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通州一建房戶金某為建造兩間簡易用房,由于未經過建筑設計,雇請沒有資質的“土瓦匠”和“土木匠”施工,并指揮瓦匠和木匠澆制一塊混凝土雨篷,由于雨篷的抗傾覆力矩小于傾覆力矩,導致拆除雨篷模板的木匠李某被傾覆的雨篷壓死。2005年11月25日,通州法院判決金某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金某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
    2004年12月,被告金某擬建一層兩間簡易用房(未辦理建房手續),即請被告金某某負責施工,約定按工結算,大工每天35元,小工每天20元,雙方未辦理建房施工手續。同年12月7日開始施工,幾天后,建房中因現澆工程需請木工制模,金某即請金某某介紹木工制模。金某某首先請了案外人薛某,后因薛某沒空,薛某又幫忙請了李某。李某、金某某、薛某一起到金某家工地計算工作量,經協商全部木模工價共計630元,由被告金某支付。此后,李某等人到金某家支模,被告金某家人提出房屋南墻上部向外澆制一塊混凝土雨篷,被告金某某對其雨篷尺寸進行修改后,李某等人進行了支模。木模制成后,金某某帶人完成了混凝土澆制工作。2005年1月18日,李某夫婦到金某家拆除木模,拆除過程中,混凝土雨篷傾覆,將李某夫婦壓到雨篷下,造成李某夫婦受傷的事故,后李某經通州市第八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后,通州市五接鎮政府委托通州市建筑科技研究所對事故進行了咨詢鑒定,認定了雨篷的傾覆因抗傾覆力矩小于傾覆力矩,其傾覆是必然的結論,事故的產生是由于構件不滿足《砌體、結構設計規定》(GB15003?2001)抗傾覆安全要求,結構構造嚴重錯誤。
  通州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為一起因加工承攬定作關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房戶被告金某將建造兩間簡易房屋的泥瓦工程交由被告金某某負責施工,施工過程中,因需木工支模,被告金某某為被告金某介紹木工李某,其報酬由金某支付。故被告金某與死者李某之間構成加工承攬定作關系,而金某某在其中僅起到介紹作用,與李某無任何法律關系。
  加工承攬定作關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令或選任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承攬關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本案中,作為承攬人的李某沒有相關支模資質,且對支模中存在的潛在危險缺少必要的認知,并在拆除木模時忽視安全意識,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金某作為定作人未辦理相關建房手續,亦未對李某的資質進行審查,同時對澆制雨篷提出定作要求,故對事故應承擔定作人定作、指令、選任過錯的賠償責任。被告金某某在本案中雖然既不是定作人也不是承攬人,但作為工地的實際施工負責人,負有管理、指揮義務,但其卻未能盡到相應的職責,被告金某方提出定作的錯誤指令后,作為有多年建筑施工經驗的被告金某某,其認知能力應該能夠制止該錯誤行為發生而未予制止,其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兩被告間的共同過失造成李清死亡的同一損害結果,故兩被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由被告金某、金某某各賠償原告李某親屬54000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