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何進一步端正執法理念,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要求是一個重大的實踐課題,非語言交流是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另外一種交流方式,非語言交流通常指用非語言行為或身體語言交流,身體語言是語言交流的另一種表達方式,它不僅有助于理解別人的意圖,還能使人們的表達方式更加豐富多彩、表達效果更加直接強烈。然而從國內現有的文獻資料及研究來看,鮮有專門研究肢體語言與法庭審理之間關系的論文。身體語言比口頭語言能夠表達更多的信息,研究顯示:表達一項信息單純的語言成分只占7%,聲調占38%,另外的55%信息都需要由非語言的體態來傳達。案件審理過程中,伴隨著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體動作,可以起到強化交流信息的內容,表達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對當事人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仔細觀察、理解當事人的身體語言并恰當使用自己的身體語言,我們就能夠有的放矢地調整自己的審理思路與行為,實現案結事了化解矛盾司法為民之目的。

  關鍵詞

  身體語言 審理 案情 傾聽 衣著 目光 表情 發型

  一、緒論

  身體語言又稱肢體語言,是指通過頭、眼、頸、手、肘、臂、身、胯、足等人體部位的協調活動來傳達人物的思想,形象地借以表情達意的一種溝通方式。另外飾品服飾、珠寶、發型、文身,甚至語調、音色及個人聲音的音量(而不是講話內容)等均能傳遞一定的信息。諸如鼓掌表示興奮,頓足代表生氣,搓手表示焦慮,垂頭代表沮喪,攤手表示無奈,捶胸代表痛苦。當事人以此等肢體活動表達情緒,他人也可由之辯識出當事人用其肢體所表達的意思。研究表明:一個人要向外界傳達完整的信息,單純的語言成分只占7%,聲調占38%,另外的55%信息都需要由非語言的體態來傳達,而且因為肢體語言通常是一個人下意識的舉動,所以很少具有欺騙性。早在西周時期聰明的古人通過“五聽訴訟”來作出推理,判斷案情。《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審判者“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即通過觀察被審者言辭是合情合理還是矛盾百出,說話時神色是從容還是緊張、氣息是平和還是慌亂、精神是沉著還是恍惚、眼神是鎮定還是游移等來綜合判定其陳述的真偽和案件的是非曲直。因此,理解當事人的肢體語言是促成案結事了的重要途徑。審理案件時,伴隨著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體動作,可以起到強化交流信息的內容,表達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對當事人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比如在運用期待、鼓勵性語言時,法官以語重心長的語調、期待的目光與和藹的面部表情來表達,當事人就容易受到感化而接受審判人員意見。

  二、正文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法官可以通過自己的肢體語言向當事人傳遞各種信息,同時,當事人也會在有意無意間通過肢體動作表現某些信息,這就要求法官認真觀察、準確解讀肢體語言。審理過程中運用非語言技巧需要我們做兩件事情:一是恰當使用自己的肢體語言,二是理解當事人的肢體語言。

  首先是法官應當恰當使用自己的肢體語言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其身體語言首先應該表現為是一個“中立的旁觀者”的形象,法官的形象作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載體,是一種人格化的司法權威,其根本宗旨就是使公平正義可知可感可見,因為看得見的正義才是最有價值的正義,才是社會公眾最需要和渴盼的正義。英國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僅要主持正義,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義,這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法官的公正形象是每一個當事人感知的司法公正。法官恰當的適用自己的肢體語言、傾聽的姿態、面部表情、衣著、眼睛、發型等可以體現法官自身的修養及品質,以及法官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公正,對雙方當事人的不偏不倚等外在的、可以看得見的形象。

