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豬飼料銷售商。最近,我從一豬飼料生產企業購進一卡車飼料。在銷售時,不少來我處購買飼料的飼養戶在驗貨時發現,該批飼料中的不少包裝袋系舊袋回收后重復使用的,并說如果舊袋被不當使用過很可能對生豬產生意想不到的后果。這些客戶為此拒絕購買我的飼料,給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我反過來與飼料生產廠家聯系要求退貨時,該廠老板則認為舊袋重復利用并不違反任何規定,因此退貨沒有依據。不知這種說法是否正確,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回音。

讀者:顧成

顧成同志: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飼料包裝袋使用的法律規定問題。包裝物雖然不是飼料本身,但其如果存在問題同樣會給使用者造成不良后果。因此,法律必須作出一些特別的規定。2001年11月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說明,并注明儲運注意事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不得重復使用;但生產方和使用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例第26條同時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如果來信反映的情況屬實,你完全可以主張合同部分無效,并將那部分屬于重復使用外包裝袋的飼料退給生產企業。此外,你還應向有權管理部門積極舉報該企業的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