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推動全省法院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建立健全便利人民群眾訴訟的巡回審判工作機制,結合全省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

  1、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貫徹黨的群眾工作路線的必然要求。通過開展巡回審判工作,組織廣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群眾、服務群眾,通過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宣判等巡回審判活動,有利于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lián)系,讓人民群眾感受法律的公平正義與司法的人文關懷,有效提升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的親切感和信任度,樹立司法的公信力。

  2、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舉措。通過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可以依托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地方解決糾紛的資源,構建科學的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糾紛化解合力,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可以增強人民群眾法律意識,促進基層社會管理機制的完善,提升基層社會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發(fā)生。

  3、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是新時期發(fā)揚人民法院優(yōu)良傳統(tǒng)的重要體現(xiàn)。巡回審判工作是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建立人民司法事業(yè)的寶貴經驗,是被歷史證明的、正確的、具有蓬勃生命力的一項人民司法制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法院應當將巡回審判工作作為開展“發(fā)揚傳統(tǒng)、堅定信念、執(zhí)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抓手,繼承和弘揚優(yōu)良司法傳統(tǒng),在新的起點上推進人民法院事業(yè)的新發(fā)展。

  二、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巡回審判工作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努力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堅持以群眾工作統(tǒng)攬人民法院工作,不斷拓展巡回審判工作范圍,建立健全巡回審判工作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利、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著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5、巡回審判工作基本原則。

  (1)堅持“兩便”原則。遵循“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要求,既要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減少訟累,又要便利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提高審判工作效率。

  (2)堅持調解優(yōu)先原則。要牢固樹立調解優(yōu)先理念,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巡回審判工作的全過程,盡可能地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積極運用訴調對接工作平臺,充分借助基層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力量,提高調解工作實效。

  (3)堅持司法公開原則。巡回審判工作應當向人民群眾公開,要積極邀請基層組織負責人、人民陪審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以及普通群眾參與或旁聽庭審,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案件,原則上應當邀請巡回審判當?shù)氐娜嗣衽銓弳T參加。

  (4)堅持案結事了原則。要通過巡回審判,大力提高廣大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做群眾工作、妥善化解民事糾紛的能力,用當事人“聽得懂、看得見、信得過、靠得住”的方式解決糾紛,不斷提高調解撤訴率、服判息訴率,壓降上訴率、申請再審率,實現(xiàn)案結事了。

  (5)堅持群眾認可原則。要將人民群眾認可作為衡量巡回審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充分關注人民群眾對司法過程和司法結果的評價,既重視個案處理的法律評價,又重視個案裁判的社會評價,努力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不斷健全巡回審判工作機制

  6、巡回審判案件的類型。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凡是可以開展巡回審判的,都應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應當將巡回審判作為重要的審判工作方式。

  7、下列案件應積極開展巡回審判:

  (1)婚姻家庭、繼承析產、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相鄰關系、房地產、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yī)療損害賠償案件;

  (2)涉及農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

  (3)涉及輕微人身傷害的刑事自訴案件;

  (4)因當事人年老、殘疾、疾病、農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參加訴訟有困難的案件;

  (5)對教育、引導和規(guī)范公民行為和企業(yè)依法經營等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案件;

  (6)當?shù)厝罕姀V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其他適合開展巡回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8、下列案件不應采用巡回審判的方式審理:

  (1)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存在司法安全隱患的案件;

  (3)其他不適合采用巡回審判方式審理的案件。

  9、巡回審判的工作方式

  (1)就地受理。人民法院在巡回審理期間,遇到人民群眾要求起訴立案的,如果該請求符合立案條件,可以當即受理起訴;可以立即進行審理的,應當當即審理。就地受理的案件必須及時補辦立案手續(xù)。

  (2)就地調解。巡回審理的案件要就地開展調解工作,通過邀請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基層組織負責人、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綜合運用法律、道德倫理和鄉(xiāng)風民俗,盡可能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當場履行。

  (3)就地開庭。人民法院要堅持深入案件發(fā)生地、當事人所在地、基層組織所在地或者其他方便群眾旁聽庭審的地點,公開開庭審理案件。

  (4)就地宣判。巡回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當?shù)桨赴l(fā)當?shù)剡M行宣判。對教育、規(guī)范、引導公民行為具有典型積極意義的其他案件,也可以到當?shù)剡M行宣判,并做好釋法息訴工作。宣判時應當邀請當?shù)厝罕娕月牎?/p>

  (5)就地回訪。巡回審理的案件,除即時履行完畢的以外,應當建立回訪檔案,定期安排承辦法官做好回訪工作。對回訪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對策,認真做好判后釋疑和調后執(zhí)行工作。