  1.肢體語言

  我國傳統是很重視在交往中的姿態,認為這是一個人是否有教養的表現,因此素有大丈夫要“站如松,坐如鐘,行如風”之說。法官的肢體語言主要包含法官在法庭庭審時的坐姿用語、法庭審理活動中的情緒控制、個人儀表等,傳遞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并被他們感受到,從而達到融洽、緩和法庭氣氛,提升庭審質量。法官的肢體語言由內而外的營造和展示“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的法官形象,其實現得益于法官的個人修養的自然流露,自覺維護法官整體形象,以及對司法公平、公正的追求。審判人員應當用得體的動作增加當事人好感。無論是一次輕輕的點頭、充滿熱情的握手,還是穩健的步伐,都可以達到與當事人友好溝通的目的。所以,審判人員在與當事人溝通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在聆聽當事人談話時,身體前傾,雙腳平放,這常常會使當事人感到被尊重。達芬·奇曾說過,精神應該通過姿勢和四肢的運動來表現。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的一舉一動,都能體現特定的態度,表達特定的涵義。正確體態體態無時不存在于舉手投足之間,優雅的體態是有教養,充滿自信的完美表達。法官的體勢會流露出他的態度:身體的放松是一種信息傳播行為;向后傾斜15度以上是極其放松。人的思想感情會從體勢中反映出來,略微傾向于對方,表示熱情和興趣;微微起身,表示謙恭有禮;身體后仰,顯得若無其事和輕慢;側轉身子,表示嫌惡和輕蔑;背朝對方,表示不屑理睬。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想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良好的第一印象,那么首先應該重視與對方見面的姿態表現,如果不正視當事人、左顧右盼,當事人就可能懷疑你是否有進行法庭審理的意思表示。

  可見法官的態度和言行舉止直接影響著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官的職業形象。《法官行為規范》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確的規定法官應當“規范庭審言行,樹立良好形象”;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法官不得與訴訟各方隨意打招呼,不得與一方有特別親密的言行”。研究顯示,因法官的不良工作態度對法院的負面影響達29.4%,僅次于適用法律錯誤程序不當。一個舉止文明、嚴守司法禮儀的法官,對于司法裁判的結果可能沒有根本的影響。但是,如果一個法官不注意自己的外部形象,則必然對當事人產生司法裁判公正與否的疑問,直接影響著法律的權威性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法官進入法庭的步態是否穩重,開庭時的坐姿是否端莊,是否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法官的一個手勢是否符合當時的氛圍,是否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過于靠近或主動、熱情的寒暄等,可能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心理產生影響的行為。這些行為最初可能只認為法官個人行為不雅,與其職業不相符合,并不完全會導致當事人直接的懷疑司法本身。但是,如果法官重復的出現此類行為,或者只是針對一方當事人出現此類行為,就不再是法官個人的行為問題,而是一種可能危及司法公正、公平的行為。2008年1月4日網絡曝光的四川省南充地區西充縣人民法院的庭審照片,審判長開庭時接聽電話,一名審判員不著制服,書記員一邊抽香煙一邊記錄,引起網絡輿論大嘩。這不正是因為我們的法官沒有恰當使用肢體語言,不注意外部公正形象而造成的嗎?我們姑且不去評論合議庭審判案件的結果是否公正,僅從這些照片,我們又怎么能相信他們審理的公正呢?因此,法官的言行舉止應當符合訴訟的特殊要求,始終是平等、公開的對待雙方當事人,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偏見或者給予額外的禮遇。

