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例指導制度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上獲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遴選各地法院推薦的指導性案例,在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將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法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負責人說,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是發布指導性案例的唯一主體,各高級法院除推薦指導性案例外,可以發布參考案例或者參閱案例。

 

據介紹,1985,最高法通過創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探索以發布典型裁判文書與裁判摘要的形式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以來,案例指導工作穩步推進。199910,最高法出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規定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公布指導法律適用問題的典型案件,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2005,最高法制定“二五”改革綱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20092,中央政法委出臺文件,要求中央政法機關加快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20101126,最高法出臺《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該負責人表示,建立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創新和完善司法業務指導方式,提高審判質量的重要舉措。最高法通過具體案例的形式指導審判工作,有助于及時針對新類型、社會熱點以及疑難案件作出指導,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統一司法尺度,對于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通過這一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案例指導及時實用法官離不開

 

法官感受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開始刊登案例,歷經27年風雨,新時期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在爭議中漸入佳境。作為案例指導工作的最大實踐主體,基層法官對案例指導有何評價和看法?5月15,《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宋魚水和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燕萍。

 

對于案例指導工作的頑強“生命力”,陳燕萍用4個字予以概括:司法需求。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訴訟案件持續增多,一般基層法官年平均需要審結的案子高達兩三百件,加上審限規定和調撤率等辦案質效指標的考核,法院負擔越來越重。”陳燕萍說,司法資源的不足,迫切需要提高辦案效率。而推行案例指導工作是出路之一。

 

她舉例說,幾年前,包括靖江法院在內的江蘇很多法院都遇到了涉及出嫁女土地權益的訴訟,由于國家取消農業稅等惠農政策,以及城市化進程導致土地升值,該類案件多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上報的案例情況,形成指導性文件,為法官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參考性規則和方法,提高了審判效率。

 

“推行案例指導工作,也是促進司法公正廉潔的需要。”陳燕萍認為,案例指導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和審判標準,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同案同判,促進司法公正,預防司法腐敗。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離不開案例指導。”宋魚水說,這是她20年基層審判經歷的深切體會。

 

她解釋說,法官在辦理案件中,經常會遇到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難點,為對當事人負責,法官決不能悶頭辦案,而需要積極尋求指導。“指導無非4:學習或查閱法律、司法解釋;法官同行幫助;咨詢學界的觀點;案例指導。”宋魚水認為,對于法官而言,案例指導往往更加注重細節和操作,更加及時和實用。

 

“我在審理案件中遇到難點時,經常查詢相似案例,認真研究,有時還聯系該案承辦法官進行討論。在此期間,案例可能給我啟發,我可能被承辦法官說服,借鑒審判該案例的規則;也可能我說服承辦法官,在討論中更加堅定自己的想法。”宋魚水說,不管案例指導對個案產生怎樣的結果,都將有助于一名法官的成長。

 

陳燕萍認為,特別是對于“三門”法官,即出家門、校門,剛到單位門的年輕法官,更加需要案例指導,從中學習和吸收法官前輩們的智慧和經驗,以更快更好地適應審判崗位。

 

“推行案例指導,不僅是法官受益,更重要的是民眾受益,是司法為民的需要。”宋魚水說,這也是她為案例指導制度鼓與呼的重要原因。

 

有一起案例她印象深刻,那是她不久前辦理的一起音樂著作權糾紛案件,她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規范性意見對雙方爭議進行分析,結果當事人非常認同,并很快達成調解協議。“因為當事人覺得,法官依據意見作出的分析,是多數法官的共同認識,說服性強”。

 

  “而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能夠讓廣大群眾更容易了解法律、學習法律,起到普法的作用。同時,當事人對發布的案例進行比較,不但可以有效監督法官的審判行為,還能降低訴訟預期,便于法官做矛盾化解工作。”宋魚水表示,如此還能夠減少群眾對法官審判工作和職業道德的猜疑和誤解,有助于進一步樹立司法權威。

 

 

遴選發布案例要淡定

 

專家建議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案例指導是解決我國目前存在的司法不統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應大力支持。但在探索案例指導工作中,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對此,我有3點建議:

 

應進一步明確案例指導的定位,即實現司法統一、同案同判。目前一些法院在探索中過于強調對法官審判行為的監督。監督不是案例指導的主要功能,如果過于強調,今后設計制度時可能會偏重監督手段,比如用錯案追究這種嚴厲的方式約束法官,導致法官喪失獨立性,甚至不敢判案。

 

應進一步弱化法官對典型案例中判決要旨的依賴。一些地方法院發布的案例過于強調判決要旨,容易導致法官對抽象規則的依賴,而忽略對類似案件識別技術的養成。發布的案例應把案件事實、判決理由完整呈現,由法官自己發現規則。

 

  應進一步完善案例遴選機制。一些地方法院發布案例時熱衷于新奇特、疑難案例。越是這樣的案例,越包含復雜的利益沖突,對新奇特、疑難案例審判確立的規則,未必是科學合理的,更談不上成熟,遴選時一定要慎重。同時,法院遴選發布案例要淡定,應耐心讓社會廣泛參與案例的評議,一個案例只有體現和內含多數人的利益訴求,才真正具有指導性、參照性。

 

江蘇:新型案例一立案即跟蹤

 

地方經驗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了全國法院20個典型案例,其中有10個來自江蘇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孫轍在近日舉行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上表示。

 

據孫轍介紹,近年來,江蘇省各級法院圍繞建立案例指導工作長效機制,建立形成了許多工作機制,對于保障案例指導工作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精品案例高產的重要原因。這些機制包括:

 

案例資源的發現機制。挖掘案例線索是打造精品案例的第一步。江蘇省案例指導工作中建立了有效的案例資源發現機制,通過各種途徑發現、收集案例線索或案例素材,并加強跟蹤。

 

裁判結論的事前論證機制。對于好的案例資源,受訴法院積極協調,組織精干力量進行審理。確保案件裁判結論的準確性,為撰寫較高質量的典型案例創造條件。

 

典型案例的跟蹤撰寫及修改論證機制。對于一些新類型的典型案例,從一立案就開始跟蹤研究,案件經一、二審審結生效后,進一步研究怎樣撰寫并進行深入的法理分析。

 

疑難案例的專題研討機制。各級法院積極建立疑難案例研討機制,通過研討形成共識,統一相關執法尺度。并發現新問題新情況,搜集重要案例素材,及時編報,進行指導。

 

  案例信息定期反饋機制。省法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主動與上級法院加強溝通,獲取有益信息,并與省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下級法院相關職能部門保持聯系跟蹤,定期進行案例信息的通報,確保案例信息及時上傳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