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中的弱者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安寧,侵犯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而且嚴重地危害了社會的安定和進步,是一個必須引起全社會關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據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數量占各地婦聯婚姻家庭類信訪數量的六分之一。而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我國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絕大部分是丈夫對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由此引發的情殺、重傷害等惡性案件逐漸增多??梢姡彝ケ┝σ呀洺蔀槠茐默F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脅。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了當前各國都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等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如果夫妻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平時感情較好,由于一時一事的原因,引起家庭暴力而且情節也不嚴重的,應當批評、教育實施暴力行為的一方要其向對方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在此基礎上著重調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平時感情不好,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是一貫的、經常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經法院調解,受害方不予原諒,堅決要求離婚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如果暴力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還應當追究暴力者的刑事責任。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等。
  3、施暴者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為強占財產毆打妻子或是第三者插足;有的雙方或一方為下崗或無業人員,生活困難,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悶毆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三、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家庭暴力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生理原因、經濟原因等等,簡單的說,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1、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具有“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另一個方面,封建傳統觀念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
  2、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差別。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
  3、隨著工作和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越來越沉重,長期積聚需要得到徹底的發泄,一旦這種情緒被錯誤地帶到家中,就很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
  4、法制觀念淡薄。主要表現為:把家庭暴力簡單地看成是家務事,認為暴力是解決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來保護自己,一味忍讓或針鋒相對,最后,使自己成為暴力的直接犧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為暴力的間接犧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采用暴力方法推脫、減輕特定責任。
  5、社會干預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執法不嚴,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我國相關法規本來就不完善,再加上執法不嚴,使得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更加脆弱。司法人員無法擺脫傳統觀念的束縛,“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頭就走;民事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認為其是家常便飯,卻總是判決不予離婚;刑事法官在處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時,也會出現對被告人明顯輕判的現象。正是這種“放縱”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6、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法律原因。事實上,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并非“無法可依”。我國的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對此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但是并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這些都成為了家庭暴力滋長的原因。
  四、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僅在肉體上留下了傷痕,在心靈上更留下不可磨滅的創傷,經常的暴力可能摧毀她們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壞她們與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她們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壓抑、焦慮,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長此以往,有的精神失?;蛘咦呱陷p生的道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女性,因此,她們受到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是因身體上的傷害是外在的,較為明顯地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傷害是內在的、較為隱蔽的而容易被人所忽視。精神上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由此可見,反家庭暴力是多么必要。
  2、家庭暴力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嚴重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同時也損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間的感情。妻子面對殘暴的丈夫,心中已無愛意,只有選擇離婚。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他們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后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由此可見,反家庭暴力是多么必要。
  3、家庭暴力導致以暴制暴,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進步。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沒有通過有效的途徑解決問題,來自肉體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們產生以暴制暴的想法,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癥”,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家庭暴力在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同時,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也進一步推動了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傳播。它對生命和資源的巨大傷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五、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
  研究犯罪的原因對于科學的犯罪預防具有指導意義。但是,我們必須同時看到,我國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還比較薄弱,以此作為指家庭暴力犯罪預防主要措施的科學依據,稍嫌不足。同時,建立在社會原因基礎上的社會預防的最大困難在于,很難協調社會的基本矛盾 ( 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 ) .盡管古往今來,人們的很多精力都放在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體的個體預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類發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遠不足與控制環境的能力相比。因此,從社會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過司法控制,加強對犯罪人的懲罰,從而加強對家庭暴力環境的控制。在預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決不敢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其次才是通過教育和社會的變革,使得人們根本上放棄家庭暴力的觀念。筆者認為,我國的家庭暴力的預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為核心,建立社會的預防網絡。具體內容為:
  (一)從立法上、政策上預防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制度,推動相關立法,制止和懲罰家庭暴力行為;
  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公約》已經在包括中國在內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批準。在我國的寧夏、四川、湖南、江西等地已通過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其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于2003年制訂出臺《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其中規定了“首問責任制”。這在全國相應的法規中尚屬首次提出。首問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接待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記錄并予以勸阻疏導。因勸阻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幫助受害人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保證家庭暴力的訴訟得到妥善處理。 在我國新《婚姻法》中明確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就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做了定義,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據悉由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項目的法學家們正在草擬《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稿草案,該草案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社會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都做了具體規定。建議稿完成后將可能通過全國人大代表形成提案等途徑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擬這部建議稿的目的在于推動相關立法,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的再次發生。