  2.傾聽的姿態

  法庭審理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傾聽,首先傾聽的過程中最需要掌握的是坐的姿態。傾聽,是一種理解,是一種等待,也是一種姿態,通過傾聽彼此間增進了溝通,也促進了了解。法官正確規范的坐姿要求端莊而優美,給當事人以文雅、穩重、自然大方的美感。俗話說“站有站相,坐有坐相”,理想生活中很多人都做不到這一點,相當一部人坐著的時分喜歡顫動腿,或是翹起二郎腿單腿晃動。對于法官來說,其坐姿高于一般人的要求《法官行為規范》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法官庭審中的言行:“坐姿端正,杜絕各種不雅動作”。一般說來,斜偏著頭的姿勢表示對某事有興趣,而向下低頭的姿勢則意味著否定甚至批評的態度。坐姿要求“坐如鐘”,指人的坐姿像座鐘般端直,當然這里的端直指上體的端直。并目視雙方當事人。上身不要佝僂“塌方”,眼睛不要四處漫游。傾聽是一種姿態,也是一種美學,優美的坐姿讓人覺得安詳、舒適、端正、舒展大方。法官應借助自己的無聲的“坐姿”,表明專注、耐心、不偏不倚等態度,必須把握用無聲語言傳遞給當事人其作為裁判者應有的專注和居中的態度的相應技巧,以期獲得當事人更多的由自心底的理解,依賴和尊重,從而獲得當事人的信任。要真切地保持傾聽的姿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不論是說者,還是聽者。法官切忌在傾聽的過程中或是保持沉默、神游四方,或是哼哼哈哈,佯裝專注。不要將雙手夾在大腿之間,或是以之撫弄小腿、鞋襪,甚至去撓癢癢。不要將雙臂端在胸前,或是抱在腦后;也不要故作“若有所思”狀,時不時地以手指敲打桌面或椅子的扶手。優秀的法官在傾聽的整個過程中都應當保持挺腰筆直的坐姿。這樣,不僅能與威嚴、莊重、整潔的儀式化場景相得益彰,而且還能充分體現法官對當事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關注。一般來說對于坐姿要求是:(1)入座時要輕、穩、緩。走到座位前,轉身后輕穩地坐下。如果椅子位置不合適,需要挪動椅子的位置,應當先把椅子移至欲就座處,然后入座。而坐在椅子上移動位置,是有違司法禮儀的。(2)就座后,坐姿應端正,但不僵硬,要立腰、挺胸,上體自然挺直。不要用手托腮或雙臂肘放在桌上。不要隨意擺弄桌上的物品,要避免一些不合禮儀的舉止體態,例如隨意脫下上衣,摘掉領帶,卷起衣袖;說話時比比劃劃,或挪動座椅;頭枕椅背打哈欠,伸懶腰,揉眼睛,搔頭發等。(3)在傾聽當事人陳述時,應當做到不要雙手環抱在胸前或翹二郎腿;保持眼神交流,但是不要盯著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保持一定距離,雙腳不要緊閉,顯得有自信;放松肩膀;在當事人陳述案情或者發表意見的時候,輕微點頭表達對演講者的尊敬;保持目光平視。不要把目光集中在地上,給別人一種不信任的感覺;不要坐立不安。另外要將尊重當事人的態度貫穿傾聽的始終,全神貫注地傾聽他們講話。一方面要全神貫注,真心誠意地聽他們說話,用心分析其話語意圖,把握其內容,切不可因審前看過證據材料,了解大致案情而漫不經心,不重視,思想開小差;另一方面要保有足夠的耐心,冷靜沉著地聽當事人講話,尤其是他們對憤懣的發泄、對不滿的宣泄、對厭惡的傾泄,不妨讓他們盡情并淋漓的一吐為快。這些細節不僅是尊重當事人的表現,更是在為法官說服他們打下基礎,作好鋪墊。

