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4日,海安法院制定出臺了《刑事公訴案件簡易程序庭審操作規程》。試行一周后,審判員普遍反映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判,有章可循,庭審活動條理清晰,被告人心服口服,可以騰出更多的時間審理疑難復雜案件,鉆研業務知識。

近年來,海安法院刑庭受理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大幅上升。2005年適用此種程序審理的案件達153件,比上年上升48.5%。這類案件的被告人絕大多數認罪,但由于上級法院尚未制定相應的庭審操作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審判員開庭時,只能在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跟著感覺走”,代為宣讀起訴書的內容、舉證方式、“本庭認為”要素等,做法不統一、不規范。為此,海安法院組織簡易程序案件庭審觀摩,刑庭3名審判員先后“坐堂問案”,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參加旁聽。庭審后,各自談開庭體會,其他同志“評頭論足”,最后庭長點評。

在此基礎,海安法院針對存在問題,對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制定了庭審操作規程,著重強調程序規范,不以犧牲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為代價,換取案件的快速審理。規程規定,庭審中審判員應當告知被告人經檢察院建議或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以及其享有的權利;自愿認罪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同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宣讀起訴書的內容主要包括案號、指控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賠償問題的處理以及相關證據名稱、適用條款、觸犯罪名,無需全文宣讀;根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特點,一般情況下綜合舉證,不一證一質,并列出盜竊、交通肇事等常見罪名的舉證目錄;經質證無異議的,當庭認證;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辯護人可以進行辯護,而不應當宣布“法庭辯論”;明確了“本庭認為”和判決主文的要素內容,防止冗長繁瑣和絕對簡單。

《規程》的出臺,使海安法院刑事公訴案件簡易程序庭審活動更趨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