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備受關注的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經過兩次開庭后,29日下午正式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判決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和臻慶公司從今天的30日內將1.6億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

  同時,江蘇省高院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常隆公司等六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這是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