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一起以高壓電網作為捕獵工具從而釀成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農村中以高壓電網裝置非法狩獵的現象非常嚴重。許多農民為了能夠捕殺到野生的動物,往往在農田周圍設置數百米乃至上千米長的高壓電網捕獵器,這些電網電壓都在2000V以上,野生物動只要碰上無一幸免,許多家禽家畜也因此遭到誤殺。這不僅使得野生動物生態資源平衡遭到毀滅性地破壞,更重要的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極大的威脅。目前在農村中已經發生了不少狩獵者在狩獵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而導致自己受到傷害的事件,并且出現觸電死亡的現象,而且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事件也屢有發生。以高壓電網裝置非法狩獵現象的日趨嚴重,由此引發非法生產、制造、銷售捕獵工具的行業日漸紅火,給公共安全帶來非常大的隱患。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架設高壓電網屬于此類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給不特定的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危險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使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打擊以高壓電網裝置非法狩獵活動已刻不容緩。首先,要加大對以高壓電網非法狩獵犯罪的處罰力度,通過嚴厲打擊震攝犯罪;其次,要在農村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以典型的案例教育廣大群眾;再次,工商和公安等行政部門要對非法生產、制造和銷售高壓電網等非法狩獵工具,以及銷售電殺野生動物的行業和個人進行嚴肅查處,從源頭上查堵隱患,從而有效地遏制這一活動的蔓延,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