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區矯正作為我國刑罰量刑、行刑制度的一項重大變革,成為推進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熱點之一,已相繼在北京、上海、江蘇等六省市的城市社區及有條件的農村鄉鎮試點,我省在南京、蘇州、連云港三市試點的基礎上,從今年起已在全省范圍內展開,各地區正在積極地探索之中。司法實踐表明,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對于法院發揮好刑罰多功能作用,正確運用監禁刑和非監禁刑,處理好刑事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敦促絕大部分罪犯的教育轉化,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都具有重大影響。
  一、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開展社區矯正的重要意義
  當前,人民法院適應新形勢要求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內涵豐富、任務艱巨,其中刑事司法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法院能力建設的全局。在現代司法理念下,法院應全面認識刑罰功能,刑事審判職能不僅僅局限于打擊犯罪活動,而是打擊與保障、懲罰和教育并重。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有利于全面貫徹正確實施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有利于用社會資源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化解社會矛盾,構建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不但對進一步完善行刑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將促進司法觀念的更新和司法職能的進一步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對法院判處緩刑、管制、監外執行就等于“放虎歸山”的偏面認識。為此,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一定要以全局的觀念,不斷更新司法理念,把社區矯正工作作為提升法院司法能力水平、檢驗刑罰效果的重要平臺,有機地融入于刑事審判等各項工作之中。
  二、明確定位,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新事物,是改革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大嘗試,是建立中國特色刑罰制度的積極探索。雖然司法行政部門是社區矯正工作的“主力軍”,但是作為司法裁判機關責無旁貸,應將這項工作作為自已的本職工作對待,并有義務支持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責。法院應結合審判工作特點,發揮優勢,明確社區矯正工作定位,做到在位而不缺位,到位而不越位。法院參與社區矯正的職能主要定位于:嚴格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充分運用非監禁刑的管制、緩刑制度、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和減刑、假釋等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措施,并在宣判、宣告后及時將裁判文書抄送有關社區矯正組織,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對那些不需要、不適宜監禁的罪犯進行教育轉化,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當然,我們應當嚴格掌握判處緩刑、管制、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標準和適用條件,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對不屬于“嚴打”范圍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社會影響惡劣的以及罪行較輕的案件,特別是少年犯、過失犯和偶犯、初犯、病殘犯,做到從輕判處,適用非監禁刑罰,以體現國家刑罰的寬緩與人道,減輕監獄的壓力和財政的負擔,更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三、寓教于審,努力創造社區矯正工作氛圍
  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制度的一種方式,是一項“標本兼治”的刑罰制裁措施,體現執行方式的文明化。社區矯正工作效果不僅僅要達到被告人認罪服法、重新做人的目的,還要考慮到社會的認同度,這項工作要求很高、責任重大。為此,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應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從促進社區矯正的最佳效果出發,注重寓教于審,努力化解在刑事案件審理中遇到的各種矛盾。一方面,注重在刑事審判中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加大對被告人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讓被告人充分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另一方面,注重刑事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在移交有關社區矯正機構之前,首先要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責令其簽定社區矯正保證書,并加大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處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盡可能緩解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特別是要做好被害人一方的思想工作,讓其了解、理解并支持對被告人的矯正工作,從而使在社區矯正的罪犯有一個良好的社會改造環境。
  四、加強協調,共同推動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社區矯正是一項綜合系統工程,也是公檢法司的共同任務,我們將自覺主動地與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檢察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統一口徑,形成合力,提高整體工作水平。特別是在社區矯正工作程序上,法院除適用好非監禁刑外,還應積極與其它成員單位搞好移交銜接工作,防止漏送、錯送而造成漏管、失管。在決定對罪犯判處非監禁刑時,應注重征求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摸清社區民意,由社區矯正機構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給法院出具該罪犯在犯罪前表現情況及能否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書面證明,如果該罪犯在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長期外出或該社區無監管條件的,法院一般對其不判處非監禁刑。在宣判刑罰后,及時將判決書或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抄送有關社區組織。對在法院審判程序中宣判非監禁刑的罪犯,法院應當盡可能將其直接移交有關社區矯正機構。法院應積極通過社區矯正機構每年對罪犯進行一次回訪幫教,及時了解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中表現突出或較差的采取減刑、收監措施,并通過舉辦社區矯正人員培訓班、回訪矯正對象等形式,把在審判實踐中摸索出來的感化挽救犯罪的一些行之有效經驗做法,引入到社區矯正工作之中,從而擴大和鞏固刑事審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