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一個為“情”所樂的法官群體,他們以構建社會和諧為己任,著力于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在司法實踐中切實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努力在“情”字上下工夫,調解工作取得了驕人業績。2009至2011年,調解率連續3年位列全省第一,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在80%以上,在全省名列前茅。

  咬定目標促和諧

  留住親情

  “親情,特指親人之間的那種特殊感情,這種情感就是對方不論是貧窮或富有、是健康或疾病,甚至不論善惡,終究不會改變。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凡涉及親情糾紛的案件,要求法官咬定目標不放松,盡可能地多做調解工作,絕不讓親情在司法過程中遠去!”揚州中院民一庭庭長朱明說。

  房名華是陳小剛的姐夫,2008年8月10日,房名華稱要做酒業代理需要資金周轉,向陳小剛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陳小剛人民幣叁拾叁萬元正”。2010年初,陳小剛向法院起訴,要求房名華歸還借款。后在親戚協助調解下,2010年4月4日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確認截止2010年2月11日被告已償還原告3萬元,協議同時約定被告從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分十一次償還原告30萬元;被告如不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足額償還任一期欠款,視為全部欠款到期,被告應承擔實際欠款總額10%的違約金,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欠款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之間計算利息;發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也因此作撤訴處理。然而,還款協議簽訂后,截至2010年9月30日房名華在計償還陳小剛5萬元后即停止了還款。陳小剛索要未果,遂一紙訴狀又將姐夫房名華訴至法院。

  二審開庭時,房名華申請張九妹出庭作證,而張九妹是房名華的丈母娘,也就是陳小剛的母親。張九妹作證稱:女婿房名華確實已經還款5萬元等事實。陳小剛見自己母親為姐夫作證,情緒很激動,當庭駁斥了母親的說法,并拒絕了法官的當庭調解建議。

  因陳小剛生性比較暴躁,為此事在家里經常與父母發生爭吵,一家人的關系非常緊張,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一邊是姑爺與舅子反目、一邊是兒子與母親結怨,中間還夾雜著姐姐與弟弟、姐姐與母親、女婿與丈母娘之間錯綜復雜的親情關系。

  怎么辦?

  “'案結事了人和'是民事案件審理的風向標,我們法官不管如何艱辛,都必須始終圍繞這個主線開展工作,都必須避免人間親情泯滅。”承辦案件的蔣法官有著近三十年的辦案經驗,他經過數次與當事方的懇談,庭領導數度參與,采取“逐個化解”的方略,分別做陳小剛、張九妹、房名華三方的工作,以促進家庭和睦為切入點,著力解開了當事人的心結。

  最終,陳小剛在還款數額上作出巨大讓步,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一家人親情依舊。

  集思廣益出主意

  挽回友情

  黃某與張某本是兒時玩伴,是從小一起長大無話不說的朋友,而且兩家也緊挨著,事事時時都相互照應。2011年7月,兩人友情出現了裂痕,繼而開始交惡。

  原來,黃某為了營生,購了一臺水晶棺材,附近七里八鄉的人家辦喪事時,都會找到黃某租用棺材冷藏尸體。“這棺材就放在他家屋子里,進進出出都得從我家門口經過,夏天還散發出臭味,讓我們接受不了。”張某一開始找黃某商榷。“棺材放在我自己家,對你們根本就沒有任何影響。”黃某如此反駁。無奈之下,張某只得拿著30位村民聯名簽署的請愿書四處上訪。

  棺材,無論在哪里,都是很忌諱的事情。

  村民們對這事兒也議論紛紛,見了棺材唯恐避之不及。起初,見協商無果,張某找了很多木樁和石頭攔在路上,阻止運送棺材的車輛通行。為此,黃某與張某的矛盾不斷升級,派出所出警調處不成,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排除妨礙。一審法院判決黃某勝訴,案件到了二審,法官小孫犯了難:無論哪方勝訴,矛盾都不能得到徹底解決。

  于是,小孫便專程到實地考察,發現黃某家與張某家為前后近鄰,黃某平時將棺材擺放在自家屋內,正好對著張某家后門。黃某租賃生意的興旺,令張家人心里越來越不是滋味兒:也從來沒見黃某對棺材消毒,棺材會不會有病菌?家里人身體不舒服,是不是聞了棺材散發的怪味?

