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規范我省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診斷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4]31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包括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鑒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各市中級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具體實施。法醫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指派的相關專業臨床醫學專家共同進行,臨床醫學專家主要負責醫學診斷,法醫主要負責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

  涉及罪犯職業病的診斷,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涉及罪犯艾滋病病毒的檢測,由地級市疾控中心進行。

  省高級法院司法技術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組織復核診斷工作。

  二、人民法院委托指定醫院,聘請臨床醫學專家參與醫學診斷時,應當出具《醫學診斷委托聘請書》(詳見附件1),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罪犯既往門診、住院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影像學資料等;

  2、《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有關內容;

  3、其他相關資料。

  三、指定醫院在接受委托后,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兩名以上相關專業具有副主任醫師或者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臨床醫學專家參與診斷;涉及多個專科的,臨床醫學專家應當涵蓋各相關專科。臨床醫學專家與罪犯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并由人民法院決定。

  為確保醫學診斷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各指定醫院應當確定負責部門,并根據診斷工作的需要,組建診斷專家庫,專家必須具有副主任醫師或者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受指定醫院指派擔任醫學診斷的專家,應當認真審閱人民法院提交的資料,并在人民法院法醫等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罪犯進行相關臨床檢查,檢查項目、內容必須滿足相關醫學診斷需要。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診斷專家的人身安全。

  五、對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鑒別采取合議制。指定醫院開具病情診斷、妊娠檢查等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主任醫師或者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領導審核簽名,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

  六、臨床醫學診斷證明文件應當包括基本情況、醫學檢查、分析說明、結論意見等內容,結論意見應當包括疾病診斷、疾病嚴重程度評估、療效評估和治療建議(詳見附件2)。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以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為由,申請保外就醫的,臨床醫學診斷證明文件還應當包括罪犯所患疾病短期內有無生命危險的評估內容。

  七、人民法院在組織醫學診斷前,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檢察機關應當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

  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對罪犯重新組織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

  八、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中發生的檢驗、檢查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自理,專家會診等費用列入人民法院年度辦案經費預算。

  九、對暫予監外執行期滿的罪犯是否續保的醫學診斷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醫學診斷委托聘請書》樣式

  2、《醫學診斷意見書》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