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6月3日,南通中院出臺《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責任的承擔主體、案件審理中遇到的常見問題及涉交強險案件具體問題的處理,進一步統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

  《意見》規定一般以被害人戶籍登記地為準認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但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精神,可從寬適用城鎮居民的標準條件,如具有因實行戶籍制度改革而無法確定是否為農業戶口的;雖是農業戶口,但其承包地被國家征用的;雖是農業戶口,但在城鎮生活居住、學習或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從城鎮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退休后回農村居住生活,并定期從單位領取退休工資的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但法院應從嚴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

  《意見》還規定把權利能夠行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具體為: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