  為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使得事情得到滿意處理。小孫經多方調查,在了解到當地有家殯葬服務中心后,便多次與村委會和鎮政府聯系商談,集思廣益,最終提出將水晶棺材置放于殯葬服務中心的思路。

  在征得殯葬服務中心同意后,法官便積極主動做黃某工作,最終黃某同意將棺材存放于服務中心,不再置放于家里。黃某與張某雙方也握手言和、和好如初,重拾友情。

  真心一片化怨恨

  激活愛情

  近年來,離婚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呈上升態勢,尤其是80后、90后的年輕人,遇到情感糾紛,動輒就輕言分手。揚州中院的法官在審理涉及離婚案件中,確立了“勸和不勸離”基本方針,盡量通過法官的耐心細致工作,促使破鏡重圓,阻止家庭離散。

  吳某是安徽碭山人,2006年初在上海打工時,認識了揚州邗江姑娘小璐,兩人相處不多久就確立了戀愛關系。鑒于吳某家境貧寒,2007年經雙方家長認可,吳某入贅到揚州小璐家,并辦了婚事。次年,小夫妻有了愛的結晶,生了個女娃,全家人喜不自禁。為了生計,2009年上半年吳某繼續到上海打工,小璐留在老家帶孩子。剛開始,吳某還惦記著家里,不但經常打電話噓寒問暖,也還寄些錢款回來。可是,到了2011年秋天以后,吳某不但疏于與家人聯系,還近半年不往家里寄錢。小璐電話找人也找不到,一怒之下,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

  案件經一審判離,吳某不服,提起上訴。案件分到了法官小李手中。小李經過閱卷,認為如果輕易下判,顯然對整個家庭不利,而且會對孩子造成傷害。經了解,原來吳某受到他人誘惑,打工期間染上了賭癮,不但輸光了自己辛苦的血汗錢,還欠了近一萬元的賭債。而吳某經過此次風波,也真心悔悟,愿意改過自新,好好過日子。于是,小李6次到小璐家,做小璐的思想工作,并建議吳某回到揚州本地打工。小璐先是態度堅決,表示不能容忍吳某的行為。但最終被法官的敬業精神打動,與吳某重歸于好。

  “調解工作就是這樣,只要你付出真情、真心、真意,一定會有好結果的。”小李說道。

  沉入一線想點子喚醒鄉情

  “老百姓生活不容易,我們的司法活動必然始終走群眾路線,切實通過司法行為,為百姓謀福祉,最大限度地為他們的合法權益多做一些事情、多做一些工作。”揚州中院分管民一庭的院長助理沈紅經常這樣告誡干警。

  高郵“胡氏沼蝦”養殖業聞名全國,已成為高郵農民致富的一大支柱產業。華某等6人常年從事胡氏沼蝦的養殖并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

  2011年3月上旬,華某等6人經由同村的顧某介紹,從同村陳某開設的養殖場購買了蝦苗,4天后,蝦子出現了白體病癥狀并大量死亡,致使華某等人遭受了嚴重損失,并且錯過了出蝦的最佳時機。后華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顧某賠償人民幣70余萬元。

  一審判決,法院部分支持了蝦農的主張。華某等蝦農想不通,無法理解自己的訴訟請求為什么不能得到完全支持,并通過進京上訪、靜坐示威,甚至到紀委、檢察院檢舉控告等方式宣泄不滿情緒。而作為第一被告的陳某卻向法院直言:“我的蝦苗沒有問題,是他們養護不善導致死亡的,不干我的事情,就算法院判我賠,我也不會出錢,讓他們一分錢拿不到!”這樣,同是一個村的人,鬧得不可開交。

  這鄉里鄉親之間的事情,大家平日里都“抬頭不見低頭見”的,事情鬧僵了,著實不利于當地的和諧與穩定。

  “蝦苗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引起蝦苗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蝦農的損失究竟有多大?”案件到了揚州中院民一庭韓法官手上,這一連串的問題就一直縈繞在他腦海。

