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以進一步建立健全巡回審判機制。

 

   《意見》規定,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凡是可以開展巡回審判的,都應積極開展巡回審判。《意見》明確界定了巡回審判案件的范圍。《意見》規定全省法院巡回審判工作要做到“就地受理”、“就地調解”、“就地開庭”、“就地宣判”、“就地回訪”、“就地接訪”。巡回審判的案件,除即時履行完畢的以外,需建立回訪檔案,承辦法官定期做好回訪工作。巡回審理過程中,遇有人民群眾信訪的,對其合理訴求,合議庭和承辦法官要耐心接待,及時幫助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切實使巡回審判成為了解溝通民意,履行“司法群眾路線”的有力載體。

 

   《意見》同時對各級法院巡回審判率進行剛性規定。規定民事案件巡回審判率,基層法院不低于40%,中級法院不低于20%,省高院不低于10%,并應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