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眾所周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偏偏就有那么極少數人交通肇事后不是積極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而是選擇了逃逸。其實,逃逸也只是肇事者的一種僥幸心理,希望跑了就了。可是,事情遠沒有這么簡單,因為作為事故的受害者是不會這么輕易就善罷甘休的。2005年12月19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結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肇事者逃逸,傷者家屬發布懸賞廣告尋找目擊線索,最終究竟誰應為這筆懸賞費用埋單,此案在開庭前曾一度引起不少人的關注。
肇事逃逸跑了未了
    2005年8月16日晚21時50分左右,張惠明駕駛一輛黑色二輪摩托車(無號牌),沿淮海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徐州會堂附近公交站臺時,將在此行走的戰雪玫撞倒。張惠明見戰雪玫血流滿面,遂將其送到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以下簡稱“徐醫附院”)搶救。可是,就在戰雪玫的朋友為其掛號時,張惠明卻找不到了。
戰雪玫的父親戰東海說,他的女兒戰雪玫和朋友一起在前往會堂附近的公交車站臺等車時,被一輛疾馳的摩托車撞倒在地,導致女兒右枕顳骨骨折、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肇事者將他女兒送到徐醫附院后就跑了,而醫院急診室里的攝像頭正巧將那名肇事的男子拍了下來。
    看到女兒躺在病床上昏睡著,鼻子里插著氧氣管,手上打著點滴,而肇事者卻趁人不備趁機跑了,這使戰東海既氣憤又有些無奈。戰雪玫的朋友說,當天晚上9點55分,他與戰雪玫逛完夜市,一起到會堂附近的公交站臺等車。戰雪玫站在站臺下面,這時,一輛黑色踏板摩托車由東向西疾馳而來,還沒等他們看清楚,摩托車就將戰雪玫撞倒在地,她的頭重重地摔在地上,鮮血立即從嘴里、鼻孔里流了出來,人也昏了過去。事故發生后,肇事男子讓同車的人先走,自己和他一起將戰雪玫送到徐醫附院搶救,但不料就在他掛號時,肇事者卻趁機跑了。
    戰東海說,由于女兒病情嚴重,一直都在監護室觀察,直到8月20日才轉到神經科,住進普通病房。“事故已經發生很多天了,可女兒還是處在昏睡狀態,每天只能靠打點滴維持生命。”據戰東海介紹,在發生事故的當天他們就撥打110電話報了警,警方很快便介入了調查。8月21日上午,戰東海在徐醫附院保衛科看到了事故當晚急診室里的錄像,顯示的時間是晚上10點02分,肇事男子和他的女兒在錄像里也都可以清晰地看到,發現肇事者是一名戴眼鏡、身高1米8左右的男子。
    戰東海在徐醫附院看到事故當晚急診室里的錄像后突發奇想,表示自己要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懸賞廣告,讓知情人提供線索。“因為每天的巨額醫療費用幾乎壓得我透不過氣,自己也確實無力再承擔那么多的醫療費用了,所以在女兒出院后才不得不轉入一個小診所繼續治療。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那還怎么給女兒治病呢?”戰東海在說起這件事時顯得一臉無奈。
    據辦案民警介紹,現在的許多交通事故,很多都是肇事者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肇事后逃逸則絕大部分都是肇事者的有意所為。因此,對于交通肇事來說,一旦肇事者逃逸了即會在警方留下案底,而肇事者無論在什么時候到案了,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因而交通肇事絕對不是一件跑了就了的事情。
懸賞查找知情線索
    2005年9月17日,戰東海通過徐州多家新聞媒體公開發布懸賞廣告,希望知情人提供肇事者線索,同時督促肇事者能夠盡快露面與其取得聯系。警方也在張貼的《協查通報》中稱,2005年8月16日晚21時50分左右,在徐州市會堂附近一輛黑色摩托車由東向西高速行駛,撞倒一行人后肇事逃逸,逃逸者被徐醫附院監控攝像系統拍下,身高大約1.83米左右(通報上附有肇事者清晰的錄像截圖)。請知情人向警方提供線索,警方予以保密;提供有價值線索幫助破案的,警方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同時傷者家屬還承諾給予3000元重金酬謝。
    2005年9月24日,肇事者張惠明主動到案。9月30日,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張惠明的行為違反了我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在該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戰雪玫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
    對于警方的這個事故責任認定,張惠明感到有些無奈。張惠明稱,自己在行駛到公交站臺附近時,因為傷者沒有走斑馬線而出了事故。事故發生后,他將傷者送往醫院并為其掛號就診。當時,自己之所以急著要離開,是因為當晚已是十點多了,而孩子才十一歲,且岳母身體又不好,離開現場是急于找孩子,不是逃逸。此后,在警方的主持下,雙方經過多次接觸,但始終未就懸賞費用的承擔達成一致。
張惠明說自己愿意承擔傷者實際支出的損失,而戰東海則堅持讓張一并承擔懸賞的全部費用。張惠明稱,自己可以對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也應有事實依據,因為戰東海沒有出示懸賞費用的票據,最終導致雙方對簿公堂。
