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茅仲華同志,1988年7月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8月分配至江蘇省高級法院刑一庭工作,1993年1月省法院組建專門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刑二庭,即調至刑二庭工作至今。1998年考入華東政法學院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學位,2001年6月取得法律碩士學位。2002年9月至淮安市中級法院掛職鍛煉,擔任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委會委員。茅仲華同志在刑事審判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無私奉獻,1995年被評為全國打擊發票犯罪專項斗爭先進個人,1997年被評為省法院首屆文明法官,1999年被省委、省政府記三等功1次,2002年被中紀委、最高法院等機關記二等功1次,近年來多次被評為省法院先進工作者或考評為優秀等次。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受到各級領導和同志們的高度贊揚。
  一、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爭做人民滿意的優秀法官
  茅仲華同志政治堅定,善于學習,刻苦鉆研,勇于創新。在審判工作實踐中,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要求,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堅持以專家型、復合型法官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參加法院組織的政治學習活動,注重學習、深刻領會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學習貫徹十六大報告,認真學習胡錦濤同志關于“兩個務必”的重要講話,強化自身黨性修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能夠樹立審判工作是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辦案指導思想,培養和提高自身的大局意識、公正意識和嚴肅執法意識,努力做一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踐者。積極為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實現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權益。在履行法官職責時,具有較強的政治責任心和使命感,能夠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業、廉潔奉公。在審判工作中,能夠把人民滿意作為最高標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堅持“公正與效率”主題,圍繞審判中心工作,確保案件質量
  1、精心審判大要案。刑二庭擔負全省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審判及對下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茅仲華同志近年來,除承擔庭里部分調研工作外,主審審結各類經濟犯罪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77件130多人,其中多起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響,如蘇州市丁源達集資詐騙案、無錫市劉金余非法集資案、南京市外經委主任嚴新偉等走私案、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院長黃松仁徇私舞弊案等。在2001年,提前介入并主審了原沈陽市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等經濟犯罪系列大要案中的原沈陽市財政局局長李經芳、檢察長劉實、北京辦事處主任翟力、北京辦事處財務處長韓春穎等4起案件。在審結的案件中,案由涉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走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侵犯商業秘密、非法經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販賣、運輸毒品等罪名;涉案金額最大的案件非法集資人民幣3.87億元;有的案件卷宗數達111本。此外,茅仲華同志還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了無錫市鄧斌非法集資案、江陰市胡明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等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參與了數百件經濟犯罪案件的合議。還先后多次隨同院、庭領導或單獨至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等部門參加有關大要案查處的協調工作,具有較強的大要案件協調能力。
  2、案件質量放首位。刑事審判最關鍵的是案件質量,尤其是死刑案件一定要辦成鐵案。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茅仲華同志能夠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辦案指導原則,在對經濟犯罪分子從嚴打擊的同時,強化質量意識,注重辦案質量,對于死刑案件,更是慎之又慎。在審結的60件上訴、抗訴及復核案件中,依法改判的案件12件22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2件2人,其中,原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刑的3件3人,原判死刑二審發回重審后改判死緩刑的1件1人。作為案件承辦人,茅仲華同志審理案件能夠做到認真審閱全部案卷,充分、耐心聽取被告人對案件事實、證據的供述和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于事實尚不清楚、證據尚不扎實的案件,不草率下判。如2000年審結的南京市唐軍貪污、挪用公款上訴案,上訴人唐軍刀子、系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會計,原審法院認定唐軍貪污公款計人民幣355萬余元、挪用公款87萬元,且案發后大部分贓款不能退還。原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唐軍死刑,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死刑。該案時間跨度長、作案次數多,一審認定的事實每一筆都提供了書證。二審中,茅仲華同志沒有絲毫放松,通過細心閱卷發現原判認定為唐軍個人貪污的帳戶上,有1筆70萬元人民幣又匯回到了中電江蘇公司帳上,而偵查機關偵查、審計部門審計及法院一審時均未考慮該70萬元的出處和去處以及該70萬元的性質。送省檢察院閱卷后,也認為該70萬元及相關部分事實不清。二審將該案發回重審,后由偵查部門補充偵查,被告人唐軍被判處死緩刑。在二審中,茅仲華同志和庭領導主動與省檢察院及原審法院交換意見、溝通案情,使案件處理比較圓滿,既符合法律程序,也不放縱犯罪。2001年,茅仲華同志審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連云港市被告人葛高虎搶劫、故意傷害案,一審法院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葛高虎無期徒刑,檢察機關認為原判量刑畸輕、定性不當,被害人家屬對一審判決也不服,該案在當地有一定的影響。二審中,茅仲華同志到當地調查核實證據并開庭審理,認為原審認定被告人葛高虎犯故意傷害罪不當,葛高虎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茅仲華同志客觀、公正地提出了部分支持檢察機關抗訴的意見,被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采納。