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首例“自行車撞死人”案在成都市金牛區法院開庭審理。肇事者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去年11月4日晚,在成都某加油站工作的羅某騎自行車沿人行橫道線行駛途中,將對面走來的75歲的黃某當場撞翻在地,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5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定羅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上月中旬,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訴至金牛法院。在此期間,羅某已經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
  經判定,羅某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1條“車輛在行經人行橫道時須避讓行人”的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指出,駕駛非機動車的人同樣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并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最重的可以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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