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切實貫徹省高院《江蘇省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實施意見(2004-2008)》有關審判組織與審判機構改革精神,不斷完善審委會工作機制,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在深入研討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并于近日公布實施。
  該規則共21條,涵蓋審委會會議制度、審委會審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等規定。其中,對于可能判處宣告無罪、暫予監外執行的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難、轄區內社會影響較大以及新類型案件,在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前,由審委會辦事機構負責通知五名以上審委會委員參加庭審旁聽;審委會在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成員經院長批準可列席會議,闡述個人觀點;對于案情復雜、涉及比較專業問題的案件,可酌情約請有關專家到會解惑釋疑;辦事機構負責對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提交上會案件的數量、匯報質量以及審委會委員參加庭審旁聽的案件數、討論案件發表意見被二審或再審時采納、否定的數量進行統計,并作為審委會委員、審判長以及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對案件評議的質量、解決問題能力的一項重要考評依據。
  由于審委會討論案件出臺了以上一系列新的規定,不僅使該院的審委會工作機制更加完善,給一線審判人員提供了更加寬松的審判環境,同時也有力地促進了各項審判工作的開展。