  2、公共政策的制定盡量考慮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國家政策的制定是一個科學的決策過程,目標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產出。這種投入與產出既有經濟的因素也應該有社會的因素。但是目前,國家的決策者總是以經濟的成本和經濟的產出作為標準來制定政策。這對于解決現實的中國經濟發展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經濟的發展不能以忽視社會問題作為代價。家庭暴力在中國是一個普遍、長期和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國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將其放在應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慮。這首先表現在對這一問題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同其他犯罪問題研究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實證數據作為政策制定的依據。而目前我國所有的數據基本是各省市的社會團體所作的調查。這些調查無論在調查方法還是在數據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問題。其次,對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員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沒有充分考慮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會壓力因素是影響家庭暴力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國家的公共政策對于失業、下崗人員還沒有建立完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沒有考慮到家庭中弱勢群體的利益。比如對于低收入家庭,國家在子女就學,老人醫療上并沒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會演化成家庭暴力行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沒有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雖然我國的新刑法制定了針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是受國家政策的影響,司法資源主要集中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經濟犯罪的處理,例如當前我國集中整頓拐賣婦女兒童問題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沒有成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點,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針對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傊舱叩闹贫▽τ诩彝ケ┝Φ姆缸锞哂懈拘缘挠绊憽U叩闹贫ㄒ环矫嬉⒅刂袊膰?,不能過于超前,同時也要認識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從而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ǘ乃痉ㄉ弦婪ù驌艏彝ケ┝?,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1、司法機關要重視和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
  為了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除加快立法工作外,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打擊力度,使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直接擔負著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要轉變把家庭暴力行為當作“家務事”、“夫妻間的私事”等觀念,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維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法庭”或“家庭暴力案件法庭”,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時懲治施暴者。
  2、司法調解作用的發揮。
  重視司法調解是中國預防犯罪的優勢。中國歷來具有調和家庭糾紛的習慣。對于家庭矛盾的調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節約司法資源的功能。但同時,我們也要嚴格劃清司法調解和司法懲罰的界限。司法調解的適用對象主要是不構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糾紛,從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級的階段,而對于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強調司法介入,通過司法機關的懲罰,使施暴人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
  3、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
  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刑事審判中因經濟困難而不能聘請律師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但是,作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別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經濟上負擔不起法律幫助的費用。這需要政府和全社會都能重視這一問題,建立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機構。目前我國已有一些民間組織建立的專門為婦女提供法律幫助的機構,比如婦女權利法律語音熱線,北大法律服務與研究中心等。但是這些機構的援助對象不能涵蓋所有生活困難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時援助機構還受資金來源、專業人員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國應盡快在政府的支持與指導下,建立各種針對不同受害人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從而更好地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ㄈ﹪栏駡谭ǎ鸩酵晟粕鐣戎?、干預機制,加強宣傳、教育。
  1、建立被害人尋求庇護和物質幫助的機構或場所。
  在很多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特別是父母對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對于施暴人具有經濟依附,應多部門建立干預機制,對受害者進行協助。因此,為切實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權益,國家應建立物質幫助的機構,為受害人尋求法律的幫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2、多部門建立干預機制。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性問題,必須齊抓共管;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并將它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措施,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綜合各部門的優勢,形成長效的工作機制和組織機制,做到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遇到問題不推諉,不躲避。
  3、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詢和進行法律宣傳的機構。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因素。這一方面是因為教育水平低下,導致解決家庭矛盾的手段簡單化,很容易訴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問題也影響了受害人對于自己合法權益的認識。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關于家庭暴力的懲罰條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國家應建立專門的機構,配合新聞媒體,進行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這種宣傳不能流于形式上的發放法律讀本,進行一兩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對大多數家庭潛在或者現實的威脅,因此對于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應包括尊重公民權利的意識、對家庭暴力處罰的案例、國家的相關政策、重點家庭暴力的報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從而使全社會都能關心家庭暴力、關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重視和加強對婦女自身素質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轉變婦女的屈從和依附觀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而成為觸犯刑法的罪犯提高婦女自身維權意識;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48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币虼?,各級婦聯組織要對婦女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這是改變婦女家庭地位、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環節。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防暴、抗暴能力。當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時,要及時求助于鄰居、街道、所在單位組織和各種社會力量的幫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婦女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選擇法律而不是選擇極端的報復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借鑒國外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經驗。
  家庭暴力并不是我國的特有現象,而是世界各國所共有的社會現象,因此有必要加強反家庭暴力的國際交流合作,以共同推進世界婦女事業和人權事業的發展。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挪威有關懲治家庭暴力在法律改革與司法實踐方面的經驗,值得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決策進行借鑒。通過研究,我們可以借鑒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確立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和“家庭暴力只涉及刑法”的原則、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護、對施暴者實施限制令、關注對警察處理家庭暴力的培訓工作、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
  筆者認為,完善的立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堅實的基礎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有力的執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預機制能夠用法律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過適當的法律干預就可以消除的簡單的法律問題,它還是一個社會問題,只有通過社會的根本性變革和對待婦女兒童的根本性變化才能消滅。”因此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我們仍需做長期艱苦的努力。從更高的意義上講,加強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維護家庭的和睦,增進兩性成員在家庭內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必將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我們相信:在我們建立和諧社會口號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將最大限度的減少,直至最終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會主義家庭。

 


  參考書目:
  【1】李秀華著《婦女家庭地位實證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12月1日版;
  【2】王愛民著《婚姻家庭糾紛》;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1日版;
  【3】楚河著《家庭震蕩》;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4】藍瑛波著《家庭暴力根源剖析》;江蘇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4月版;
  【5】王有佳著《現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顆毒瘤》;人民日報出版社;2003年4月3日版;
  【6】劉中勛著《論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與解決途徑探析》;載于《理論界》;2003年第5期;
  【7】闕祥才著《家庭暴力分析》;載于《湖北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8】巫昌禎主編《婚姻與繼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9】魏平雄主編《犯罪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 ;
  【10】張晉藩著《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的轉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
  【11】郝艷梅著《重新審視家庭暴力》;載于2001.9.62-63《前沿》;                           【12】馬原著《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載于1997.93-94人民法院出版社;
  【13】 參見人民網,法界動態專欄2002年11月24日刊載,《我國重視家庭暴力防治,維護婦女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