    2005年10月31日,戰東海作為女兒的委托代理人一紙訴狀將張惠明告上了法庭。戰東海在訴狀中稱,2005年8月16晚21時55分左右,被告駕駛一輛車上坐著三個人的黑色摩托車(無號牌)沿淮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會堂附近時,將正在步行的原告撞傷。為逃避責任,被告將原告送至徐醫附院后逃逸。原告為盡快找到被告,通過本市多家新聞單位懸賞知情人提供線索,并在徐醫附院攝像資料中調取被告圖像后沖洗大量照片,通過警方在全市范圍內張貼一千多份協查通報。迫于多方面的壓力,被告于9月24日主動到警方處投案,并承認其交通肇事的事實。9月30日警方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由于被告的交通肇事行為,造成原告右枕顳骨骨折、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嚴重傷害結果,先在徐醫附院治療4個月,后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巨額醫療費用,而轉入小診所繼續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5986.2元。對支出的費用及損失,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協商,但被告一直不予承擔。
    為使原告的傷情能夠得到繼續有效的治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就原告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等損失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5986.2元、誤工費2400元、護理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6元、交通費158元、營養費900元、其他損失7627元等共計28377.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為出懸賞費用交鋒
    2005年11月28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公開審理戰雪玫訴張惠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在庭審中,被告針對原告的訴狀和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認證和質證。被告認為,從原告的出院小結看,原告雖在徐醫附院門診,是否應當用藥和用什么藥,都應符合病情的需要;原告出院后應回到徐醫附院治療,醫院沒有要求原告到其他醫院就醫,所以原告不能隨便到某個診所就診,這也不符合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至于藥店的發票,由于原告沒有出具醫院的藥比外面貴的證據,因而這也不應屬于賠償的范圍。與此同時,被告還認為藥店買的藥和醫院的藥確實存在差價,但在法庭上要以證據為依據。一種叫作彌可寶的藥物是9月12日購買的,而醫院的醫囑卻是10月份出的,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沒有依照醫囑購買藥物,這也不應在賠償的范圍之內。
    對此,原告提交出院記錄,證明原告出院前的一天還處在治療當中,而且每天花費都260元以上。在醫院是一級護理,原告出院后病情仍很嚴重。尤其是原告腦部受傷,當時醫生建議使用彌可寶來治療。并不是說徐醫附院的治療水平不如小診所,因為醫院的藥費比較高,而原告只是出于經濟壓力,才到小診所購買這種的藥物。
    其實,事到如今,被告對原告的住院費用沒有異議,只是因為被告沒有到庭,而是由其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庭代理,所以雙方圍繞是否應當在藥店和小診所用藥等方面的辯論并不是怎么激烈。但一旦涉及到懸賞費用的承擔時,雙方立馬唇槍舌戰,互不相讓,大有劍拔弩張之勢。
在法庭上,原告提交警方的《協查通報》和對被告的頭像描繪、影樓沖洗照片發票等,證明原告為了尋找被告沖洗了大量的照片用于查找被告的下落,另外還支付了3000元的懸賞費用。被告認為,《協查通報》是警方獎勵的,不是原告的損失。
    原告稱,由于找不到被告,我們需要復印大量的《協查通報》張貼,發布在新聞媒體上的懸賞廣告,也是我們對外明確發出的要約,這怎么可能與警方給予的獎勵相提并論呢?對此,被告辯稱,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懸賞廣告,只是受害人的一種要求和想法。從《交通事故認定書》看,被告是自動歸案的,因而不存在支付懸賞費用問題。說這筆費用屬于被告賠償范圍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其相關法律規定,也沒有原告主張的懸賞費用。既然沒有合法性,判由被告承擔也就沒有了合法的依據。
    對于被告主動歸案問題,原告表示不能理解。原告稱,我們通過多方面的查找都沒有找到被告,后來我們就在新聞媒體上發布了懸賞廣告,是舉報人看到我們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懸賞廣告后通過110舉報給警方的。我們確實給舉報人支付了懸賞費用,如果法庭需要,可以到有關部門調取該筆費用的支出證據。
主動賠償平息風波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稱,關于在診所的治療費用,我們已經提供了醫療費單據,這是直接證據。從徐醫附院的出院記錄上也可以看出,原告出院僅僅是好轉而不是痊愈,被告說與在診所就醫沒有關聯性,而徐醫附院也沒有說出院后必須到該院復診,所以被告的辯解從情理從法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如果按被告所說只有在徐醫附院治療才是正當的,那么原告曾幾度因欠費被停藥,沒有人來支付這筆治療費用又是誰造成的?
