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重要看人民滿意不滿意”。如何讓群眾體會到司法創新的成果,感受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特征?徐州泉山法院的便民執行做法向我們交出了一份出色的答卷。

  怎樣才能縮短執行周期?如何明顯提升執行效率?這恐怕是基層法院破解執行難所要面臨的兩項重要指標。然而,記者7月初在徐州泉山法院采訪時卻了解到這樣一組令人驚喜的數據:今年1至6月,該院立案3001件,同比上升35.03%,但執行案件收案數卻只有498件,同比下降24%;執行結案496件,其中執行和解400件,執結率為98.15%,執行標的為5337.23萬元,標的額到位率為99.58%。

  “這樣高的執行效力得益于我院從去年5月起開始的全員能動執行工作機制的探索!”徐州泉山法院院長孫光高興地向記者介紹了該院的執行工作現狀。從百姓最不滿意的環節入手,創新社會管理方法,破解執行難成為泉山法院近年來審執工作的著力點和切入點。

  內部挖潛外部協作

  建立全員能動新機制

  “以往我們的執行干警曾經這樣形容自己的工作處境:風箱里的老鼠——兩頭受氣。執行工作做不好,一方面群眾對勝訴后債權得不到完全實現而對法律和法院喪失了信任,另一方面法院雖然處理大量的糾紛和案件但由于執行拖后腿而得不到群眾的認可,影響審判管理質效。”該院執行局局長騰丙業向記者談及構建全員能動執行工作新機制動議的初衷。

  在泉山法院今年四月正式出臺的一份《全員能動執行工作實施意見》上,記者看到,該院將全員能動執行工作分立審執三個階段細化為十六項內容,全部納入法官個人業績和審判質效考核。

  《意見》很大的一個看點就是增強了啟動執行的主動性。《意見》要求,案件從進入泉山法院訴訟時起,法院各相關部門就要在立審執各個階段的各個環節加強協調配合,注重相互銜接,采取多種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法律文書生效后,無須當事人申請,通過送達法律文書時主動征求當事人意見移送執行的方式啟動執行程序,為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

  “全員能動執行最終目的是力爭有效克服‘執行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僅靠法院一家之力難以完全實現。我們在深度挖掘法院內部執行潛力的同時,注重借助外力,加強拓展延伸,不斷完善全員能動執行的聯動機制。” 院長孫光解釋了“全員能動”的深層含義。

  在認真總結經驗和深度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泉山法院將能夠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文書、公證文書全部納入到全員能動執行工作的范圍內,與仲裁委、公證處聯合簽訂了協助能動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生活又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的權利人,通過與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醫療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了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險等和法院共同參與、全面協調統一、各部門全力支持配合的“大救助機制”。

  對此,徐州市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局長劉光喬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和法院簽訂有關仲裁文書移送執行,是雙方聯合在堅持群眾路線思想指導下的一個創新舉措,在立足本職的前提下,將盡可能地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減化程序。

  加大訴前保全力度

  “搶得”最佳時機

  因房價的快速上漲導致當下法院受理的房屋權屬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這些案件有的是因為使用他人名義購房、有的是因為贈與、繼承發生糾紛,還有的是屬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權屬不明,此類糾紛往往涉案標的大,涉及利益廣,雙方矛盾深,如不及時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一旦財產被敗訴方當事人處理后,勝訴方將面臨著執行不能的風險。

  泉山法院的立案法官對此類案件當事人重點進行訴訟執行風險和財產保全的特別提示,一旦當事人申請保全后,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財產保全。同時,保全組法官針對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多為親戚、朋友、合作伙伴的關系特點,在送達保全裁定進行相關法律釋明時,堅持能動司法,從多角度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地使當事人自行有效地解決糾紛。

  訴前保全既有效降低了當事人勝訴后執行不能的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達成和解起到了有力地促進作用。為此,泉山法院專門抽調了8名干警、配備了4輛車輛,在立案、民一、民二設立了三個保全組辦理保全案件。今年以來,保全組共外出保全案件326件次,保全標的達2600余萬元,通過及時采取財產控制措施,有效降低了執行不能的風險。尤其是房屋確權案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有70%的案件得以在訴前化解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達成了和解。

  為了更好提供能動執行,該院在便民執行的方法上還有所突破,主動跟蹤案件審后效果。規定凡涉及瀕危企業、下崗工人、農民工、未成年人、婦女老人、人損案件受害人等弱勢群體的案件,審判人員要在審結后的半個月內主動與原、被告聯系,了解服判息訴和自動履行情況,并將信息登記匯總。一旦發現上述案件未自動履行即移送執行局進入執行程序,無需權利人再次申請。

  實行院內信息比對

  有效執結案中案

  在執行徐州某網架公司申請執行沈陽某汽車制造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時,該案標的達60余萬元。泉山法院執行法官采取強制措施,案款全部執結到位。但在發放案款前,執行法官經法院內網比對,該公司在法院還有多起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尚未執結,遂對該款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有效執結了9起其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通過信息比對,實現了執結一起結案10件的良好效果。

  采取信息比對,這是泉山全員能動執行中的又一亮點。在立案時對當事人進行身份信息比對,如發現新立案件被告作為權利人在泉山法院有尚未執結的案件時,立案法官則通過填寫案件信息比對表將相關情況及時反饋給審判庭和執行局,及時對當事人尚未領取的款物進行查封凍結。同時,在案款執行到位后,執行法官通過再次進行信息比對,確認權利人沒有其他作為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涉訴案件后再將案款發放給權利人,最大限度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舉收效顯著。

  形成多方有效合力

  實現執行工作良性運轉

  通過加大訴前財產保全,及時有效地控制了被執行財產,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通過移送執行,減化了申請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通過加強內部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了執行力量,節約了司法資源。通過內外聯動,最大限度地實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

  全員能動執行工作機制的運行,在泉山法院內部形成工作合力的同時,實現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良性互動,消除了當事人對法院的不任信和對立情緒,提高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立案階段的訴前調解、風險告知、保全提示;審判階段的法律釋明、能動審理、判后答疑、督促履行;執行階段的和解回訪、執行110、司法救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便民舉措,在有效緩解執行難的同時,方便了群眾,得到了當事人的贊許和肯定。

  據統計,今年1至6月份,泉山法院涉訴信訪上訪率僅為0.09%,較同期減少30.28%,收到當事人送來的錦旗和表揚信68件次,全員能動執行機制在降低當事人訴訟和執行風險的同時,節約了司法資源,促進了社會和諧,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