  (6)就地接訪。在巡回審理過程中,遇有人民群眾信訪的,合議庭或承辦法官要耐心接待。對人民群眾訴求合理的,要及時幫助解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著力延伸巡回審判工作職能

  10、將巡回審判與收集民意相結合。對巡回審判案件的處理,要充分聽取當?shù)厝罕姟⒒鶎咏M織、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在裁判時充分尊重當?shù)氐纳屏硷L俗與人情事理,使裁判得到當事人及其親屬和社會公眾的認可。要在巡回審判中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充分了解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工作和法官作風的意見和建議,將巡回審判的過程變成了解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過程。對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分析和研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11、將巡回審判與矛盾排查相結合。在巡回審判中,要積極深入巡回審判點排查矛盾糾紛,不斷加強與當?shù)厝罕姷臏贤ń涣骱团c基層組織的協(xié)同配合,了解和掌握當?shù)亟洕鐣l(fā)展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源頭性的問題,分析矛盾糾紛的動向,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通報,并協(xié)助基層組織化解排查出的矛盾糾紛。

  12、將巡回審判與大調解機制相結合。人民法院在巡回審判過程中要主動履行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不斷完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網絡,支持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各行業(yè)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通過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巡回審判、參與調解,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指導。要進一步加強與訴調對接各成員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在巡回審判中積極開展委托調解和邀請協(xié)助調解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地促進糾紛的妥善解決。

  13、將巡回審判與法制宣傳相結合。人民法院應當選取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法律問題或者當?shù)囟喟l(fā)、易發(fā)的矛盾糾紛開展巡回開庭、巡回調解工作,將普法工作融入巡回審判工作,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正確的糾紛解決觀,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同時,要加強對巡回審判工作的宣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五、切實加強對巡回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

  14、高度重視巡回審判工作。巡回審判工作是全省各級法院貫徹群眾路線、落實司法為民、推進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全省各級法院黨組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統(tǒng)籌安排,定期開展調查研究,不斷完善巡回審判工作方案和機制,確保巡回審判工作取得成效。法院各部門要按照分工職責要求,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工作方案,下大力氣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確保巡回審判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15、加強巡回審判點建設。全省各級法院要根據“兩便原則”的要求,緊密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確立巡回審判點的數(shù)量,不斷推進巡回審判點建設。要緊緊依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公安交警部門、派出所、司法所、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設立固定巡回法庭或巡回審判點。要將巡回法庭、巡回審判點建設與訴訟服務站、巡回調解點建設相結合,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巡回法庭、巡回審判點應實行“定時”、“定員”、“定職”的工作制度。定期指派固定的人員到巡回法庭、巡回審判點接待當事人咨詢、來訪、受理立案、預約巡回開庭審判等。巡回法庭、巡回審判點的接待時間、人員、職責應當以公告的形式通過媒體或在公共場所、巡回法庭、巡回審判點予以公示。

  16、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發(fā)揮人民法庭在巡回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視人民法庭的建設。要將工作作風正派、群眾工作能力強、辦案效果好、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充實到人民法庭,切實提高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庭的設置和布局規(guī)劃,穩(wěn)步推進人民法庭的恢復、新建工作,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不斷改善人民法庭的工作條件。

  17、加強巡回審判的管理與統(tǒng)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巡回審判工作臺帳。巡回審判工作臺帳應當包括巡回審判案件的數(shù)量、結案方式、工作效果等情況以及在巡回審判中開展指導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工作的情況等。要將巡回審判工作納入審判管理范疇。審判管理部門要將本院各部門開展巡回審判工作納入日常審判管理,定期進行通報。

  18、建立健全巡回審判工作考核激勵機制。要將巡回審判的案件數(shù)量、調解撤訴率、即時履行率等作為人民法院審判質效考評和審判人員審判業(yè)績考評的重要指標,作為法院評先和個人評優(yōu)、獎勵、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全省各級法院要結合各自審判實際,確定刑事、行政案件的巡回審判率并進行考核。民事案件的巡回審判率,基層法院不應低于40%,中級法院不應低于20%,省法院不應低于10%,并應逐年提高。

  19、加強巡回審判的物質裝備保障力度。全省各級法院要根據巡回審判工作實際,配備能夠滿足巡回審判工作的車輛、移動辦公設備、通訊工具和網絡終端工具,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tǒng),不斷完善電子簽章系統(tǒng)。并將維修、養(yǎng)護、油料、巡回審判補助等費用以及折舊、報廢等問題納入法院預算經費范圍,確保巡回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20、加強對巡回審判工作的調研。全省各級法院要針對巡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適時開展調研工作,分析巡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及原因,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不斷完善巡回審判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