關于懸賞費用有沒有必要支出的問題,在警方通過各種手段都沒有找到被告的情況下,我們通過懸賞的方式找到了被告,這部分費用也已由原告實際支出。如果被告主動賠償,原告也沒有必要支出這筆費用。因此,這筆費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同時也是原告的一種實際損失,被告導致原告實際損失的擴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說如果懸賞費用由被告承擔不公平,那么,這一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又是公平的嗎?根據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只要在廣告中承諾了就必須要實際支付。這筆費用是因被告故意逃逸造成的,如果他不逃逸,也就不會發生這筆費用。因此,只要這筆費用的支出是合情合理的,侵權者就應當承擔。故請求法庭加大對被告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稱,首先我們對原告受到的傷害表示同情。本案通過兩次開庭審理,我們認為原告所舉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都應當屬于賠償范圍。但在法庭辯論中,我們發現原告只考慮情和理,把情理與法理混為一談。既然雙方在訴訟前沒有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那么,現在就只有依據法律規定來解決糾紛。原告出據的診所收據,從合法性和關聯性看,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出院小結是好轉出院,而不是無錢治療不得已出院。既然原告是好轉出院就應當定期到醫院隨診,但原告卻沒有這么做,而是擅自到小診所看病治療。原告出院后到診所看病,而后又到原來的醫院就診,其治療顯然具有隨意性,這種隨意性即原告單方到診所看病的費用應由其自負。關于懸賞費用由被告承擔的問題,原告提出應當適用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但《物權法》至今還是個草案,沒有頒布施行,這就是說讓被告承擔該筆費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被告不應承擔這筆費用。
2005年12月19日,法庭再次開庭審理該案。在庭審中,法庭征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但原告明確表示被告的賠償數額不能低于25000元,而被告認為事情已發展到了這個地步,希望能和原告通過協商的方式合情合理的解決,同意賠償原告25000元。
    隨后,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被告張惠明賠償原告戰雪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懸賞舉報費、理發費、沖洗照片費、光盤制作和購買膠水費、協助通報復印費、電話費共計25000元(2005年12月22日前付15000元,2006年1月22日前付1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至此,這一令人關注的以懸賞費用為主要焦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終于塵埃落定。(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通過辦理該案認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逃逸,受害人通過懸賞舉報的方式發生的懸賞費是否應當支持,目前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但從理論上分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行為會受到各種利益的驅使,尤其是在知情人不主動提供線索,受害人不知道誰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受害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懸賞舉報的方式尋找侵權人,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應當可以認可的。
從理論上將,如果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害人通過懸賞舉報的方式發生的懸賞費用是由于肇事者逃逸所造成的損失,因而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把懸賞舉報費用作為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內,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但應對懸賞數額有所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確立通過懸賞舉報的方式尋找侵權人,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符合讓無辜的受害人得到司法救助,使無視他人人身權益的侵權人得到應有的懲罰,是一種對侵權法補償功能價值觀的體現。


      

 
文章出處: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克、龔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