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文書主文,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爭議的案件當事人給出的結論性意見,體現了國家強制力對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確認和保護,它作為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對執行法律、定紛止爭起著決定的作用。近年來,各級法院在深化法律文書改革過程中,往往偏重于對證據分析和判決理由的研究,而對文書主文則缺乏深入的探討,加之部分審判人員在寫作過程中粗枝大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最為直接的是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有的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信訪和再審案件。

一、存在問題。

1)訴權保護有缺漏。民事訴訟的基本功能本來在于均衡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全部合法民事權益,可有的審判人員不能全面理解實體意義上的訴的含義,主文中常常出現顧此失彼、丟三拉四的現象。如在一件因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買賣合同案件中,判決主文中只列了一條關于何時退貨的條款,對貨款如何處理則只字未提,執行開始后,雙方對貨款如何處理產生嚴重分歧,導致不得不中止執行,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其余諸如在有反訴和訴的合并等較為復雜情形的案件中,這種遺漏就更加常見了。

2)主文與前文不呼應。一是判決主文內容與訴辯主張不對應,有的所判事項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有的則是對訴訟請求中的某些事項不作“表態”,還有的在判決理由部分明確表明對某項請求不支持,而主文卻未判駁回;二是少數判決書在被告未反訴的情況下,將可在原告主張的債權中“減扣”的內容變為在判決主文中判令原告向被告履行義務;三是反映在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上,對其請求權是否支持和其應否承擔責任未置可否;四是個別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出現主文中擔責當事人少于首部所立當事人的現象,造成責任主體的缺失或錯誤。

3)詞句晦澀生歧義。有的用詞不當,如有效合同中的欠款使用了“返還”,有的明明是離婚財產分析得款,卻寫成“貼款”等,引起當事人不滿;有的則因為不適當的節約文字,如“被告王玉富、王玉貴、王玉才在判決生力后立即付給原告王光亞2005年度生活費1200元,自2006年起每年的贍養費1200的元于當年1月底付清。”這里,除了將“生效”誤寫成“生力”、后半句話“元”字前多了一個“的”字,讓人難以理解以外,還因為句中缺少關鍵詞語,整體表述不清晰,讓人弄不懂三被告是“分別付”還是“合計付”1200元,每人又是否等額支付;現在調解協議主文中較多采用附條件的條款,但有的寫法不嚴謹,如“若被告不能按期如數履行前述義務,則原告有權按所訴總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表述,帶來了被告在調解之后可能履行的部分如何對待的問題。

4)必備要素不具體。一是主文對當事人沒有寫全稱謂和姓名、名稱,在一方當事人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情形下,只寫“×告向×告履行”,導致權利義務指向不明;二是對相關物的品牌、規格、尺寸、重量等未加以明確和限定,如寫成“金耳環一副”、“彩電一臺”(未明確重量和品牌、尺寸)等等;三是有的在涉及財產判決時,對有關物的特定性(如座落、方位、四至及范圍等)未加以限制;四是只有履行義務的方式和數量等內容,而無履行的期限;五是有的在判決履行行為義務時,對履行的標準、質量以及拒不履行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替代責任均未明確。

5)順序排列欠科學。較多的法律文書主文是由多條或多項組成,但有的沒有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通常順序進行排列,由個人的偏重愛好決定,隨意性較大;有的將互無聯系的各項內容混雜在一起,對金錢給付義務只明確一個總數字,讓當事人難以看懂判決“明細”,自然也不利于分項執行。

一篇主文存在瑕疵的法律文書,即便它在敘事、論理上再精彩無疑,也很難稱得上精品之作。法律文書的第一讀者是當事人,第一效用在于執行。由于以上問題的存在,主文內容的不確定性必然地造成了當事人理解上的可選擇性,一方面使那些善良的被執行人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給那些本來就怠于履責的被執行人帶來了拒絕執行的“理由”,使承辦執行人員陷于欲執不能、欲罷難堪的境地,給本已成為“天下第一難”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二、形成原因

1、對法律文書所產生的社會威信和社會影響認識不足,尤其是不能從文書主文的最終確定性和執行的依據性上理解其意義和作用,將文書主文的書寫混同于一般應用文書。

2、個別法官文字功底較為薄弱,平時又不注重學習、研究,制作法律文書時又疏于推敲,缺少咬文嚼字的寫作習慣和一絲不茍的司法文風。

3、庭長、審判長把關不嚴。有的把對文書的核稿簽發當成一般的例行公事,只注意篇章結構,而忽略細微末節,只注意事實說理,而忽略主文內容。

4、校對工作不細。對制作好的法律文書,缺少靜心凝神、逐字逐句的校對,對作為文書主文的關節事項不能反復檢點,有的審判人員則是完全依賴書記員去做。

三、解決對策

1、心系執行,加強責任心。有人將現代訴訟視為起訴??裁判和申請??執行“兩步曲”,我們認為不無道理,因為就當事人民事權利的實現而言,至法律文書對權利義務的法律確定為止,這才走完了一半的路程,最終實現還是要靠執行。假如法律文書的主文內容游移不定甚至矛盾百出,當事人權利取得的現實性何從談起。同時,就法院本身工作而言,審判與執行應是一個互相聯系、互相銜接又互相促進的整體,只有作為執行依據的精當的法律文書在先,才能使執行工作有理、有利、有力。

2、便于執行,注重實用性。文書主文內容文字雖然不多,也不需要多么華麗的文采,但它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制作時,要求我們必須通盤考慮,在權利義務上統攬各方,就文書送達后的可行性進行全案審視,力求做到“五不”:①不出現可選擇性理解;②不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③不涉及法院審判權限以外事項及案外人利益;④不出現難以理解的字、詞、句;⑤不缺失對必備事項的交待和對有關時間、數量等問題的限定。

3、為了執行,實行規范化。為大力提升法律文書制作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法院要采取多管齊下的辦法。一是領導重視。各級法院要把文書制作能力的提高作為法官培訓的重要內容,組織對文書撰寫規范進行研討,在目前主文寫法上級尚無統一規定的情況下,要盡快拿出統一的具體方案和要求,以避免“無規矩不成方圓”和各行其是的現象;二是要建立庭長(含審判長)與承辦審判人員雙重負責責任制。審判員應按前述要求進行擬寫和認真自查,即使由寫作能力較高的書記人員代書的,審判人員也應負有義不容辭的質量責任,而不宜由書記員來承當。庭長、審判長要切實負起把關之責,把簽發、審核過程變成一道嚴格的質檢工序,在簽發之后,承辦審判員還應就改動之處再進行復檢,以防簽發過程中因對案情不熟而發生改動錯誤;三是加大文書評查力度。法院審管辦要在“評”和“查”上大做文章,做到專項查與重點查相結合,檢查與評析相結合,選優與查劣相結合。對優秀文書要進行展示和獎勵,對主文存有嚴重瑕疵有礙執行的文書不但要進行量化扣分,院、庭長應及時與承辦審判員進行提醒談話。對評查結果一律記入法官業績檔案,作為法官業績考評的主要依據之一,通過不間斷的事后監督,使法律文書的質量得到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