,也拓展了人大代表監督法院工作的途徑。公開審判是憲法原則,人大代表旁聽案件是這一原則具體實踐。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司法權力來源于人民,必須服務于人民,人大代表聽審評議能夠較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從而將司法為民真正落到實處。

 

  對人大代表的評議是否會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問題,李后龍認為:代表們的意見主要影響判決中關于事實認定和法官自由裁量權。有些案件由于當事人訴訟能力和案件客觀情況影響,導致事實不清,如果簡單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無法實現實質公平,代表的意見可以增強法官認證事實時的心證。對于涉及量刑、裁斷經濟利益等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時,代表的意見往往體現了社會的認可度,比法官有更準確地把握和認知。但代表的評議不會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們通過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一是程序保障。代表庭后評議和法官合議決定裁判意見是兩個獨立的程序,分開進行。代表聽審后由人大相關工作委員會組織進行評議,評議意見以書面形式交法院,評議內容會作為裁判時的參考,并非決定性因素。二是評議內容不局限于案件裁判意見。代表的評議內容廣泛,既包括庭審作風和庭審能力等程序方面,也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實體處理,還涉及到法庭辦公設施、庭審信息化等方面。三是組織紀律保障。該活動由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開展,提出了明確要求,旁聽代表不得借聽審議案之機,對法官說情打招呼,或發表含有利益因素的傾向性意見。

 

  對于同一案件,代表的評議意見可能會大相徑庭,而這些代表又有一定的群眾基礎,會不會因此引發公眾爭議?對此,李后龍解釋道:不同代表來自社會不同階層,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其自身的文化修養、法律素養等也有所不同,對法院的庭審乃至案件的裁判意見會產生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的,也是客觀存在的。代表們不同的意見,有利于法官從多方面看待、分析案情,把握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慎重裁斷案件。同時,我們也注重旁聽案件的選擇,每次活動邀請旁聽代表要考慮其職業、年齡、履歷等因素,有針對性,這樣,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也具有了針對性和實效性。此外,加強法官與代表的溝通。法官在庭后要結合具體案情對代表進行法律解釋,對代表的疑問進行答疑解惑,這種溝通也有利于法官了解社會一般認識對具體案件的看法。法院在形成最終的裁判意見后,會將代表意見的落實情況及裁判結果通過信函向人大和代表進行反饋,并寫明判決理由和法律依據。這樣一般不會產生較大的公眾爭議。

 

對徐州“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的深層思考

 

 

 

  徐州市法院系統對這“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的理解和評價是:“是對法院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的有效形式,在促進司法規范化建設、提高審判人員司法能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增進代表對審判工作了解、拓寬代表履職渠道和提升代表履職能力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基本認同這一說法,但我認為還可以與整個中國社會轉型與改革結合起來認識這一活動的意義。

 

  中國的改革是一次漫長的國家轉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文化觀念都在發生著劇烈的變化。新舊體制的轉化并不徹底,因此出現了公民權利無法有效實現與得到保障的問題。司法改革應當從調控司法需求和提升司法能力兩方面展開。從調控司法需求來看,目前正在推行的多元化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即由仲裁機構或調解組織來解決糾紛,能夠在相當度上分流司法需求。即使不能分流的司法需求,法院也開始強調“調解優先”,力求采取調解方式結案,降低訴訟成本。司法能力提升則可以通過系統內的各種制度改革,如案件分流、減少積案來實現。這些做法盡管可能存在問題,但從短期來看,也是法院通過提升司法能力來調控司法需求的必經之途。然而,僅僅將司法能力理解為強化糾紛解決的制度能力是不夠的,司法能力還包如何提升法院在整個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通過強化司法對整個中國改革的能動作用,從而在根本上解決公民權利保護不足的問題。

 

  從過去30余年的經驗來看,司法改革深受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但法院對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的影響相當有限。法院所能夠做的不過是圍繞著“中心工作”展開服務。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具有型塑國家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功能。另一方面,當前的司法改革越來越強調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而如果司法能力難以在根本上有大的提升,那么有限的司法能力與無限的司法需求之間必定會更加緊張,最終有可能進一步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司法改革必須關注的中心問題就是:怎樣進行司法改革才能形成既符合中國國情,同時又能夠推動國家發展的司法制度。

 

  徐州市法院系統的探索與做法,是司法的中國模式建立過程中整體探索的一部分,某些做法甚至可能具有領先性和標本價值。

 

 

 

  晚近10余年來的司法改革,在相當程度上試圖著手解決“法院權力地方化”、“審判活動行政化”、“法律職業大眾化”這三大問題。現在回過頭來看,改革雖然有相當進展,但也帶來了法院自我利益的強化。法院的自我利益固然有其一定正當性,但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不當自我利益。

 

  由于法院的權力擴張和法院自身能力之間存在著緊張關系,改革只能通過規范法院的權力擴張和增強法院的自身能力來達到兩者的均衡。但是,依照現行憲法體制,法院的自身能力有限是政治現實。在尊重既有體制的前提下,要增強法院的自身能力,目前最可行的辦法是,通過發揮法院政策效果的最大化來實現。以學術的眼光來判斷,注重法院政策實際效果,是在尊重和承認既有體制情況下的次優選擇。它是觀察和理解中國司法改革的基本出發點,也可以認為是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進路。注重法院政策的實際效果,固然偏于保守,但立足于經驗。

 

  司法政策以預期效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政策制定者包括法官必須提升自己的預測能力。以法官為例,法律知識僅僅是幫助法官提升預測能力的一個方面,法官更需要的是借助法學之外的知識,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以及生活經驗、常識和直覺這些非正式知識來幫助決策,以便使得司法政策能夠為社會所接受。法官必須處理好法律與情理之間的關系,甚至只要能夠把糾紛處理好,也允許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向情理傾斜,并可以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解決糾紛,即允許法官按照“實質理性”裁判案件。

 

 

 

  現有的司法制度,特別是基層司法制度可能還是沒能十分有效地回應經濟社會生活的需求。今天重提司法民主,強調司法的人民性,其法律意義就在于,法官在裁判涉及特定社區的案件時,要充分考慮社區結構和傳統,將情理與法律相結合,從而可以使判決能夠首先為當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社區的公眾所理解和認同,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減少涉訟上訪。法官這樣一種將法律語境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新時期走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徐州市法院系統的認識實際已經在相當程度上體現當今在整個司法系統中強調民主的政治意義,即法官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司法為人民服務。“千名代表聽百案”活動或許能夠成為司法民主探索的又一種模式。

 

  司法改革必須在政法體制的基礎上展開。一條基本的原則就是從中國社會的實際出發,建立能夠有效應對問題的中國司法模式。所謂從中國社會的實際出發,就是在承認執政黨權威、政府還能夠比較有效治理社會的前提下,司法應當為建立強大的民族國家服務,參與解決中國社會的各種問題。在上述層面上,就“千名代表聽百案”這一活動而言,至少目前我們感受到、了解到的效果正面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