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是開展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的第一年,針對環境資源案件具有的公益性、復合性、專業性、恢復性、職權性特點,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行政審判庭樹立“四個理念”,強化“一個功能”。全年受理環境資源案件20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2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2件),審結1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2件)。取得良好開局。

  樹立保護性司法理念。加強對破壞環境資源的保護,發揮審判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引領和導向作用。如首起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行政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在公安偵查階段就賠償了林木所有權人丹陽市訪仙鎮仁里社區9萬元。案件審結后,考慮到被毀壞林木系滬寧高速的防風林帶,庭長及主審法官專程前往丹陽市訪仙鎮仁里社區,現場查看林木毀壞情況,并與仁里社區領導進行交流,要求該社區對賠償款專款專用,及時恢復被毀壞林帶,法院將跟蹤監督恢復情況。

  樹立恢復性司法理念。堅持把恢復性司法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不僅注重對權利的保障和法律秩序的維護,也高度關注生態環境的有效恢復,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復原狀的,都在判令污染者承擔相應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或者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復原狀。在審查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中,庭長和主審法官兩次實地勘察現場,并責令被告人限期拆除所有建筑物,恢復土地耕種狀態,有效保護耕地資源。在審理一起漁業污染侵權案件中,考慮到原告已對污染進行了一定的恢復治理,責令被告對恢復治理予以承擔。

  樹立公益性司法理念。在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環境損害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堅持個體權利保護和公共利益保護并重,關注生態環境的公益性,積極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個案糾紛的協調解決。如在與檢察機關會商一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過程中,對造成的環境污染,積極與相關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協調,并加強公益訴訟指導,確保了本市首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快速審結。

  樹立保障司法理念。在環境污染行政處罰申請執行案件審查中,加強與環保機關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情況,對重點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申請執行后,堅持快審查、快裁定,為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受理環境污染行政處罰申請執行案12件,全部在20天內審查結束并下達準予執行裁定,其中10天內結案7件。審查過程中注意延伸司法審查功能,通過利害分析、法律、政策,責任后果釋明,敦促4件案件的被處罰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有效的節省了行政和司法資源。

  樹立定紛止爭司法理念。環境訴訟中司法的功能重要的不是“止爭”,而是“定分”,堅持要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為矛盾化解的前提和基礎。如戴玲訴鎮江市潤州區寶塔路街道辦事處、同德里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污染糾紛案,準確把握 “小”案件具有的與基層群眾生活、與基層社會管理密切相關的社會屬性,案件表面看是公民個人與相關單位的矛盾,實際是公民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沖突和碰撞,由于只有準確把握矛盾的社會屬性,把個案審理放到大的社會現實中去考量和把握,較好的平衡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有效化解了糾紛。該案先后入選第四屆環境司法論壇公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蘇法院2014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