  3.面部表情

  關于表情語言,有一句諺語“出門看天氣,進門看臉色”。表情是指人的面部表情,它毫無避諱的寫在臉上,故能最迅速、最靈敏、最充分地反映人的各種感情和多種復雜的心理。人的容貌是天生的,但表情不是天生的。我國的兩句成語說得好:“相隨心改”、“相由心生”,就已經點出了一個人的面貌代表著他的心理活動。人的面部表情同其他體態語言一樣,是可以熏陶和改變的,是由人的內在變化、文化修養、氣質特征所決定的。我們可能會注意到,那些著名的演說家、政治家,都很善于運用富有個人特色的肢體語言。這些有特色的肢體語言并不是與生俱來的,都是經常有意識地運用的結果。法官行使的審判權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當一個案件擺到法官面前的時候,法官必須使自己立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對任何一方持有某種傾向--無論這種傾向對當事人是否有利,也不論最后的審判結果是否公正--都必然使得當事人對法官公平、正義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作為法官表情語言尤為重要,法官的一舉手一抬足、一顰一笑,甚至一個眼神,既可能收獲當事人更多的信任,也可能遭遇當事人合理的質疑。例如:法官一個不經意的撇嘴的動作,在特定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就很可能被正在敘述案情的一方當事人理解為對其陳述的不屑,而另一方當事人則可能因此而暗自竊喜。一個優秀的法官在傾聽時必須對表情語言拿捏得當、收放自如。其臉色平和,表露著法官中立角色的要求,表明法官不對當事人任何一方存有好惡偏見,不偏袒一方抑或是歧視另一方,而絕不能歡快喜悅,兩頰緋紅,更不能面紅耳赤,放任情緒起伏。其面部肌肉自然而舒展,表露著法官給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誠摯的內心支持,而絕不能皮笑肉不笑或刻板已極的板著臉,目光寬容而柔和的平視雙方當事人。支持著法官與當事人信息的傳遞和溝通,表明法官給予當事人雙方權利和境遇的充分關注。而絕不能目光游移、左顧右盼、或反復打量當事人。

  另外審判人員還需用微笑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實際上,微笑是世界通用語,無論雙方的語言表達方式或生活習慣等有多大區別,彼此間真誠的微笑常常可以消除一切隔閡。微笑來自快樂,它帶來的快樂也創造快樂,在審理過程中,微微笑一笑,雙方都從發自內心的微笑中獲得這樣的信息:“我是你的朋友”,微笑雖然無聲,但是它說出了如下許多意思:高興、歡悅、同意、尊敬。微笑同樣有講究,并不是所有人的微微一笑都能輕易地打動當事人。首先,審判人員應該注意的是,微笑并不是簡單的臉部表情,它應該體現整個人的精神面貌。所以,審判人員必須要發自內心地微笑,不要空有一副“職業性微笑”的表情,而內心卻厭惡和排斥當事人。其次,微笑的同時要注意自己內在涵養和素質的表現,既要讓當事人在彬彬有禮的微笑中感受被尊重和關愛,又不至于使當事人感到過分客氣和生疏。另外,在微笑時盡量不要發出太大的聲音,也不要表現得過于夸張,否則當事人會覺得不舒服。

  4.眼睛

  法官的眼神通常介于社會性注視和親密性注視之間,也就是說比一般社交性注視略微親密些,又比親密性注概略微嚴肅些。人們經常所說的“眉目傳情”、“眼睛是心靈的窗口”,都說明了眼睛的運用在人們的感情交流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光接觸在社會溝通中是極為重要的修飾手段。常見有人懷疑對方說謊話時,對他說:“看著我的眼睛”,此時若對方沒有說假話,就會迎著挑釁者的目光看過去,反之目光就會躲閃,或者干脆眼睛看別處,不予回答。一般來說,眼睛正視表示莊重;仰視表示思索;斜視表示輕蔑;俯視表示羞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當事人保持目光的接觸是十分必要的。當審判人員的眼睛炯炯有神地向當事人講述法律規定時,眼神中透射出的熱情、坦誠和執著往往比口頭說明更能讓當事人信服。充滿熱情的眼神還可以增加當事人對法律的信心以及對法官的好感。在用眼神與當事人交流時,審判人員要力求使自己的目光表現得更真誠、更熱情。要想做到這一點,審判人員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視線停留的位置: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對視時,最好勇敢地迎接當事人的目光,不論這種目光表達的信息是肯定、贊許,還是疑惑和不滿。通常認為,當事人雙眼與唇部之間的三角部位是審判人員停留視線的最佳位置,審理案件時,如果你看著對方的這個部位,會顯得很嚴肅認真,當事人會感到你有誠意。審判人員的目光如果是中落在這個三角部位,就會把握談話的主動權和控制權。2.注視當事人的時間:與當事人對視,這固然可以體現你的自信和熱情,但是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度,這里主要是指注視的時間要保持一定的度:時間太短,當事人會認為審判人員對這次談話沒有太大興趣;時間太長,當事人又會感到不自在。3.要避免兩眼空洞無神:炯炯有神的雙眼可以向當事人傳遞你的熱情和執著,如果審判人員兩眼空洞無神的話,那么就會給當事人留下心不在焉的印象,當事人就會認為你不值得信賴。4.目光集中,不要游移不定:目光游移不定常常是為人輕浮或不誠實的表現,當事人會對目光游移的審判人員格外警惕和防范。這顯然會拉大彼此間的心理距離,為良好的溝通設置難以跨越的障礙。

