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保障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嚴格依法規范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工作實際,2015年1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的若干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了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各自的職責,醫學診斷的程序、操作流程、醫學診斷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等與醫學診斷相關的事項。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各市中級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具體實施,法醫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指派的相關專業臨床醫學專家共同進行,臨床醫學專家主要負責醫學診斷,法醫主要負責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檢察機關負責對醫學診斷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意見》還特別規定,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以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為由申請保外就醫的,臨床醫學診斷證明文件還應當包括罪犯所患疾病短期內有無生命危險的評估內容。

  相關鏈接:《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