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自己鐘愛的法官崗位默默無聞地工作了整整22年,先后在經濟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工作。因工作出色,連年被評為先進工作者,199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2009年被盱眙縣委、縣政府評為十佳干警,2010年被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記個人三等功。

 

熟悉她的人都說,在她身上,你聽不到令人激動的豪言壯語,也看不到令人印象深刻的驚人之舉,但她身端言正的德與行,贏得了同事們由衷的尊敬與敬仰;法官厚重的職業道德在她身上得到集中體現,也讓普通人從她身上感受到作為一名人民法官應具備的素養與品質。她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踐行著對信仰的執著,對法律的忠誠。

 

她就是盱眙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一庭庭長劉衛花。

 

事關民生記心中

 

“工作中忙點、累點無所謂,我要對起這身法官服。”在平凡的執行工作中,她總是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節假日、凌晨、中午、深夜執行是家常便飯。夏天她頂著炎炎烈日在鄉村小道上奔波,冬天頂著刺骨的寒風在城鎮街道上穿行。為了說服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她明理析法,不厭其煩地做當事人的工作,但對家庭和子女很少顧及。

 

李某與戴某原本是一對幸福的伴侶,婚后生一女戴想想。后因感情問題兩人鬧起離婚,淮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李某與戴某離婚,婚生女戴想想隨李某生活,戴某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260元;戴某一次性給付李某經濟補助20000元。判決生效后,戴某未履行法定義務,卻將女兒戴想想偷偷帶走,并玩起了“人間蒸發”。2006年底盱眙法院對戴某采取懸賞公告執行的方式,因未得到戴某的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情況,該案執行未果。2009131日經有關人員舉報,戴某從外地打工回來為其母親做壽,劉衛花立即組織人員前去,將其依法拘留。戴某被拘留期間,劉衛花和辦案人員多次提審戴某,但他拒絕提供具體的地址、聯系方式及交付小孩。在這期間,李某因想女兒心切,又花費很大的精力、財力在外查找女兒的下落,精神有些失常,情緒特別沖動,攜眾多親屬多次到縣人大、縣政法委、縣法院鬧訪,并揚言“若戴某不把女兒交給她,拘留期滿出來后就砸死他”。

 

劉衛花與該案的承辦法官一起多次與李某及其親友溝通、析法釋疑、說理疏導,平息其思想情緒,并將案件執行信息及時反饋,使申請人真實感受到案件正在執行,消除了疑慮和誤解。同時多次和戴某的親友接觸、溝通,進行協調,堅持不懈地、深入地對戴某進行法律教育和說服工作,最終在強大的思想攻勢和強制措施配合之下,被執行人戴某懾于法律的威嚴,電話通知其親屬,由親屬輾轉幾千里從遼寧將戴想想送至南京。213日晚,劉衛花帶領另外兩名法官連夜趕到南京市江寧區谷里鎮。經過幾番交涉,克服重重阻力,從被執行人戴某的親友手中接過其年僅8歲的女兒戴想想,馬不停蹄地驅車趕到盱眙法院將孩子交給申請人李某。年幼的孩子一見到媽媽就哭著撲向母親的懷抱,母女相見的哭叫聲使在場的法官們也禁不住流下同情的淚水。

 

五年恩怨一朝解

 

“執行難,難執行,對于從事執行工作的女法官來說更是難上加難。但執行工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組織上把我放在執行崗位上,我就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劉衛花憑著一股巧勁、韌勁和干勁,使正義的天平在執行中熠熠閃光,“人民法官為人民”是她心中始終高揚的旗幟,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是她追求的境界。

 

20053月楊某丈夫丁某因病去世,楊某與公婆為了房屋的所有權走上了漫漫的訴訟道路。官司從一審打到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楊某的公婆限期從該房屋內搬出。由于兩被告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原告楊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五年來,曾經的一家人就房產問題矛盾不斷升級,雙方劍拔弩張。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因喪子產生巨大的精神痛苦,且存在嚴重的抵觸情緒,極力對抗法院執行,并揚言如法院上門強制執行就服毒或跳樓自殺,致使該案成了難啃的“骨頭案”。申請人楊某更是多次到縣政府、縣委政法委等部門上訪。劉衛花接受此案后,主動向院領導匯報案情,經領導同意一方面決定暫緩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盡力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向當事人釋明法律,緩和當事人過激的情緒,防止事態失控;另一方面積極向縣委政法委匯報案情和執行意見,爭取支持,主動會同原被告所在地鐵佛鎮政府等部門商定執行方案,協調排除不安定隱患。為妥善解決案件,劉衛花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特殊親屬關系,申請人是死者丁某的妻子,被執行人是死者的父母,案件的執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就案辦案將死者的父母從房子搬出,讓其露宿在外,居無定所,將不能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此,劉衛花多次走訪被執行人所在的村、鎮,為解決該案一起商量對策、尋找辦法,并多次向縣委政法委匯報,努力尋求妥善解決的途徑。

 

2009820日,劉衛花又約請委政法委領導前往鐵佛鎮召開協調會議,經耐心地向雙方當事人講法律、講政策、講道理,辯法析理,她的溫柔細心打開了雙方當事人的心結,使雙方認識到親人間和睦相處,互諒互讓的重要性。經多方做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楊某將判決所涉款項19401元交至法院,被執行人即楊某的公婆從楊某的兩層樓房內搬出,由鐵佛鎮鄧圩村為兩位老人解決宅基地一處。至此,歷時5年的房屋遷讓執行積案得到了徹底解決。

 

“放水養魚”化難題

 

某液化氣公司因經營需要陸續從季某、王某、朱某等人處借款,累計金額達210余萬元。后因液化汽公司未及時還款,12名債權人陸續訴訟到法院,法律文書生效后,該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季某、王某、朱某等人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查明,液化氣公司是一家瀕臨破產的企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因犯偷稅罪被判刑,公司債務高達300余萬元,涉及債權人多達幾十人,而該公司現有資產只有二個氣罐和幾間辦公用房,僅值幾十萬元,杯水車薪,企業資不抵債,該案面臨著大部分債權得不到實現的困境。

 

劉衛花覺得,這個案件如果簡單地拍賣財產按比例分配,不僅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對被執行人也是重大損失,同時公司幾十名工人面臨下崗。她仔細權衡利弊,決定采取“放水養魚”的方式,一方面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面談,相互溝通,另一方面將被執行人具有潛在市場經濟價值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固定資產在法院的監督下整體轉讓他人經營,用轉讓款償還欠款。該方案一經提出,得到大部分債權人的認可。隨后,合議庭就轉讓方案,轉讓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債權人協商,并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使債權人與受讓方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目前12起案件全部執行完畢,也使幾十名工人重新上崗,實現了案件執行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