  5.衣著

  衣著本身是不會說話的,但人們常在特定的情境中以穿某種衣著來表達心中的思想和建議要求。法庭上可以說衣著是法官“自我形象”的延伸擴展。意大利影星索菲亞·羅蘭說:“你的衣服往往表明你是哪一類型,它代表你的個性,一個與你會面的人往往自覺地根據你的衣著來判斷你的為人。”同樣一個人,穿著打扮不同,給人留下的印象也完全不同,對交往對象也會產生不同的影響。美國有位營銷專家做過一個實驗,他本人以不同的打扮出現在同一地點。當他身穿西服以紳士模樣出現時,無論是向他問路或問時間的人,大多彬彬有禮,而且本身看來基本上是紳士階層的人;當他打扮成無業游民時,接近他的多半是流浪漢,或是來找火借煙的。對于審判人員來說,新式法官服要求黑色西裝,配白色襯衣,打深灰色領帶,腳穿黑色皮鞋。而著裝不符合要求的具體情形有以下幾種:有的法官著裝時,里面不穿襯衣,不打領帶,取而代之以秋衣、毛衣;有的雖然穿了襯衣,卻不是白襯衣,而是其他顏色的雜色襯衣,或者打其他顏色的領帶;有的法官服與其他服裝混穿;有的不穿黑色皮鞋,而穿的是其他顏色的皮鞋,甚至穿旅游鞋;有的雖著裝規范卻忘記佩戴法徽;有的不注意保持法官服的干凈、平整,給人以臟兮兮、皺巴巴的印象。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另外法庭審理時未著制式服裝;法官在法庭更換制服;著法袍著便褲;法袍風紀扣未扣;女法官著法袍內著裙裝,同時著無后幫式涼鞋;徽章佩戴的位置不當;未著應季制服;女法官或女書記員戴項鏈、頭飾等等。遵守現代司法禮儀文明是法官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而規范著裝則是現代司法禮儀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式法官制服因更能體現法官的職業特點、公正立場而被評價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然而司法實踐中,上述著裝不規范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嚴肅執法、公正廉明的形象。因此法官應當規范著裝按照要求著裝作為法官隊伍建設、形象建設、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外在的可見的司法公正。只有規范著裝,才能及時消除當事人的對抗和戒備心理,才能取得他們的信任使法庭審理順利進行。

