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雇工在施工中受傷向雇主要求損害賠償,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覺得是借用物導致其雇工受傷,遂又將借用人告上法院,要求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海安法院審結這樣的一起雇主承擔責任后向出借人主張的追償糾紛。
    2005年3月,原告林某雇傭薛某等工人為自家的生產用房的加層進行施工。被告張某帶著模板和安裝人員來到原告家為原告家生產用房的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要施工的圈梁架設模板,另帶了一臺已使用八、九年的振動設備(包括其電線)到原告家建房的工地上,供原告家建房時無償使用。后薛某使用該振動設備,站在圈梁上將振動設備(其電動機的開關已被關上,但未切斷該設備電線的電緣)往南墻的圈梁移動,在薛某收振動設備的電線(電線仍帶著電)過程中,因電線有一處被斜依在東山墻的梯子卡住,引起梯子晃動了一下,后薛某在剛剛收了長約一公尺左右的電線時,因觸電失去知覺而從圈梁上跌倒受傷,一起施工的工人見狀馬上去抱薛某,發覺到薛某已處于昏迷狀態、身體也軟綿綿的,便緊急將薛某送往醫院搶救。薛某以雇傭關系將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損害賠償,2005年9月9日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林某賠償薛某各項損失共計28496.20元。
    薛某受傷后,現場當即有人對電線進行檢查,發現在距振動設備的電動機約有八十公分左右的電線的絕緣層上有一破皮處,并看到了內部的銅線,并用黑膠布將此處裹起來,在場的被告張某亦看到了電線絕緣層的破皮處和被用黑膠布裹上的情況。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無償提供了一臺振動設備(包括其電線)供原告林某家建房時使用,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實物使用借貸關系,原告系借用人,被告系出借人,出借人將借用物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在一般情況下借用物雖有非重大瑕疵,出借人不承擔責任,如出借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的重大瑕疵,致借用人等受損害,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借用物為一臺振動設備(包括其電線),這臺振動設備是已被使用多年的舊設備,而且其電線有多處被用膠布裹著,故借用人在接到該設備時,就應當對其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以知悉該設備有無缺陷或瑕疵,以免在使用該設備過程中造成人員被傷害或財物被損壞,如發現有缺陷或瑕疵,還應當告知使用人謹慎使用,但原告未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后在房屋施工和使用該設備過程中,原告家作為雇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施工現場也疏予管理,在雇工移動該振動設備及其電線過程中,未要求雇工徹底切斷電緣(包括該振動設備電線的電緣),從而導致原告雇傭的工人薛某在收該振動設備的電線過程中觸電跌倒受傷,對薛某的損失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因該振動設備電線的絕緣層有破損并裸露了銅線,作為出借人張某,應當將這些瑕疵在出借時就告知林某,但張某未履行告知義務,其主觀上有重大過失,故被告張某應對薛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故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評析:這起案件源發生于無償出借物致人損害的賠償。我國對無償出借物致人損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確切的法律條文或者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無償出借物致人損害的情況卻時有發生。法官在面對這類糾紛時應當如何處理?
    出借人無償出借使用物時,其并沒有利益的取得,如果發生出借物致人損害時,讓其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但如果出借人對出借物的瑕疵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人的話,出借物致人損害時,出借人如果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再者,出借人無償出借使用物與借用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實物借貸合同關系,出借人負有出借物沒有重大瑕疵以及告知瑕疵的附隨義務,如果出借人沒有完成這種附隨義務,其出借物致人損害,那么出借人是違反了合同義務,有權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張某將使用多年的舊設備無償出借給原告林某使用,林某的工人薛某使用此設備時因設備中的重大瑕疵導致人身損害,薛某依據雇傭關系向林某主張賠償并獲得了法院支持,而林某在賠償薛某后便取得了向張某追償的權利。縱觀全案,這是一臺使用多年的舊設備,電線上多處破損并被膠布裹著,這是一個重大瑕疵,張某作為出借人應當在出借該物時履行告知林某此瑕疵的義務,即使未能告知,也應當負有出借物沒有任何瑕疵的義務,而張某因重大過失未能履行上述兩個義務,故其對出借物致人損害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林某在接受出借物時負有檢查的義務,其作為雇主,也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施工現場積極有效的管理,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而林某卻未能做到,故其對薛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綜上,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唐霄、繆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