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1年“6·5”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為“共建生態文明,共享綠色未來”,這一主題旨在喚起社會公眾對環境與發展關系的清醒認識和自覺行動,強調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理念和公眾參與,號召全社會行動起來為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保護環境,司法的力量不可或缺,目前,我國進行了積極有益的環境司法探索性實踐,環境公益訴訟已經艱難破冰。在今年“6·5”世界環境日之際,江蘇省高院對5年來的生態環境案件進行盤點,并將在全省法院系統實現“三審合一”的審理模式,云南省高院對云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做出終審判決。有了強大的司法后盾,我們更有理由期待一個美好的綠色未來。

 

  “6·5”世界環境日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高院)舉行生態環境案件新聞發布會,確定從現在起,江蘇省生態環境案件將實現“三審合一”的審理模式。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擔負著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重要職責。據悉,江蘇省高院近日印發的《關于為加快推進生態省建設全面提升生態文明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指出,全省法院應根據工作實際設立環保案件合議庭,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設立環保審判庭,積極探索和推進環保案件“三審合一”審理模式。

 

  據了解,所謂“三審合一”的審理模式,就是各基層法院環保合議庭突破民事、行政、刑事分庭審理的傳統,實行了“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即由環保法庭統一負責審理涉及環境保護的各類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審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行政非訴訟案件,負責環保審判部門生效的裁判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

 

  多年來,江蘇省各級法院在審理生態環境案件時,首選調解方式,并且將調解貫穿于審理全過程。據統計,2006年~2010年,江蘇全省法院審結的502件一審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有304件是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調撤率達61%。

 

  在新聞發布會上,江蘇省高院同時公布了江蘇省2006年~20105年間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備受關注的2009年鹽城“2·20”重大水污染案排在首位,國內第一起由環保社團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位列其中。

 

  江蘇省2006年~2010年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首例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的污染案

 

  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于200711月底~2009年2月16明知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亦明知公司在氯代醚酮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將大量廢水外排,致2009年2月20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21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丁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二人不服,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420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2009)》中針對本案專門提到:“這是人民法院首次對故意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被告人,依法依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對于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進一步加強對環境資源的司法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租賃落后生產設備 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20041130,甲方鋼鐵公司(以下簡稱鋼鐵公司)與乙方金屬制品公司(以下簡稱金屬公司)簽訂租賃協議一份,約定:乙方承租甲方燒結機一套、高爐兩座,與主體設備配套的各種附屬設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原料堆場等配套設施一并出租;因國家政策原因中途停止租賃的,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的3個月內停止生產,將生產設施退給甲方,甲方退還多收的租賃費等。

 

  20078月,國家有關部門向鋼鐵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對相關設備在200710月底前予以淘汰關閉。此后,合同雙方為補償問題發生爭議,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以屬于淘汰范圍內的設備為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規定,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

 

  達標排放亦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某市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與被告某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手套公司)相鄰。手套公司生產鍋爐排放的煙塵以及二氧化硫,造成市政公司倉庫的彩色鋼板屋面受到腐蝕毀損。市政公司遂起訴要求手套公司停止排放污染物、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環境侵權案件實行無過錯歸責原則,原告方應就致害行為、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方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同時,雖然手套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仍應對市政公司因其排污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 六家企業擔責

 

  李某系養魚戶,在拼茶運河內進行圍坡、圍箱養殖。七被告均系化工、染色、漿紗、精制棉和纖維生產加工企業,均有污水向拼茶運河及上游排放。200639,上游被污染的水體途經并滯留在原告養魚河段,致使原告李某及其他養殖戶圍坡、圍箱養殖的魚死亡。李某請求法院判決七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26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有6家公司具有污水排放行為,且均未能舉證證明其排放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六被告存在共同環境侵權行為。另外一家公司因停產改制未有污水排放行為,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首例社團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江陰港集裝箱公司在從事鐵礦石()作業過程中,造成鐵礦石粉塵直接侵入周邊居民住宅;同時,污水直接排入周邊河道和長江水域。原告朱某代表周邊居民與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共同于200976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江陰港集裝箱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本案是國內第一起由環保社團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本案在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法院認為,僅僅有損害賠償并不足以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和消除污染,因此環境侵權最為關鍵的救濟方式乃是“停止侵害”以及“消除危險”。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下發臨時禁令,責令當事人停止侵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漠視環評要求 理應受到處罰

 

  某公司擬建設復合保溫材料(用于外墻保溫的玻纖網格布)制造、銷售項目。環評單位的環評結論是此項目工作過程中會揮發廢氣。姜堰市環保局根據環評報告表做出相應審批意見。但某公司未采納審批意見,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即投入生產。

 

  姜堰市環保局向這家公司發出了限期改正通知書。此公司未經整改,仍繼續生產。姜堰市環保局在履行處罰告知等程序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某公司不服此行政處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并無不當,判決駁回這家公司的訴訟請求。

 

  未經審批投產 法院維持處罰

 

  某新能源公司在如東縣雙甸鎮雙南村租地建廠,生產廢舊輪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項目,每天24小時不間斷生產。如東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經現場核查發現,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也未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水直接排入無防滲漏措施的土坑內,并滲漏至外環境。如東縣環保局向此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經聽證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某新能源公司不服,向如東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隨后對如東縣政府做出的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判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司違法污染大氣 法院準予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南京市玄武區環保局于2010526就被執行人某工程公司在禁燃區違法以木材為燃料使用大灶和茶水爐,責令其立即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拆除相關設施,同時處以罰款4萬元。被執行人收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提起復議和訴訟,也沒有繳納罰款。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做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發出后,被執行人某工程公司已全部主動執行完畢。

 

  盜伐林木 獲刑三年

 

  被告人宋某某謊稱其已買下惠豐林牧場二道堤等堤岸,將位于堤岸上的國有護岸林林木賣給曹某某等人。2010年,曹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宋某某指使下砍伐楊樹、水杉樹等。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

 

  長江里電魚 兩被告人獲刑

 

  被告人周某、周某某于20091228201015日間,使用國家禁止的電魚工具捕撈作業,共捕撈長江長吻 魚36千克、長江雜魚17千克,經鑒定價值人民幣8430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