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本。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加強與國土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公正高效處理好每一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2001年以來,累計依法審查17件以涉及拆除違章建筑、退還土地、繳納罰金為主要內容的行政處罰決定,執結案件14件,所涉違法用地面積約55000平方米,罰款總額達1281047元,有效地遏制了違法用地行為。

  土地執法網絡化

  揚州市邗江區楊廟鎮新楊村村民委員會在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楊廟鎮新楊村李東組集體土地建房,揚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責令被申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揚州市邗江區楊廟鎮新楊村李東組4901.3平方米集體土地、罰款14萬元。邗江法院認為在10內作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這是該院與國土部門執法網絡化建設的縮影。

  該院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法院、國土部門分別確定2名固定的信息聯絡人員,主要負責對獲取的涉及違法用地、行政執法和審理執行國土資源糾紛案件的信息等進行收集、整理、匯總、存檔、信息反饋及相互通報。通過建設信息交換平臺,豐富信息通報方式。與國土部門以定期走訪、召開聯席會議、電話聯系、制作《聯絡專刊》等多種形式相互通報信息。以良好的溝通、商討為基礎,共同研究和制定預防、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措施、貫徹落實好國家及地方土地政策的方式方法、不斷完善部門間的配合協調機制、涉土信訪和群體性糾紛的妥善處理辦法等。2008年以來,該院共向相關部門和單位發送司法建議5份。

  糾紛化解規范化

  2010年,在執行揚州市國土資源局與揚州海事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處罰糾紛案件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揚州海事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船舶仍有4條未下水,簡單進行案件執行工作將給海事利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對公司員工不利,也會因此引發諸多矛盾。該院經多方協調,對案件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并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始終堅持開展訴調對接,法院工作得到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認可。

  該院通過多年努力,構建起了以人民調解員、司法協理員、大學生村官等為主體的基層協助網絡,定期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會診活動,排查可能引發糾紛的因素,有效預防糾紛發生。針對糾紛類別、特點提供應急預案和解決方案,保證矛盾糾紛不升級、不擴散。多年來,糾紛預警機制運行良好,有效排查出涉土信訪糾紛2起,為6起案件的執行提供了參考依據。針對國土部門對行政相對人違法用地作出的不及時制止可能導致違法結果加重、執法難度與執法成本加大、社會矛盾加劇的行政處罰決定,迅速開展訴前調處,多措并舉引導相對人停止違法行為。2008年以來,針對農村集體組織違法使用集體土地情況增多的問題,妥善執結涉及楊廟鎮新楊村、李典鎮恩余村村民委員會的行政處罰糾紛,及時有效地促進了村集體組織規范用地。

  協調處理常態化

  周懷云、李太嶺未經批準,占用集體土地,并砌建房屋,揚州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兩被申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邗江區泰安鎮芒稻村信莊組15187平方米集體土地、對兩被申請人分別處以罰款53154萬元。在案件執行中,該院規范執法,通過努力被申請人自覺履行了義務。

  該院針對土地違法案件,應邀介入,釋法疏導。始終保持打擊土地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土地權益。積極配合國土部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并在國土部門邀請下介入分析案情、處理糾紛。先后30余次受邀協助國土部門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方針政策,有效降低了執法成本,優化了案件處理效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邗江法院依法裁定裁定如下:申請人揚州市國土資源局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揚國土資 [2009]罰字59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準予強制執行。依法指導國土部門在辦理案件時必須做到違法事實查證清楚,證據材料收集齊全,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杜絕因案件定性不準、程序違法、引用法律、法規錯誤而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情況發生。依法監督行政執法,先后為國土部門提供法律咨詢10余次,增強了土管干部依法管地、批地、用地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