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不是“盲動司法”,它有著一定的內在限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切實維護司法公正,這是能動司法的題中應有之義。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處理,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xiàn)。為統(tǒng)一司法認識和司法尺度,近年來,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xiàn)象還依然存在。這種現(xiàn)象的存在,往往成為社會輿論詬病司法的對象,甚至使得當事人對即使恰當?shù)呐袥Q也不信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削弱了司法的權威。

 

  “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對一些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缺少統(tǒng)一的、直觀的司法標準。而案例指導制度則以“看得見的方式”,為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參照標準。此外,案例指導制度的公開性和可比性,也使得“暗箱操作”、“法外斷案”、自由裁量權濫用等現(xiàn)象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從而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我國司法實踐表明,通過案例來指導審判實踐,緩解法律不確定性問題,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在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優(yōu)秀案例,有的體現(xiàn)了證據(jù)裁判原則的正確運用,有的體現(xiàn)了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有的體現(xiàn)了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有的體現(xiàn)了法律、政策、利益、民俗的融會貫通,這些都凝結著廣大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良知,成為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

 

  在我國的立法體制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創(chuàng)制新的法律規(guī)則,也不是為了產生另外一種形式的司法解釋,而是為了建立一個有利于準確適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機制,為案件的審理提供規(guī)范、具體的參照。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基于中國國情的法律適用上的司法機制創(chuàng)新,作為非法源的指導案例并不能直接產生拘束作用,其指導作用的實現(xiàn)有賴于案例指導制度框架下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具體來說,指導案例判斷標準有五個方面:一是科學性,擬選案例要科學反映審判工作的客觀規(guī)律,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導向,對審判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價值;二是典型性,擬選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針對性和示范性,對審判實踐活動能起到以點帶面的推動作用;三是完整性,擬選案例要提供比較完善的做法,而不是模棱兩可和不確定的;四是普適性,擬選案例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和理論的推敲,適應我國司法國情條件,在一定時間、空間范圍內,有其推廣的價值和意義;五是可行性,擬選案例要能為審判實踐所接受并付諸實施,對審判工作發(fā)展能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

 

  在當前我國社會急劇變革與轉型時期,人民法院要把能動司法的要求落到實處,就必須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fā)揮案例指導的功能作用。我們必須充分發(fā)掘、認真研究、積極利用這些寶貴財富,從而為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提供不竭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