后二審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葛高虎死緩 (因其有自首情節),在當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幾年來,茅仲華同志主審的案件,未有案件被申訴改判或因個人主觀因素拖延案件審理的情況。在淮安中院掛職期間,茅仲華同志無論是主持院庭長會議討論案件,還是參加審委會討論案件,對每一件案件都做到認真、謹慎,不馬虎,不草率。在案件討論中,不主觀臆斷,不人云亦云,發表意幾盡量講出法理和依據。把每次參加案件討論的過程,當成一次學習的機會,作為一次提高的過程。在討論案件過程中,能夠注重將程序公正作為案件質量的保障,對定案證據進行合理懷疑,并充分注意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討論廖玉香投毒殺人案件,認為認定廖投毒殺人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鎖鏈,不具有排他性,慎重提出其投毒殺人的主要罪行不能成立的意見。在案件審理中,也做到不枉不縱,合議庭審理劉某某等搶劫案時一致意見以搶劫罪判處劉無期徒刑,在院庭長會議討論時,茅仲華同志發現劉某某曾因搶劫等犯罪兩次被判刑,現又7次搶劫犯罪,雖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但其主觀惡性深,系累犯,又是共同犯罪的為首者,認為應當在死刑幅度內量刑,判處死緩刑,后提交審委會討論,劉某某被判處死緩刑并被省法院核準。
  3、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2001年上半年,茅仲華同志運用自身的法律知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除了認真進行事實證據分析、法律文書制作等審理工作,還到揚州和澡陽等地向有關人大代表通報案件審理情況、審理結果,進行了大量的案外工作,較為成功審理了由一名全國人大代表和十名省人大代表分別提案、各代表一方的,全國人大、省人大、最高法院三家督辦的呂順凱、顧如明侵犯商業秘密案,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求索,樹立現代司法理念,端正執法指導思想
  茅仲華同志通過攻讀法律碩士學位、在國家法官學院培訓、參加審判業務會議及對法學理論書刊的學習,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能夠適應社會和時代的發展要求,并對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審判功能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認識到刑事司法不僅僅是國家公權行使鎮壓、打擊職能,而是鎮壓打擊與調整保護并重,刑法并不一味是階級專政的暴力工具,更重要的是強調司法文明以及人文關懷。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就要確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及科學量刑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盡力運用、指導于審判實際。如2002年初承辦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連云港“二殷”(被告人殷文錦、殷文龍)非法經營、行賄、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案時,該案一審判決前已經過省紀委主持的4次協調才下判。但茅仲華同志承辦后,通過學習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請教有關專家,正確把握行為社會危害性與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則的關系,提出“二殷”的違法行為雖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以及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也提出“二殷”違法違規行為的巨額非法所得依法應當沒收,做到打擊刑事犯罪與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并重。合議庭、審委會通過后,又與分管院長和庭長一起與省紀委、連云港公、檢、法及紀委等部門交換意見,講法說理,使他們接受二審改判結果,較好地依法審理了這起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
  茅仲華同志有較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一定的綜合分析、調研指導能力。由于經濟犯罪多為智能性犯罪,案情較為復雜,專業性、政策性較強。茅仲華同志注重學習與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相關的金融、稅務、海關等方面的專業業務知識,并運用于辦案實踐。在刑二庭還分管調研工作,自己承擔一定的調研任務,先后起草了一些指導毒品、搶劫、搶奪等案件審理的紀要、意見和專題會議材料,并結合審判實踐,在《審判研究》等刊物上先后發表《集資詐騙罪若干問題研究》、《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犯罪的認定》等多篇調研論文,參與編著《金融監管與金融司法》(科技文獻出版社),起草了《高揚清廉劍反腐顯聲成一一省法院十年經濟犯罪審判綜述》。茅仲華同志對與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熟悉,編輯了《經濟犯罪審判實用手冊》和《新編經濟犯罪審判實用手冊》2本法規匯編,起到了一定的審判業務指導作用。此外,還擔任省法學會刑法學刑訴法學研究會理事、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參考》雜志特邀編輯,2000年以來,多次為全省刑事審判長培訓班、全省基層法院院長培訓班以及無錫、南通、宿遷、淮安等中院刑事審判培訓班和南京市檢察院、淮陰師范學院等系統外單位講授過《經濟犯罪審判》、《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刑事審判新理念》等課程,制作的法律文書被收編進《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
  四、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
  茅仲華同志品行良好,工作、生活作風樸實、嚴謹,熱愛審判事業。經過十六年法院工作的熏陶,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日常生活和履行審判職責中,能夠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并以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自覺維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并能以身作則起帶頭作用。能帶頭遵守“六條禁”等法院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不以權謀私,不該做的事不做,不該去的地方不去,不該拿的東西不拿。為人熱情坦誠,辦事踏實細牽頭,尊重領導,團結同事,對社會、對工作、對家庭有較強責任心。尤其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在全庭經濟犯罪案件審判中,辦案數名列前茅。擔任副庭長后,2002年1至9月在省院刑二庭參加討論或主持合議庭討論案件150多件次,在工作較為繁忙的情況下,9個月他還承辦審結案件6件。在淮安中院掛職分管刑二庭和審監庭,工作更加煩瑣復雜,除了討論案件、組織重大案件審判、指揮執行死刑等工作,他還親自辦理信訪案件和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案件。到淮安中院工作后,沒有臨時觀念,能夠克服孩子小、愛人工作忙等家庭困難,將工作放在首位。茅仲華同志關心群眾疾苦,熱情耐心接待群眾上訪,積極參加抗洪救災、義務獻血以及到下崗工人和貧困農戶家中送溫暖等公益活動,充分發揮了一名領導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