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在有效預防和化解涉訴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全省行政審判實際,省法院近日出臺《關于深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若干意見》。

  《意見》就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明確了四項工作制度。一是明確案件抄告制度,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情況和審理結果均應抄告同級人民政府;二是明確通知出庭制度,規定法院以“通知書”的方式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三是明確登記統計制度,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逐案登記;四是明確通報檢查制度,規定各級法院要定期向黨委、人大、政府通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的統計數據及相關分析。《意見》還對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出了加強訴訟協調、促進矛盾化解等具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