  6.發型

  發型是一個人內在氣質的外露,更是一個人精神面貌的體現。法官是一個極為特殊的職業,法庭更是一個嚴肅莊重的場合,這無疑都會對法官的儀表包括發型提出特殊的嚴格要求。有的法官在審判工作中,發型很時髦;有的法官長長的“劉海”遮住眉毛。也有法官早上上班后不梳理頭發蓬頭垢面等等。試想當事人面對這樣的法官會有怎樣的想法?我國的法官可以說是一支年輕的隊伍,審判庭上總能看到年輕帥氣的男法官,或青春美麗的女法官。但法官這個職業的身份屬性決定了著裝、發型必須得體、莊重、干凈利落,而是不能容忍外表、裝束的極度個性。2005年至2006年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的“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過程中,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對法官的儀表(包括發型)就專門作出了相應規定和要求。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明確規定,男法官、法警蓄留發型應當莊重得體,不準留長發、燙發或剃光頭,不準蓄胡子、留大鬢角;女法官、法警在工作和執行任務期間不準濃妝艷抹、不準染彩發。浙江金華的磐安縣人民法院規定,法官“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得披肩散發”,“蓄留發型應莊重得體,不得染彩色”,“男法官不得剃光頭、留長發、大鬢角和蓄留胡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開發區人民法院,也分別作了類似的要求。在案件的審理、調解過程中,也要注意那些與司法禮儀不相適應的發型,而當體現莊重文明、積極向上、朝氣蓬勃、敬業愛崗的儀表形象,展現法院隊伍良好的精神風貌,更好地補充和配合其他身體語言及言詞表達的需要,以取得最佳的工作效率,此種精神風貌亦必將對審判人員取得當事人信任大有裨益。

  其次是法官應當注意觀察、理解當事人的肢體語言。

  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音容笑貌、坐姿站態、一動一靜,道是無聲還有聲,是法官據以形成內心確信的重要依據來源之一。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的各種心理狀況及心理品質總是會通過語言表達、表情顯現、態度宣泄、文字材料等外部形式反映出來,審判人員通過觀察、分析、了解當事人的外部心理來感知、分析、比較大量有關當事人的信息及案件相關信息,發展自身的分析、感知和想像能力,準確探知當事人心理狀態。實際上,最能表達信息的肢體語言常常是眼神、面部表情、手勢或其他身體動作等。在解讀當事人肢體動作時,法官可以從這幾方面入手:

  1.觀察當事人的肢體語言。當事人的肢體語言也是心理狀態的重要表現形式。有些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口頭表達或其他方式透露相關信息,但是他們的一些不經意的小動作常常會“出賣”他們。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一個眼神、一聲嘆息,都可能是雙方握手言和的理由和契機;一舉手、一投足,一個站姿或坐姿的變化都是心靈支配的結果,其中有些行為是有意識的,有些則是無意識的,法官要善于從當事人的行為、表現和手勢中捕捉其心靈的變化,通過認真觀察獲取更多的當事人的心理信息。比如當向當事人講述法律規定時,當事人雙手緊緊抱在胸前,這常常表示他們對你的講述具有防范心理。再比如當事人常常會通過快速擺手臂或者其他手勢表示拒絕,如果法官對這些手勢動作視而不見,那么接下來可能就是抵觸甚至反對。當然,對當事人非語言主要是肢體語言的觀察、揣度和把握是一種智者的、天才的勞動,它要求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觀察能力,善于捕捉當事人的每一個細微表現。孩子對父母撒謊,有一種習慣動作,就是常把手藏在背后;而成年人撒謊時,會把這一動作演變為雙手插進衣兜里,或是擺出一副雙臂交叉,以示防范的姿態。雖然成年人會善于掩飾、偽裝,但虛假的體態瞞不住懂得體態語言而又細心觀察的眼睛。主要的消極手勢被控制了,但其他體態信號仍然“泄密”臉色變化、動作不自然、肌肉緊張、眼神不自然、撇嘴、不自覺地摸這兒摸那兒、托摸下巴、手抓后腦勺、雙手絞在一起、攤手聳肩、抖腿、東張西望、握掌握拳等等動作體態細節均能反應當事人不安的心態,給人一種不誠實的感覺。心理學研究表明:當人的大腦有某種打算時,其思維活動會支配身體的各個部位發出各種細微信號,這是人不能完全控制,也是難以充分意識到的。可以控制的有聲語言與難以控制的體態語言之間,有意識控制的部分體態與難以意識到的部分體態之間,有意控制的短暫時間與難以控制的較長時間之間,必然會出現某種矛盾、差別,顯得不協調、不自然。這就是肢體語言的心理表現不可改變的原因。另外研究發現:如果要求不同受試者,分別與別人陳述明知是編造的假話與正確的事實時,說假話的受試者會不自覺地與對方保持較遠的距離,而且顯得身體向后靠,肢體的活動較少,惟面部笑容反而增多。我們至少可以相信,具有高超的技能和高尚的品質、不容置疑的健全人格、理解力、分析力、聰明才智的法官們在此基礎上整合出的智慧和理性的判斷將必然比測謊儀更精確。

