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探索推行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依據是什么?價值何在?案例由誰發布、效力如何?512召開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上,《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周溯3位大法官。

 

周溯:案例指導維護法制統一

 

“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不僅有政策依據、法律依據,還有憲法依據。”周溯開宗明義。

 

周溯解釋說,中央政法委下發《關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 解決政法工作突出問題的意見》要求,加快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范自由裁量權、協調法制統一性和地區差別性中的作用,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這為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據。

 

而從人民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看,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職責包括“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據此,案例指導制度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加強監督指導、統一法律適用的有效嘗試,本身就屬于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具有法律上的依據。

 

  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周溯表示,司法統一是法制統一的重要表現形式,案例指導制度所要求的“同案同判”是維護司法統一、保障憲法所賦予公民平等權的基本要求,是實現法制統一的重要路徑。

 

康為民:同案同判確保公正司法

 

案例指導制度要求“同案同判”,這也是公眾關注案例指導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影響了司法公正,為公眾所詬病。

 

康為民認為,推行案例指導制度,可有效解決這一問題。通過指導性案例為相同或相似案件提供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保證裁判結果的一致性,實現同案同判,從而有效維護法制統一。

 

康為民說,目前,由于受法官素質制約和社會大環境的影響,極少數法官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甚至徇私枉法濫用自由裁量權,產生了司法不公的現象。

 

“推行案例指導制度,使法官受到更加具體的典型性案例的拘束,受到當事人和社會各方面更具體的監督,將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形成有效的制約,使裁判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康為民進一步說。

 

  在康為民看來,推行案例指導制度有6大價值:有利于運用司法智慧和經驗,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確的思維模式,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增強判決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積累實踐經驗,推動立法完善等。

 

公丕祥:典型案例僅具參考性

 

既然案例指導制度有法可依,又有多重價值,是否各級法院都能發布案例指導審判呢?以往實踐中,確實也存在一些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發布“典型案例”的情況。

 

201011,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規定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唯一發布主體為最高法院。

 

“但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發布典型案例。因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和發展,離不開地方法院的能動作為。”公丕祥說,我國各地區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僅以指導性案例在全國法院范圍內發揮統一司法尺度的作用,并不能有效滿足我國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他認為:“高級法院發布供其轄區地方法院審判參考的典型案例,有其正當性。”

 

對于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公丕祥的看法是“無權發布案例”,而應當把案例指導工作重心調整到案例的推薦、報送等方面。

 

  公丕祥還特別提出,典型案例與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是不同的。指導性案例是“應當參照”,而高級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只具有說服性、參考性的作用,而沒有明確的約束力。

  

“由高級法院先行發布,并得到廣泛一致的認同,只要最高法院沒有確認為指導案例,就不能在司法適用上將這類案例與指導案例的適用同等看待,至少不能作為當事人的庭審辯論理由,更不能作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理由。”公丕祥說。

  

“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過程。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契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這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內在要求和努力方向。”公丕祥最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