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引發連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失2.3萬元,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為此仍主張事故損失賠償,這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今天,江蘇省通州市法院按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對駕駛無牌車的黃某的索賠主張給予了全額支持。
    今年6月8日下午1時左右,黃某駕駛無號牌鈴木125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經通州市先鋒鎮十六里墩村五組地段時,車左側與對方向肖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黃某摩托車倒地后,又與同向行駛的王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引發連環交通事故。事故中,黃某、王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后兩人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治療,黃某為治傷花去費用2.3萬元。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某承擔次要責任,而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后查明,肖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掛靠在南通崇川區某運輸服務中心,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投保20萬元保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王某也在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為索賠損失,在協商未果后,去年11月,黃某將兩家保險公司等訴上了法庭。審理中,人保南通市分公司同意承擔損失的60%,而另一家保險公司只同意承擔損失的10%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該責任是指無論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保險公司都均有義務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除非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是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引發損害是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的。在本案中,黃某應得的賠償額均在兩家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故應由兩家保險公司均等承擔黃某的事故損失。訴訟中,人保南通市分公司同意承擔損失的60%,對此法院予以認可。通州法院據此依法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10日內由人保南通市分公司賠付黃某事故損失1.38萬元,其余損失9200元由另一家保險公司負擔。





      

 
文章出處: 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顧慧華、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