  由于蝦農缺乏證據意識,在事故發生后處理了死亡的蝦子,致使因果關系和損失大小都難以認定。為了查清事實,韓法官多次向農委和農科所等有關部門了解咨詢,固定蝦子死亡的原因及蝦農的損失范圍,說服華某拿出了賬簿作為證據,確定了蝦子的來源和銷售的數量。分管副院長和庭領導數次參與該案的討論,就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研究,同時要求辦案人員沉入基層、深入農村,發揮司法為民的優良作風,并借助訴調對接制度和兩級法院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地爭取實現案結事了。

  2011年6月20日,6名蝦農與陳某、顧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蝦農的損失得到了補償,雙方也握手言和。

  在簽收調解書之際,他們搶著與法官合影,以表達法官、法院為糾紛的合理解決所作出的辛勞。

  工于利用“調”之善器的法官

  2009至2011年連續3年民事調解率位列全省第一;

  近4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達80%以上,在全省名列前茅;

  有近10名法官獲得省級以上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或“先進工作者”;

  ……

  這些成績的取得,都是因為揚州中院有一群工于利用“調”之善器的法官。

  “在當前的中國,城鄉二元格局下以'熟人'為主的鄉土社會的基本面貌沒有改變,法律話語機制缺乏形成權威的土壤。而調解卻能穿梭于傳統與現代之間,靈活地運用法律以外的推理思維方式和話語機制來處理和化解糾紛。”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蔣惠琴說:“在司法工作中,我們要求法官切實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司法活動的始終。”

  施展法官魅力,感染當事雙方

  案件訴至法庭,雙方當事人的精神緊張且敏感。法官的一句話、一個手勢、一種表情乃至一個眼神都有可能招致當事人的誤解,使調解工作陷入困境。要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將自身權利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條件是法官要展示令人信服的人格魅力,通過自己的言行體現司法公信力。這就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堅持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權益、人格等一律平等,要求法官不但要有高度的責任心,還要有極大的耐心、縝密的心思、穩重的心態、良好的技巧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揚州中院法官接手案件后,傾注真情、真心關懷,堅持從雙方認可的角度入手,親臨案件發生的一線,用自身的實際言行真誠了解雙方的訴求,逐步取得雙方的信任,以建立調解的基礎,讓雙方認為法官的所作所為就是為了解決他們自己的矛盾,從而從內心深處表示愿意調解。

  巧借社會輿論,理性引導民意

  案件糾紛往往錯綜復雜,事情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訴至公堂,往往是“剪不斷、理還亂”,尤其是涉及親情、友情、愛情等方面的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僅僅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必然會有力不從心之感。那么巧借社會輿論,充分借助于糾紛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雙方共同信賴的干部、族老以及他們的親友、訴訟代理人等各方面的社會輿論力量,這些社會輿論力量在訴訟調解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往往能為訴訟調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幫助。當案件調解陷入僵局的時候,法官應當通過當地的具有一定權威的相關人士協同做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思想工作,特別是可以通過當地干部將社會輿論傳給他們,施加一定的心理壓力,對調解的成功一定能起到積極作用。

  善打心理戰術,積極促成妥協

  起初當事人的心理總歸是不平衡的,特別是實際受損(或受委屈)一方,因在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上受到侵害,便得理不饒人;即使是在被告方,也有自認為不得不為之的理由,這就要求審判人員在做工作前要分別摸清當事人的心理狀態,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說,待其情緒穩定,才予以教育或疏導,從而理智地選擇解決矛盾的方法。在案件審理的每個環節,法官都要適時地捕捉雙方當事人的心理變化與訴求底線,善打心理戰術。繼而步步推進,不斷瓦解當事人的防線,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達成。

  用好法律宣傳,倡導尚法理念

  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糾紛,常常發生在鄰里、熟人、朋友之間,也多發于農村或城鄉結合部,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法律知識水平較低,對法律程序、訴訟權利、應訴技巧的認知程度并不高,這些給訴訟調解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同樣負有向當事人講明訴訟權利義務、法律程序等。對于雖不懂法律知識,但經濟條件較好的當事人,則鼓勵他們委托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訴訟代理人,使他們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參加訴訟。實踐表明,在訴訟調解中,讓當事人清楚自身法律權利、義務,充分了解法律程序,從而與法官協調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分止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