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南京中院行政庭開庭審理了無錫惠山區陽山鎮陽山村農民邵榮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與以往不同的,坐在被告席上應訴的委托代理人不僅有律師,還有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如海。在當日庭審中, 李如海還出聲應訴。

  去年5月,無錫惠山區有一地塊要實施拆遷,當地國土部門的安置補償方案正在公示階段。而數名居民對方案不滿,并于今年1月向國土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由于政府正就該方案征求意見,尚未通過也未生效,國土部門依法駁回復議申請。居民們不服,將省國土資源廳告上法庭。

  庭審中,李如海就原告提出的“被告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復議告知函》【2001】蘇國土資行復第1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進行了答辯。他說,原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涉及的“公告”確實是尚未對其產生權利義務影響的一項過程性的土地管理活動,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因而不應當受理,這是省國土廳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正確執行行政復議法的合法行為。但對于原告的起訴,他表示理解。同時也愿意通過進一步的法律釋明工作消除疑惑。

  據了解,“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已在我省全面推開。行政首長不光要出庭應訴,還要開口答辯。江蘇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高院、省法制辦已聯合發文,規定發生行政案件后,三類行政案件中被告行政機關一把手必須出庭:一是社會關注度高和群體性或行政賠償數額巨大等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二是同級政府或上級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三是法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同時明確出庭應訴的通知制度、旁聽制度、反饋制度、通報制度等,在全國率先構建起覆蓋全省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機制。

  記者獲悉,2009年6月,省國土資源廳分管副廳長吳震強出庭應訴一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成為省級機關廳領導出庭應訴案件第一人。去年4月,他再次以行政訴訟案件委托代理人身份,坐在被告席上出庭應訴。為了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省國土資源廳專門出臺考核辦法,不出庭應訴或敗訴的將被扣分。

  采訪中,李如海坦言,作為省國土資源廳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并答辯,沒有什么不好意思,這是正常履行職務,與當事人面對面交流,傾聽人民群眾呼聲,能更有利地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增強親民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從而推動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