  2.觀察當事人的面部表情。通過觀察當事人的面部表情來探尋其心理軌跡,捕捉、發現相應的訴訟心態,及時分析當事人是否已經產生可能影響活動的情緒或心理變化。如當事人的目光閃爍、回避躲閃、怯于直視,表明其缺乏自信心、或有自卑的心理,或是性情懦弱、畏懼訴訟,或是心存隱憂、想隱瞞某種事實。“眼睛是心靈的窗戶”,法官應當首先從當事人的眼神中觀察其透露出的相關信息。如果當事人的眼睛一直關注手頭正做的事情而不理會法官的講述,那么這樣的當事人常常有一種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冷淡態度;有經驗的法官會隨著溝通情境、對象的不同發生一定的變化,從變化中捕捉到十分重要的信息。比如,當你正滔滔不絕地講述法律的規定時,卻發現當事人已經閉起雙眼,或者開始東張西望,那就表明他(她)已經對你的講述感到厭煩,或者對你的話題沒有興趣了。此時,就要換一個話題,或者停下來,引導當事人參與談話,以了解當事人真正關心的問題。一般說來,那些表情嚴肅、雙唇緊閉、說話速度不緊不慢但語氣卻非常堅定的當事人通常更為理智。與這些當事人溝通時,法官最好把話題集中到與案情有關的內容上,不要東拉西扯。對于這些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法官要給予自信而堅定的回答,而非模棱兩可、躲躲閃閃。那些表情較為豐富且變化較快的當事人更趨向于情緒型,有時一句感情色彩比較濃厚的話就可能會能引起他們的強烈共鳴,一個不得體的小動作也可能會使他們的情緒迅速低落。對于這類當事人,法官要給予更多的體貼和關懷,要多傾聽他們的意見。

  3.觀察當事人的語言反應。從當事人的語速快慢、語音語調的高低,可以分析當事人對對方陳述與答辯的反應----是承認還是否認,或予以反駁;是反應強烈還是趨于平靜,以分析雙方當事人在心理上認識糾紛性質的主觀態度。觀察當事人對法官提問內容的反應---或清楚明了地回答,或含糊其詞、答非所問,或是拒絕回答,可以推斷出法官所提問題是否切中要害,當事人是否存在矛盾、猶疑、偽裝、掩飾、僥幸的心理。同時也能反應出當事人的某些性格特征,如反應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語言表達能力。

  三、結語

  總之法官除了觀察訴訟當事人的身體語言外,更應當自省自己身體語言,恰當的使用非語言技巧審理案件,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1.經常自省自己的肢體語言;2.有意識地運用肢體語言;3.注意肢體語言的使用情境;4.注意自己的角色與肢體語言相稱;5.注意言行一致;6.改掉不良的肢體語言習慣。在審理工作中非語言技巧的運用,絕不僅僅是個技巧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官自身內在情感的表現。法官只有在具有司法為民的責任感和熱情時,才能使這些技巧的運用自然而不是做作,才能發揮對當事人施加積極心理影響的作用。而如缺乏責任感和服務熱情,靠單純玩弄技巧,不僅起不到對當事人施加積極心理影響的作用,相反還會引起當事人的反感,不利于糾紛的化解。法官的言行舉止是對法律的詮釋,體現法的權威與尊嚴,有其獨特的內涵和作用,審理是一項綜合性工作,不僅需要有法學功底,還需要社會學、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法官要不斷從理論上充實自己,在實踐中增長才干,總結經驗,活學活用肢體語言技巧,利用自己的肢體語言向當事人傳達自己對其的尊重和關切,使它有效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